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有哪些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成本法认为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和会计主体。投资企业只有在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以原有资产增减变动为条件的经济业务,或对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为实际收到或确定将收到的利润或股利。
权益法认为被投资单位是投资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所有经济活动都部分或全部被看作是投资企业的经济活动,投资企业对此均应在活动发生时或年终进行会计结算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则因核算 *** 的不同而不同。从财务的角度不难推导出,非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一般应为投资额与市场利率的乘积,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无实质联系;完全权益法下相关投资的持有收益理论上最后则为所享净投资额(所有者权益)与被投资单位个别利率的乘积,体现了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整体一致性。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有两种 *** :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当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是通过“应收股利”和“投资收益”来核算。权益法下的账面价值应当随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而增减,当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与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差额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并在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摊销,摊销 *** 类似于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
例: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其销售的产品为应纳增值税产
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产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
甲公司1998年1月1日对乙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4500000元(均为投资成本),持有乙企
业有表决权资本的80%。该长期股权投资系1997年12月对日购入。1997年12月引日乙企业的所有者
权益总额为5625000元,其中,实收资本为4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1625000元。
(1)甲公司1998年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a.甲公司为了对丙企业的经营决策施加长期影响,3月31日以银行存款购买丙企业的股票,实际
支付的价款为1400000元(其中,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为150000元),另支付税金、手续
费等相关费用3600元。甲公司从而持有丙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25%,并对丙企业有重大影响。1998
年3月31日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为4500000元,其中,实收资本为4000000元,未分配利润为500000元。
b.5月20日,收到丙企业分派的上述现金股利150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c.7月1日,乙企业宣告分派1997年度的现金股利400000元。
d.8月1日,甲公司与了企业签订承包合同(甲公司与丁企业之间无其他关系),承包合同规定,
甲公司承包丁企业的子公司s企业,承包期3年;在承包期限内甲公司全面负责s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每年按s企业实现净利润的20%收取承包利润。
e.10月2日,甲公司销售给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200000元,销售成本为140000元;同时,
销售给丙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350000元,销售成本为245000元。上述销售产品均已发出,开
出增值税发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货款尚未收到。
f.1998年度乙企业实现净利润800000元,甲公司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g.1998年度丙企业实现净利润600000元,甲公司按加权平均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h.甲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自投资日内起10年内平均摊销
i.甲公司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环账准备,本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为50000
元。
j.结转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有哪两种核算 *** ?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
1、成本法的优点在于:
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的成本;核算简便;能反映企业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与其流入的现金在时间上基本吻合;
与法律上企业法人的概念相符,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是两个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不会自动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但并不表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能够分回,只有当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这种权利才得以体现,投资收益才能实现;
成本法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我国税法上确认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会计核算时间上与税法不一致的问题;第六,成本法的核算比较稳健,即投资账户只反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只反映实际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2、成本法的局限性表现为:
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停留在初始或追加投资时的投资成本上,不能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
当投资企业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投资企业能够支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或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企业可以凭借其控制和影响力,操纵被投资单位的利润或股利的分配,为操纵利润提供了条件,其投资收益不能真正反映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
3、权益法的优点在于:
投资账户能够反映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中的权益,反映了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经济现实;
投资收益反映了投资企业经济意义上的投资利益,无论被投资单位分配多少利润或现金股利,什么时间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份额或应当承担亏损的份额,才是真正实现的投资收益,而不受利润分配政策的影响,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4、权益法也有其局限性,表现为:
与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的概念相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虽然从经济利益上看是一个整体,但从法律意义上看,仍然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法人实体。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不可能成为投资企业的利润,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也不可能形成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企业在被投资单位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前,是不可能分回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在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实现与现金流入的时间不吻合,即确认投资收益在先,实际获得利润或现金股利在后;会计核算比较复杂。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1.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企业所发生的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
3.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二)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损益的确认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损益除外),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3.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
4.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有什么核算 ***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有两种:一是成本法;二是权益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对被投资方有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甲乙各占50%)以及对被投资企业实施重大影响(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 及如何选择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长期持有
长期股权投资目的是为长期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并通过所持有的股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改善和巩固贸易关系,或持有不易变现的长期股权投资等。
利险并存
获取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长期股权投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可以通过分得利润或股利获取,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
禁止出售
除股票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通常不能随时出售。
投资企业一旦成为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依所持股份份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一般情况下不能随意抽回投资。
风险较大
长期股权投资相对于长期债权投资而言,投资风险较大
在中国,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企业合并的类型,分别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确定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为所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