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_ 资产证券化成功案例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欢迎阅读!
资产证券化介绍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 *** 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以资产池为基础的证券就称为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指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行为,使其具有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1
目前,我国在商业地产(专题阅读)资产证券化(专题阅读)领域已开展了一些探索。在已有案例中,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标准REITs,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均在香港上市;
二是准REITs,以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为代表;
三是其他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实现的资产证券化,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入专项资管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等。如开元REITs和春泉REITs,以国内酒店、写字楼为基础资产,通过REITs打包在香港上市。
开元REITs。2013年7月在香港上市,基础资产为浙江开元集团旗下4家五星级酒店和1家四星级酒店。实际发行25%的基金份额,发行价为3。5港元,募集资金6。75亿港元,预期回报率为7。8%,由开元集团做担保,如达不到预期收益率,则由开元集团补足。从投资人的结构来看,公众持有人比例为32。42%、凯雷28。39%、浩丰国际39。20%。
春泉REITs。2013年11月在香港发售,管理人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北京华贸中心两座写字楼及地下停车位,发售定价为每单位基金份额3。81港元,募集资金规模为16。74亿港元,预计年化收益率为4。94%-5。23%。
2、准REITs
典型案例包括高和资本的中华企业大厦案例和中信启航资管计划,其在部分运作环节上所呈现的方式已与私募REITs非常接近。
高和资本中华企业大厦案例。中华企业大厦系位于上海南京西路上的一栋老旧的写字楼,高和资本通过非公开方式向高净值人群募资,门槛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同时还利用了较高的金融杠杆。中华企业大厦的总投资金额约9亿元,资金结构是3:2:1,即3指银行并购贷款,2指信托公司的夹层融资,1指高和持有的劣后级。收购中华企业大厦后进行整体改造,汰换租户,提升品质,并引入国际的物业管理公司,将项目打造成南京西路一栋稀缺的精品写字楼。
国内由于REITs迟迟不能推出,如何在物业的流动性和物业整体价值的完整性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商业地产行业的一个重大难题。高和资本通过深入的资产管理(包括设定投资人门槛,统一物业管理,统一出租,流动性支持等一系列最长可达10年的资产管理服务)确保物业自身运营管理的完整性。同时,通过整层的出售给民间投资人使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如此,一方面保证了基金的退出,另一方面保持了物业运营的完整性和品质。该类探索实际上是一种类私募REITs的安排,是向标准REITs方向的一种有益探索。
中信启航专项资管计划。2014年1月,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管理人为中信金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为北京中信证券大厦第2-22层和深圳中信证券大厦第4-22层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募资规模52。1亿元,其中优先级36。5亿元,次级15。6亿元,比例为7:3,优先级份额存续期间获得基础收益,退出时获得资本增值的10%;次级份额存续期间获得满足优先级份额基础收益后的剩余收益,退出时获得资本增值的90%。优先级的评级达到AAA。期限不超过5年,投资人全部为机构投资者。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在深证交易所系统挂牌交易,在流动性提升方面实现了非常重要的突破。
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目前来看,专项资管计划是实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可行途径。如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收入专项资管计划、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等。
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管计划。2012年11月,欢乐谷主题公园入园凭证专项资管计划发行,管理人为中信证券,募资总规模为18。5亿元,其中优先级受益凭证规模为17。5亿元,信用评级为AAA;次级受益凭证规模为1。0亿元,由华侨城A全部认购,期限不超过5年。华侨城A的母公司华侨城集团公司为该资管计划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2014年8月,广东海印集团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旗下15家商业物业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募资总规模15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14亿元,由符合资格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次级资产支持证券1亿元,由公司代表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海印集团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担保,如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不足以偿付本金和预期收益,则由海印集团进行差额补足。2014年9月,海印股份专项资管计划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资产证券化的成功例子2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基础资产,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和组合,对其风险及收益要素进行分离和重组,并实施一定的信用增级,从而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换成可以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过程。与传统信用融资方式主要依托发行体本身的信用水平获得融资不同,资产支持证券凭借支持资产的未来收入现金流获得融资,支持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发行主体的信用水平分离,不受公司净资产规模、盈利指标的影响,可以提升企业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成为一条新的直接融资途径。
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华尔街发明,在美国发扬光大。美国人说,如果有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吧。目前资产证券化是美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规模占GDP比重连续10年在50%以上。2012年美国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2。0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4。38%。2012年底美国资产证券化规模约8。96万亿美元,占GDP比约55%。
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起开始试点。自2005年8月中金公司发行之一笔基于CDMA *** 租赁费收益权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来,经历了两轮发展。之一轮是2005年至2006年,共有9家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受次贷危机的影响,2009和2010年试点暂缓,2011年国务院重新批准开展试点。
下面让我们举两个最新的例子看一下资产支持证券的运作。
一、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3年5月14日,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的“隧道股份BOT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经中国 *** 批准发行,成为今年3月份 *** 发布《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新规后首只成功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向隧道股份子公司大连路隧道公司购买基础资产,即相关合同中约定的2013年4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期间隧道专营权收入。通俗来说,就是隧道公司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结束后一次性收到募集资金,作为回报,隧道公司将把未来约定期间内从过路司机处收到的“买路钱“陆续交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个“特殊目的载体“以偿还本金和利息。按照《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基础资产可以是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在此项计划中,基础资产指隧道未来部分时期专营权收入。
在隧道股份专项计划设立后,相关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 ,将成为之一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挂牌 *** 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平台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多种 *** 方式选择和实时逐笔结算模式,并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上交所还将在固定收益平台推出协议回购功能,为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提供回购融资。
为了防范风险,隧道股份专项计划为优先级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作出了有效保障:
专项计划采用优先/次级结构和外部担保机制进行信用增级,由原始权益人大连路隧道公司持有次级产品,并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上海城建集团为未来现金流的偿还提供担保。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几个特点:
1,投资者以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的形式获得基础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融资方,在本例中为隧道股份通过出售证券化资产的未来收益,获得现金。这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债务融资,融资方和投资方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分别拓宽了融资和投资 渠道 。
