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组织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保险业组织形式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所采用的形式。保险业的安全运转,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大都根据各自国情并结合保险业的特点通过保险业立法规定其保险业可采用的组织形式。
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
一是国营保险组织,指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保险组织;
二是保险股份公司,它是西方国家保险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
三是合作保险组织,即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被保险人)自己共同设立的一种以合作方式办理保险业务的组织,它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互助性,是保险业特有的组织形态;
四是个人保险人,现代各国一般不允许公民个人充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但作为传统的继续,个人保险人在英国至今依然存在。
如需咨询平安保险业务,可以拨打平安寿险95511-1、平安车险/财产险/意外险95511-5、平安养老险/团体险95511-6咨询。
应答时间:2021-1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因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经济状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有以下五种形式:
(1)国有保险公司。国有保险公司又称“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营保险公司”,是由国家或 *** 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由 *** 或其他公共团体所经营,其经营可能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组织形式为举办商业保险的保险组织;也可能以政策的实施为宗旨,并无营利的动机,组织形式为举办社会保险的保险组织等。国有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2)股份制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是采用股份制形式由股东所有的保险公司。所有权由独立的股东所持有并可公开交易。股东只关注其股份的业绩,即股票升值与股票红利,也即关注短期。在股份保险公司,投保人的利益要高于股东所获得的红利。股份制保险公司主要包括全国性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若干区域性保险公司。
(3)合作保险公司。合作保险组织是保险的组织形式之一。社会上需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合作方式办理的保险。办理合作保险的机构有两种:1相互保险社。该社为全体被保险人共有,被保险人同时也是保险人。每个社员入社时,需交纳一定数量的赔偿基金和管理费。若该社赔偿基金不足,可继续向社员收取,若有结余,可适当退给社员。2相互保险公司。该公司是被保险人为自己办理保险的合作组织,为保险单持有人共有。保险单持有人的地位与股份公司的股东地位类似,公司托管人由保单持有人选举产生。
(4)自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是指由工商企业和金融集团设立、主要承保成员企业业务、规避成员风险的保险公司。自保险公司一般在避税港设立,主要营业活动是向其关联企业提供保险。
(5)个人保险公司。即以个人名义承保业务。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以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投资的模式
一般保险的投资模式主要有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一、存款
存款分为银行存款和信托存款。保险公司一般不宜保留太多的银行存款。
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是为取得预期收入而买卖有价证券的活动。由于有价证券可用于贴现、抵押或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收益较高,具有集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为一体的特点。因而,证券投资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
三、贷款
贷款是保险人将保险资金贷放给单位或个人,并按期收回本金、获取利息的投资活动。贷款比存款的收益率高,但风险相对较高。
四、不动产投资
不动产投资是将保险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房产或其他建筑物的投资。它具有流动性较差、投机性强、风险大的特点,因而一般除寿险公司的少部分资产用于该部分投资外,一般不宜作为保险投资的主要对象。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 )
保险公司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妥善保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第八十八条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九十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1.国营保险组织
国营保险组织是由国家或 *** 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们可以由 *** 机构直接经营,也可以通过国家法令规定某个团体来经营,称该种组织形式为间接国营保险组织。
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同,在有些保险市场上,国营保险组织完全垄断了一国的所有保险业务,这是一种完全垄断型国营保险组织。这样的国营保险组织往往是“政企合一”组织,既是保险管理机关,又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实体。而在有些国家,为了保证国家某种社会政策的实施,则将某些强制性或特定保险业务专门由国营保险组织经营,这是一种政策型国营保险组织。另外,在许多国家,国营保险组织同其他组织形式一样,可以自由经营各类保险业务,并可与之展开平等竞争,同时还要追求公司更大限度的利润。这是一种商业竞争型的国营保险组织。
2.私营保险组织
私营保险组织是由私人投资设立的保险经营组织。它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下最典型的一种组织形式。
3.合营保险组织
合营保险组织包括两种形式:
一种是 *** 与私人共同投资设立保险经营组织,属于公私合营保险组织形式,公私合营保险组织通常也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出现,并具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切特征;
另一种是本国 *** 或组织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合营保险组织,我国称之为中外合资保险经营组织形式。
4.合作保险组织
合作保险组织是由社会上具有共同风险的个人或经济单位,为了获得保险保障,共同集资设立的保险组织形式。
在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合作保险组织分为消费者合作保险组织与生产者合作保险组织。前者是由保险消费者组织起来并为其组织成员提供保险的组织,它既可以采取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险公司,也可以采取非公司形式如相互保险社与保险合作社。后者则多半是由医疗机构或人员为大众提供医疗与健康服务组织起来的,如美国的蓝十字会和蓝盾医疗保险组织。
5.行业自保组织
行业自保组织是指某一行业或企业为本企业或本系统提供保险保障的组织形式。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①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增加保险利润,进而扩展保险业务,使风险更加分散,经营更加安全,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更强。
②股份有限公司通常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比较容易筹集大额资本,使经营资本充足,财力雄厚,有利于业务扩展。
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确定保险费制,比较符合现代保险的特征和投保人的需要,为业务扩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所谓组织机构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达到有效经营管理目的,确定各个部门及其组成人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使全体参加者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通力合作的一种形式。
①股东大会
②董事会
③监事会
④经理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
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
(2)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型公司
(3)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
3.相互保险社
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
与保险合作社及相互保险公司相比较,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
(1)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
(2)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一般在每年年初按暂定分摊额向社员预收,在年度结束计算出实际分摊额后,再多退少补。
(3)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4)相互保险社的更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4.保险合作社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设立的保险组织。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社的差异在于:
首先,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加入保险合作社的社员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股本。社员即为保险合作社的股东,其对保险合作社的权利以其认购的股金为限。而相互保险社却无股本。
其次,只有保险合作社的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而相互保险社的社员之间是为了一时目的而结合的,如果保险合同终止,双方即自动解约。
再次,保险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仅局限于合作社的社员,只承保合作社社员的风险。
最后,保险合作社采取固定保险费制,事后不补缴。而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取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
5.劳合社
“劳合社”是当今世界上更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是伦敦劳合士保险社的简称。劳合社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它仅是个人承保商的 *** 体,其成员全部是个人,各自独立、自负盈亏,进行单独承保,并以个人的全部财力对其承保的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劳合社的成员经过劳合社组织严格审查批准,更先只允许具有雄厚财力且愿意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为承保会员,但是早在1995年劳合社就制定了长达48页的计划纲要,其中一点是将过去的劳合社进行改造,接纳一些实力雄厚的法人团体入社。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从国际范围看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是
我国现行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它是国家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保险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并担负着经营政策性保险业务的重要职能。
(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特殊性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2)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其特色。
(3)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它不是独立于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一
(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国有企业。
(三)股份保险公司的概念
股份保险公司:又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性质为组织资合性、资本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以股东购买股票的形式募集资金,股东以领取股息或红利的办法分配公司的利润,并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
(四)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股份保险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部分组成: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为了保证股份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各国保险法律法规对其资本金的更低限额、高级管理人员,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其设立、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 *** 等与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受公司法的管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