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的原则有哪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更大诚信原则。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更大诚信”。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拓展资料: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 *** 。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 *** 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包括损失补偿原则,更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2、更大诚信原则;更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拓展资料: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保险基本原则有哪几项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更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就是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的作用。
【拓展资料】
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对象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财产损失,就会对投保人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让保险活动充分的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根据最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父母、本人、配偶、子女、赡养或是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更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保险相关事项。主要通过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弃权义务;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确定近因,首先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想确定因果关系只能从原因或者结果推断。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对象损毁导致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否则就算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却没受到损失,那就没办法要求赔偿。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
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
(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更大化。
(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扩展资料:
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增值。保险企业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加以运用,以增加利润,这是资本自身的内在要求。
保险基金由于未来的补偿和给付,是货币形态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存在着通货膨胀问题。如果保险基金不能正常运用,不仅无法取得收益,连保值都难保证,势必影响保险人经济补偿职能的实施。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往往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形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或者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更大诚信原则:更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将与保险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对方,不允许有任何虚伪、欺骗或隐瞒。此外,这一原则不仅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得到遵守,而且应在合同的整个有效期和履行期内得到遵守,要求当事人之间具有“更大诚信”。更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订立时,在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应当向对方提供能够影响对方缔约和履行决定的全部实质性的、重要的事实,同时应当绝对遵守合同订立地的约定和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以根据民事立法的规定,宣布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责任,甚至可以要求对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近因原则;邻近是指风险与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更具决定性的损失原因,而不是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保险标的的风险与损失关系中,近因属于保险风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是除外风险或者未投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损失赔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将得到保险赔偿,即被保险人将恢复到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保险基本原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二。保险基本原则的作用这些原则作为人们开展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之中。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和社会进步。
三。保险法中保险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极大地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也很好地维护了公民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双方都应遵守保险的基本原则。以上是法国搜索网边肖整理的保险基本原理,包括主要内容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其他这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搜网律师。
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之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相关资料:
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之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
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更大化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加上公司年复利分红。
3、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因此,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