2,只是将隧道未来部分期间的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隧道这项资产仍然保留在隧道股份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出表。
3,发行后可以在交易所交易 *** 。这将大大提高证券的流动性。
4,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允许证券公司提供做市商服务。做市商发挥着连接并集中原本分散进行的债券交易,从而活跃市场,提高证券流动性。
5,证券信用增信。资产支持证券主要的风险是未来现金流的确定性。未来现金流难以控制,需要增信机制以提供持有人信心,降低融资成本,比如担保抵押等。本例中由隧道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未来偿还提供担保。
让我们看看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给证券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我在分析中信证券的年报时提到,券商的典型业务分部可以分成:经纪及服务,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投资及信贷四个部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产生如下影响:
1,资产支持证券承销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投资银行部门。
2,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的资产管理费收入。这项收入可以归属于资产管理部门。
3,做市收入。刚才提到上交所将允许证券公司为产品提供做市服务,只是目前还不知道具体怎么展开。这项收入归属于经纪及服务部门,需要消耗资本。
4,自营投资收益。监管层同意管理人可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 *** 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上述1、2项收入是服务收入,不需要资本投入,3、4项收入需要消耗资本。
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可能对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及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产生重要影响。凭借券商自身的产品设计、资产定价、风险收益分析等技术层面的优势,券商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角。同时相关证券化产品的柜台交易和证券托管也将催生券商的其他服务,包括衍生品、量化对冲等产品均可以应用到资产管理中,从而增加入和利润来源,提升ROE水平,推动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转型。
让我们看看另外一个不同的例子
海印股份2013年5月16日发布公告《关于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拟发行以商业物业租金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
海印股份主营业务包括商业物业运营业务和高岭土业务两大板块,在公司商业物业运营业务领域,公司全资控股及附属经营管理的商场遍及电器、时装、家居 布艺 、潮流时尚、IT数码、运动用品等行业,已发展成为当地行业领军。商业物业运营业务每年能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入,2012年度公司物业出租及管理业务收入达到7。72亿元,且未来呈稳定增长的趋势。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以其中经营管理的15家综合性商业物业的经营收益权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公司本期资产证券化拟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印股份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融资。
本期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因经营管理特定商业物业而享有的商业物业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次日起五年内的经营收益权”。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面向基金、券商、财务公司、企业等交易所的机构投资者发行,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 *** ,并可通过券商做市、协议回购等途径增加二级市场流动性。
这个例子和隧道股份并没有本质区别,其特点是以商业地产未来租金作为基础资产。虽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可以以商业地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但是在房地产调控的敏感档口,不知道 *** 会不会批准。
目前现状资产证券化业务现状:
目前通过专项计划发起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已达12笔,发行总额达246亿元。中信在2012年报中披露了其资产证券化承销业务的金额为107亿元,数量为35单,大约占到当年其债券总承销额的5%,进展速度很快。
不过中信年报中没有披露相应的承销和资产管理费用收入,难以测算对总体收益的影响。中信证券的进展是比较快的,我在其他大型投行如海通,广发、招商证券中并没有搜索到相关资产支持证券成效方面的信息。
资产证券化分类
1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1]:
1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 2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MBS )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 )。
( 3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 ,或者由SPV 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SPV 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s Pool ),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 4 )举例简单通俗地了解一下资产证券化:
A:在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
B:上述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信用等级太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
C:枢纽(受托机构)SPV
D: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B把A转移给C,C以证券的方式销售给D。
B低成本地(不用付息)拿到了现金;D在购买以后可能会获得投资回报;C获得了能产生可见现金流的优质资产。
投资者D之所以可能获得收益,是因为A不是垃圾,而是被认定为在将来的日子里能够稳妥地变成钱的好东西。
SPV是个中枢,主要是负责持有A并实现A与破产等麻烦隔离开来,并为投资者的利益说话做事。
SPV进行资产组合,不同的A在信用评级或增级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组合、调整。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为发行证券。
过去有很多资产成功进行了证券化,例如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等,现在出现了更多类型的资产,例如电影特许权使用费,电费应收款单,健康会所会员资格等。但核心是一样的:这些资产必须能产生可预见的现金流。
(5)目前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有两家,分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补充:
什么是企业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期、独立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结构化重组,并以其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之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ABS),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扩展资料
ABS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优势:
1、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利用率。融资方出售基础资产时获得了相应的对价,在不增加负债、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情况下实现了融资。
通过发行ABS将未来可预估的稳定现金流一次性转化为现金,并用该资金投入主营业务或进行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多收益,从而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的利用率。
2、交易架构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计。传统融资工具(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对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如公开发行债券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40%)、募集资金用途等均有诸多限制。
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可由各方自由约定的空间较小。而在ABS发行中,对于融资方的上述限制较少,可以根据融资方及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灵活设计交易架构,自由约定各方权利义务的空间较大。
3、主体信用转化为资产信用,降低了融资成本。传统债券融资,债券的偿付主要依赖于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情况下,主体信用评级等同于债项评级。如果主体信用评级不高,可能会导致发行失败,而要引入外部增信则会导致发行成本增加。
能够完全实现“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ABS产品则切断了主体信用与ABS证券的关联,即使发行主体信用水平较差,但如果基础资产比较优质,通过机构化设计,依然能够获得较高的产品评级,从而能够顺利实现融资并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4、发行监管流程简便,提高了融资效率。与股票发行及债券发行监管的核准制不同,ABS发行采用“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基金业协议备案”的监管模式,无论是交易所的挂牌条件确认还是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相较于股票发行或债券发行在监管流程上都更加简捷、高效。
