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之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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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一般认为保险投资有三大原则: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
1、安全性原则
保险企业可运用的资金,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各种保险准备金,它们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项目,是保险信用的承担者。因此,保险投资应以安全为之一条件。安全性,意味着资金能如期收回,利润或利息能如数收回。为保证资金运用的安全,必须选择安全性较高的项目。为减少风险,要分散投资。
2、收益性原则
保险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使投资收入成为保险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增强赔付能力,降低费率和扩大业务。但在投资中,收益与风险是同增的,收益率高,风险也大,这就要求保险投资,把风险限制在一定程度内,实现收益更大化在百分之二十左右加上公司年复利分红。
3、流动性原则
保险资金用于赔偿给付,受偶然规律支配。因此,要求保险投资在不损失价值的前提下,能把资产立即变为现金,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保险投资要设计多种方式,寻求多种渠道,按适当比例投资,从量的方面加以限制。要按不同险种特点,选择方向。如人寿保险一般是长期合同,保险金额给付也较固定,流动性要求可低一些。国外人寿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长期的不动产抵押贷款。财产险和责任险,一般是短期的,理赔迅速,赔付率变动大,应特别强调流动性原则。国外财产和责任保险资金投资的相当部分是商业票据、短期债券等。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经营应遵循哪些原则
保险经营应遵循一般性原则和特殊性原则。
1、一般性原则:保险经营的一般原则包括经济核算原则、随行就市原则(随行就市,是商品经营者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行情,采取及时凋整商品结构和价格水平的措施,以适应市场需求的主动行为)和薄利多销原则(有利于企业的 *** ,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有利于扩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2、特殊性原则:保险经营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经营,除了遵循一般商品的经营原则外,还要遵循自己的特殊原则,包括风险大量原则、风险分散原则、风险选择原则。
保险经营原则,外文名Insurance operating principles,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是适应、协调和改善保险经营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险经营策略得以顺利实施和保险经营目标得以圆满实现的保证。
保险投资的原则有哪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更大诚信原则。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更大诚信”。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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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 *** 。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 *** 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资金的投资应遵循哪些原则
作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要一翼,扩大有效投资正迎来新方向。“两新一重”,即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其作为扩大有效投资的民生发力点,在显著增加有效供给的同时,也将面临巨大的融资需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9.69万亿元。面对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投资途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资本运营效率。此次银保监会明确提出将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为保险资金投资指明了方向。
1、保险资金及其运用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其所具有的负债属性及其获得与赔付/给付的时间差,赋予它保值增值以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必要性。
保险资金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使资金增值的活动,常被称为保险资金投资或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依据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尽量实现资产和负债在规模、期限等方面的匹配;依据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稳定原则。
从规模看,目前保险资金余额为20万亿;从期限看,保险资金平均久期为13年。结合风险偏好低、长期配置需求大等特征,保险资金运用应瞄准未来现金流和收益稳定且需要巨额中长期资金的行业。
2、保险资金+“两新一重”建设
“两新一重”中,“两新”是指新型基础设施(包括数据中心建设、充电桩设施增加等)与新型城镇化(包括县城公共设施发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一重”则包括交通、水利等重大基建工程。
从融资需求看,“两新一重”项目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长,与保险资金的期限和规模相契合。因此, *** 重点支持“两新一重”建设将给险资运用带来新的机遇。
从融资效益看,“两新一重”项目是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未来型建设,在科技领域的布局将长期创造超额收益,在民生领域的部署也将带来优质稳定回报,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长期现金流回报和绝对收益的追求。因此,参与“两新一重”项目也将给保险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提供新的契机。
事实上,此前原保监会早已明确支持保险资金满足重大工程建设融资需求(《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2015)、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7)。故此次银保监会明确要加大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也是在已有部署基础上的创新发展。
此前银保监会还明确要加强政策引导,对符合国家导向的投资项目,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给予政策支持。如为更好发挥债权计划对于疫情严重地区基建的支持作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为支持抗疫的债权计划注册开辟了“绿色通道”。这也将加速激活存量资金,助力保险行业对“两新一重”的资金支持。
3、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用,为“两新一重”提供“源头活水”
保险资金进行“两新一重”的投资可以有效抵御通货膨胀并得到可观的收益,但我国保险业对于“两新一重”项目投资的经验尚不够成熟,在坚持稳健投资、审慎投资、长期投资的同时过程中,尤需防范投资风险、优化投资策略。
从投资形式看,《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等形式。此前,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基于不动产的投资,保险资金支持“一带一路”建设则主要采取了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的形式。而保险资金投资“两新一重”,可采用信用债、非标以及权益市场的一、二级投资等形式,当然在灵活运用的同时亦需稳妥避险。
从投资管理看,一方面保险机构应遵循“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应紧跟市场发展变化,在落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意识。
概而言之,“两新一重”孕育出的巨额投资需求将为大规模的保险资金提供投资契机,“两新一重”项目所具有的绝对收益特征,又正与保险资金运用的目标相符。且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治理是整个资金运用的核心,因此在控制资金运用风险的基础上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方为保险资金支持“两新一重”建设的应有之义。
简述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简述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案:保险经营中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有:
(1)更大诚信原则。更大诚信原则是根据保险的保障性和保险双方当事人所处的法律地位的不同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危险活动中发生欺诈行为,维护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保证保险活动正常进行。
(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是根据危险的破坏性和被保险人转移危险、分散损失的目的确定的。换句话说,可保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
(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根据保险人对投保的风险有选择地接受而确定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对损失原因的认识,正确确定保险责任,建立处理保险理赔争议的基础,及时进行补偿。
(4)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根据保险职能确定的,目的是为了正确确定损失补偿数额,防止保险中出现投机行为,避免被保险人取得额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