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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债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时间:2024-07-07

债权投资所得税差异怎么算

交易性债券投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初始金额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交易性债券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类别债券投资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税法则要求将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债券投资成本(即计税基础),在投资成本收回前不得将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在发生相关交易费用的情况下,交易性债券投资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二者间的差异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相关交易费用作为调整增项。

2.持有期间利息收入确认。会计准则要求,会计主体应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算交易性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票面利息,并确认为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债券利息收入的实现,应收票面利息计税基础为零。在此情况下,交易性债券投资应收利息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它们之间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将应收而未收到的债券票面利息作为调整减项。

3.公允价值变动确认。对于交易性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会计准则要求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及时调整交易性债券投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交易性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得改变其计税基础。会计准则与税法间的不同规定使得交易性债券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作为调整增项或减项。

4.售出时资产 *** 所得确认。在售出交易性债券投资时,会计准则要求按账面价值结转,按账面结转的金额不再确认为损益;税法要求将售出债券时所收取的价款作为应税收入,但投资成本(即计税基础)可以从税前扣除。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售出时债券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额作为调整增项或减项。

企业债务重组、特殊债务重组买方和卖方是否交税和记税基础帮我总结一下呗~

一、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债务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是:之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 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第二,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第三,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第四,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计税基础的概念来自于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1]2010年2月1日,A公司将一批商品销售至B公司,价款160000元,增值税27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应于4月1日前支付货款,但由于B公司财务困难,到期无法支付货款。经双方协商,决定于4月1日进行债务重组。重组协议规定,A公司减免债务32000元,B公司以现金偿还其余货款。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A公司 187200

贷: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2000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52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2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872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债务人应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B公司的税务处理分析:债务重组日确认债务重组所得32000元,应计入应纳所得额,新准则的规定使得该笔业务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没有区别无须进行纳税调整;A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二、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达到比例;(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 12个月内,不得 *** 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2]A公司欠B公司购货款700000元。由于A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已于2009年12月1日到期的货款。2010年2月1 日,经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公允价值为400000元,实际成本为240000元。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B公司于2010年2月15日收到A公司抵债的产品,并作为库存商品入库。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3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

贷:库存商品 240000

B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30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700000

纳税调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五个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人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A公司的税务处理:A公司计算债务重组利得为232000,因此该重组事项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为392000元(400000-240000+232000)。

假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因为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以上,企业可以选择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2010年计人应纳税所得额78400元,留待以后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为313600元。

以后年度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313600元,虽然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即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313600x25%) 784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8400

B公司无须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

[例3]A公司2010年2月1日将一批材料销售给B公司,同时收到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1600000元、年利率6%、2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同年4月1日,B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票据。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股,B 公司以160000股抵偿该债权,股票市价9.6元/股。

B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付票据 1616000

贷:股本 16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376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80000

A公司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80000

贷:应收票据 1616000

税务处理分析: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B公司应将发行160000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与负债1616000元的差额即80000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A公司的债权 1616000元与拥有股权的公允价值1536000元之间的差额,即80000~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A、B公司此笔业务均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本例债权转股权符合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则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由于A公司和B公司在会计上分别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80000元,当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时,A公司和B公司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和债务重组利得。

对B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80000×25%) 2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000

对A公司而言,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0000×25%)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希望上述内容能给您带来帮助,祝学习愉快。

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的区别

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区别:

1、定义不同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资产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通常是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2、计算公式不同

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值-折旧(或摊销)(税法允许的,但一般不承认减值准备)

资产的账面价值=原值-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

(一)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折旧

(二)无形资产

(1)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法累计摊销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成本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计税基础:取得时的成本

(四)其他资产

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法规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

1.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价值: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

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

2.将国债作为债权投资

账面价值=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本期计提利息(期初账面余额×实际利率)-本期收回本金和利息-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在不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与账面价值相等

国债利息收入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其账面价值是等于计税基础的。

国债利息收入不属于资产也不属于负债,但是可以将其以负债的形式计算其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以抵扣的金额,国债利息是免税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了,所以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0,所以此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国债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之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 *** 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 *** 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事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 *** 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 ***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 *** 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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