通常情况下,一个ABS项目从中介机构进场做尽职调查到最终完成挂牌需要3-6个月时间。在基础资产较为优质,资产种类及交易架构上已有先例,中介机构专业水准较高且配合度较好的情况下,ABS发行周期甚至可能更短,这无疑为融资方提供了一条高效便捷的融资渠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资产证券化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须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须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组合。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第四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第五条 因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入专项计划资产。因处理专项计划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专项计划资产承担。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 原始权益人是指按照本规定及约定向专项计划转移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以获得资金的主体。管理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对专项计划进行管理及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托管人是指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之利益,按照规定或约定对专项计划相关资产进行保管,并监督专项计划运作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
第七条 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专项计划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八条 专项计划资产应当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九条 原始权益人不得侵占、损害专项计划资产,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的规定或者约定移交基础资产;
(二)配合并支持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为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职责;
(三)专项计划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等有关业务参与人所提交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原始权益人应当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专项计划设立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人(以下简称特定原始权益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特定原始权益人公司章程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规章文件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虚假信息披露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特定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第十二条 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以及风险处置应对措施,能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二)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二)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督促原始权益人以及为专项计划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履行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办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事宜;
(四)按照约定及时将募集资金支付给原始权益人;
(五)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管理专项计划资产;
(六)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切实防范专项计划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以及被侵占、挪用等风险;
(七)监督、检查特定原始权益人持续经营情况和基础资产现金流状况,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专项计划资产安全;
(八)按照约定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分配收益;
(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负责专项计划的终止清算;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规定以及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二)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募集资金;
(三)侵占、挪用专项计划资产;
(四)以专项计划资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违反计划说明书的约定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为专项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同的专项计划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针对专项计划存续期内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制订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在风险发生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地执行风险处置预案,更大程度地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有关事项,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说明:
(一)管理人持有原始权益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二)原始权益人持有管理人5%以上的股份或出资份额;
(三)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近三年存在承销保荐、财务顾问等业务关系;
(四)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存在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第十七条所列情形,或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上限,由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九条 专项计划终止的,管理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成立清算组,负责专项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出具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条 专项计划变更管理人,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变更前后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管理人出现被取消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解散、被撤销或宣告破产以及其他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情形的,在依据计划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选任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新的管理人之前,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临时管理人。计划说明书应当对此作出明确提示。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职责移交手续。管理人完成移交手续前,应当妥善保管专项计划文件和资料,维护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移交双方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办理专项计划的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专项计划相关资产;
(二)监督管理人专项计划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管理指令违反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
(三)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四)计划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基础资产 *** 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办理登记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基础资产安全。基础资产为债权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债权 *** 事项通知债务人。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但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能够解除相关担保负担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专项计划的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说明基础资产的购买条件、购买规模、流动性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基础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七条 专项计划的货币收支活动均应当通过专项计划账户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是投资者享有专项计划权益的证明,可以依法继承、交易、 *** 或出质。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主张分割专项计划资产,不得要求专项计划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专项计划收益;
(二)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
(三)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
(四)依法以交易、 *** 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
(五)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
