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
《 公司法 》 第四十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更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并享有公司有表决权股权总数25(不含投票 *** 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5)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时; (6)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更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的股东会议决议书上都必须要有 法人代表 的签字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现在大多数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是等公司的股东,因为没有人会心甘情愿的替其他公司承担一些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风险。如果股东是法人代表,签字和盖章都没有什么区别。
临时股东会召开方式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对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如下: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会议的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5、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6、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