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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协议

时间:2024-07-07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的基金销售协议有哪些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私募基金合规行为的要点是什么?

一、 私募基金 合规行为的要点介绍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销售制度, 但严格限定销售主体可从事基金募集/销售的主体只有两类: 1、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销机构,严格限定为“在中国 *** 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禁止委托非代销机构或人员进行销售。 二、建立并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1、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2、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3、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强管理人责任,委托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责任 管理人责任不限于: 1、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基金销售协议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五、 设定管理人等募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 的条件。 六、加强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 ***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 *** 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标准: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1)揭示私募基金风险; (2)投资者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3)募集机构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以上主要是针对 私募基金合规 行为的要点的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讲解的,希望对您今后遇到这类型的问题会有所帮助。综上所述,解决私募基金合规的办事应该要注意对私募基金内部的监管环节以及规划好有关的风险投资率。遇到这类问题,您也可以了解我国关于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解决纠纷。

私募基金代持是否合法

私募基金可以代持,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私募基金代持是合法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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