(六)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三十条 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约定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同一专项计划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 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的,应当由取得中国 *** 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第三十三条 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销售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在充分知悉资产支持证券风险收益特点的情形下作出的审慎决定:
(一)了解投资者的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资产支持证券;
(二)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情况、现金流预测情况以及对专项计划的影响、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点,告知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权利义务;
(三) *** 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在接受投资者认购资金前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经知悉风险揭示书内容并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 专项计划应当指定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资金的接收与划转。
第三十五条 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发行完毕,专项计划设立完成。发行期结束时,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未达到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更低发行规模,或者专项计划未满足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设立条件,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备案规则,对备案实施自律管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证券交易场所不得为其提供 *** 服务。
第三十七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基础资产风险状况对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并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实践情况,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第三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 *** 。资产支持证券仅限于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 *** 。 *** 后,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初始挂牌交易单位所对应的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应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资产支持证券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 *** 的,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应当制定挂牌、 *** 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 *** 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挂牌、 *** 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的挂牌、 *** 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为资产支持证券 *** 提供双边报价服务。 第四十一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所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及《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 月30 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向证券交易场所、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同时抄送对管理人有辖区监管权的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或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并根据监管需要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所附指引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的尽职调查、风险控制等环节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 *** 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第四十九条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通过其他特殊目的载体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中国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经中国 *** 认可,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中国 *** 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参照适用本规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及所附《信息披露指引》、《尽职调查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 公告2013〔16〕号)同时废止。
每月盘点有价证券及票据符合规定吗
符合规定。《规定》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规定》还降低了证券公司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准入门槛,取消有关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净资本规模等门槛限制,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基本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规定》提高了资产证券化设立与审核效率,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并允许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为提升流动性,《规定》允许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 *** 系统、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市场以及 *** 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 。
《规定》还允许证券公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做市商,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则为产品提供流动 *** 。符合公开发行条件的资产支持证券,还可以公开发行,并可以成为质押回购标的。
拓展资料
票据是证券的一种吗
首先,我们要知道证券是指一切的有价证券,所以票据当然是属于证券的一种,票据是 *** 或公司所发行的归还款项书面保证,是由出票人无条件地承诺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促进金融机构审慎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相关风险,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受托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相关风险。第五条 银监会依法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第二章 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 *** 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 *** 信贷资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三)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四)具有适当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选任标准和程序;
(五)具有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内没有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良记录;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指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者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
(三)自营业务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有关监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负债业务全部清理完毕,没有发生新的存款性负债或者以信托等业务名义办理的变相负债业务;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到期信托项目全部按合同约定顺利完成,没有挪用信托财产的不良记录,并且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职责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年度报告;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并且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报告;
(二)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证明和重新登记完成三年以上的证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操作规程、会计核算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业务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履历;
(五)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申请人自律承诺书;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