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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债权投资和债务投资的关系

时间:2024-07-07

债权投资是什么意思?

一、含义:

债权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而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国库券等。,都是债权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二。分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该类投资包括交易性投资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中,交易性投资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入并持有的债权类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明显减少因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或计量不一致;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战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经说明,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估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2.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企业购入并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企业购买并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债权金融资产,以及不能明确划分为其他类别的非衍生债权金融资产。

债权与债务的关系是什么?

债权债务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之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之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企业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同,或者说交易目的不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交易目的仅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交易目的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金融资产为目标。这是划分这两类金融资产的依据。前者核算类似于以前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后者核算方式类似于以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拓展资料】

一、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

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二、债权投资:

即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债权所进行的投资。如购买公司债券、购买国库券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资产,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交易性投资和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其中,交易性投资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和持有的债权性金融资产;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什么叫债务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

1、权益工具投资:

权益工具投资是权益性证券一种基本的金融工具,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者持有某企业的权益性证券代表在该企业中享有所有者权益,普通股和优先股就是常见的权益性证券 。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支付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负债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

2、债务工具投资:

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债务工具是金融工具中会形成债权债务的一类工具。如各种债券、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等。其持有者的要求权是获得固定的支付,它具有具体的支付条款,如期限、利息、息票率等。

扩展资料: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占据银行总资产的绝大部分, 这部分资产能否为中小企业服务关系到整个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局, 为此, 应当积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利用一部分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其主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真正建立互利合作的银企关系。而且我国今后的大企业大部分将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 支持中小企业也是争夺客户、培养客户的竞争需要。

二是改变现有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使用同一标准的状况, 制定符合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提升中小企业信用等级, 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 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三是改革现行的贷款审批程序, 形成合理的制度安排,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授信体制、政策和程序。

四是加快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种创新, 开发中小企业在各个金融服务领域的需求, 满足不同层次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债务性融资

如何分析债权资本和债务资本区别

一、债权资本 债权资本是指公司从包括原告 债权人 在内的所有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而不限于主张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债权资本的筹资 企业的资金,可以从多种渠道,用多种方式来筹集。不同来源的资金,其使用时间的长短、附加条款的限制、财务风险的大小、资金成本的高低都不一样。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什么样的资金,这些资金怎么配合,怎样形成一个更优的结构来支持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扩张,实现价值的更大化,这些问题就涉及到企业的资本结构及影响因素。 企业资金的类型 企业资金有三种类型。一种就是所谓的自有资金,或者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下来的资金;第二种是负债;第三种是对外增加的股权资金。 企业中存在着三种结构 即财务结构、资金结构与资本结构 财务结构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对应项目,反映筹资构成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等等。资金结构是财务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长久性筹资的各有关项目,主要有普通股权益、优先股股本、长期借款和长期债券等筹资项目,但不包括短期筹资项目,反映除去短期负债以外的全部项目构成及比例关系。资本结构是指在企业财务结构中,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 二、 债务 资本 债务资本是指债权人为企业提供的短期和长期贷款,不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和其他应付款等商业信用负债。 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 企业债务资本的筹资方式,又称债权性筹资,主要有银行借款、发行债券、 融资租赁 、商业信用等,即债务资本筹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 (一)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是企业根据 借款合同 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需要还本付息的款项。 1. 银行贷款 按提供贷款的机构,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2.银行贷款按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贷款和 担保贷款 。 (1)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或保 证人 的信用为依据而获得的贷款,企业取得这种贷款,无需以财产做 抵押 。 (2)担保贷款是以有关方面的保证责任, 质押 物或抵押物为担保的贷款,它包括保证贷款、 *** 和 抵押贷款 (3)票据贴现也是一种抵押贷款,它是商业票据的持有人把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 给银行,贴付一定利息以取得银行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 3.银行贷款按贷款的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二)发行债券 企业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发行债券。企业向社会发行债券,募集社会闲散资金,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后,由企业自己发行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发行。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债券的面额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同期利率的40%。其投资项目必须是为固定资产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纳入国家控制的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消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一般租赁交易由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参与,由两个合同( 租赁合同 和购买合同)构成。融资租赁交易是一种价值和使用价值分别实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 (四)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商品交易中以延期付款或预收货款方式进行购销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是企业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企业之间商业信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即赊购商品,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信用形式。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商品,延期在收 *** 物后一定时期内付款,在这段时期内,等于甲企业向乙企业借了款。 2、商业 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单位之间根据 购销合同 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时,开具的反映 债权债务 关系的票据,是现行的一种商业票据。 3、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把未到期的商业票据 *** 给银行,贴付一定的利息以取得银行资金的一种借贷行为。 4、预收货款。预收货款是指销货单位按照合同和协议规定,在付出商品之前向购货单位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行为。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什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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