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中什么是投资业务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国内一般的保险制度还是有本质上的不同的。首先,从保险人来看,保险人是一般的商业公司,而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多是一国的行政机构,如日本是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新西兰是国家保险署,瑞典是出口信贷担保委员会,而美国在1969年以前承保机构是国际开发署,在1969年以后才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最典型的应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这一具有国际人格的机构对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政治风险予以保险,由此可见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当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有采用公司制,如美国的私人海外投资公司,但是在美国这个坚持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的国家,私人海外投资公司并不是一个完全商业的公司,因为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是一个在“在美国国务院政策领导下的一个机构”,而德国虽然也是由国营的公司承保,但是该公司也是只负责执行投资保险业务,而是否给予承保等问题是由 *** 决定的。其次,从承保的内容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而不是商业风险,而一般的保险承保的不是政治风险,也不是商业风险,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政治风险是指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法律有关的、人为的非投资者所能够控制的风险,所谓人为的,主要是指由东道国 *** 行为产生的风险。而自然灾害是非人为因素的,意外事故虽有人为的因素,但是损失是由于第三人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来自于 *** 的行为,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区别于一般保险制度的原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是政治风险,是由于他国 *** 的立法或者行政行为所导致的,使得代位权的行使和一般保险中的代位权的行使不同。依照一般的代位权原则,代位权应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主张,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代位权行使的对象是他国的国家,使得一般的商业机构在索赔时面临重重困难。一般的商业机构如同一般的私法个体,在向国家主张权利时可通过两条途径:之一,通过东道国的救济形式,但是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救济方式,可能会遭遇 *** 保护主义,因为政治风险本来就是 *** 行为造成的,现在希望通过 *** 本身来否定自身的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另一方面,通常这种诉讼也是旷日持久的,费用也很高,通常私人是无力支出这样的时间和精力的。第二,通过资本输入国本身的司法救济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也同样存在着障碍。基于国家 *** 原则,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一个法院不得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即使有些国家主张限制豁免理论,可以受理以国家为被告的案件,但是基于国家行为理论,引起政治风险的国家行为如征收、禁兑等是国家行为,具有不可审判性。政治风险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私人投资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面临很大的障碍,自然而然地,只有寻求和国家力量的结合,试图给东道国施加压力,更好的选择就是通过借助国家间的双边协议所加于东道国的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在政治风险发生后,有特定的机构按事先约定的索赔的具体办法,代位求偿。投资者的母国 *** 与投资项目所在国的 *** 事先签订了国际协定,承认作为投资政治风险承保人的专门公司日后享有跨国的代位权。代位权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原来属于一个国家内的国内私法上的合同关系上的代位权跨越了,国界,而“公法化”了和“国际化”了,使得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制度具有了国际法上的意义。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区别
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的区别:
1、主要环节与程序不同:
(1)正常承保。对于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标准费率予以承保。
(2)优惠承保。对于属于优质风险类别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按低于标准费率的优惠费率予以承保。
(3)有条件地承保。对于低于正常承保标准但又不构成拒保条件的保险标的,保险公司通过增加限制性条件或加收附加费的式予以承保。
(4)拒保。如果投保人投保条件明显低于承保标准,保险人就会拒保。
2、核保内容与范围不同:买保险,看清承保范围很重要。比如你买的家财险,是不是承保你家里的字画、古玩等?你买的旅游保险,是不是对意外伤害有医疗费补偿?你买的健康险,是否有除外责任?有时候,我们是否能享受到较充分的保障,不在于保险总额的多少,而在于我们是否买对了保险产品。
扩展资料:
1、保险承保业务需要保险人对愿意购买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即投保人)所提出的投保申请进行审核,判断是否同意接受和如何接受的决定的过程。
2、保险投资业务需要保险企业在组织经济补偿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资金增值的活动。保险投资原则是保险投资的依据。
3、早在1862年,英国经济学家贝利(A.A.Bailey)就提出了寿险业投资的五大原则,即:安全性;更高的实际收益率;部分资金投资于能迅速变现的证券;另一部分资金可投资于不能迅速变现的证券;投资应有利于寿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投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承保
保险公司的业务种类有哪些?包括哪些范围?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有很多, 主要分为6大类。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地,点而且处于静止状态的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火灾、雷电、爆炸、气候灾难、及其他自然灾害事故为保险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
2.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由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而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险种。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因侵权责任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在保险合同中,责任保险仅仅限于侵权责任保险,而不包括合同责任保险,因为合同责任是当事人可以控制的,保险公司在其中不能控制也不能影响当事人的履约行为,因此对合同责任不予保险。而侵权责任往往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和不能影响的,侵权责任往往不是当事人的愿望,所以 ,他们希望将发生侵权责任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此种侵权责任的风险几率较小,所收取的保费完全可以应付保险赔付,因此,有选择的对部分侵权责任予以承保,-般包括雇主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以及机动车投保中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3、担保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其中信用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保一定信用风险的担保责任,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此险中包括商业信用风险保险、预付款信用保险、保证信用保险、财务信用保险、诚实信用保险等险种。保证保险包括投资保险、和履约保险(主要是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其中投资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保障被保险人(投资者)的投资项目由于投资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而可能遭受的资本和收益的损失,投资保险一般带有比较浓厚的国家政策色彩,国有的大型保险公司承保。
4、人寿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期限届满为保险标的的一个大险种,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者生存到一定年龄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给付一定的保险金。人寿保险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个险种。其中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为保险标的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满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一次性保险金或者按期给付年金。两全保险是指将定期死亡和定期生存保险相结合的一个险种,根据此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生存到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期到来时,保险人按时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年金。
5、人意外伤害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者残废为保险标的的一个险种。投保人为自己或者为与自己有可保利益的人投保,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所交的保费不退。险种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责任一并承保。
6、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需要支出医疗费、护理费、因疾病造成残废以及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暂时不能工作而减少劳动收入为保险标的的一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