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育龄妇女是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妇女生育年龄的界限取决于妇女的生理状态,妇女通常在14或15岁月经来潮,50岁左右绝经,所以人口统计中一般以15—49岁为妇女生育年龄。美国把育龄妇女的上限定为44岁,因为45—49岁的妇女在生理上虽然有生育的可能,但实际生育甚少。如美国,1974年,45—49岁妇女生育率仅为0.3‰,故略而不计。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突尼斯、厄瓜多尔等,在70年代,45—49岁的妇女生育率则分别高达34.8‰和25‰。所以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把育龄妇女规定为15—49岁。
2、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育龄妇女人数呈现逐年减少趋势。2017年15至49岁育龄妇女人数比2016年减少400万人,其中20至29岁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人数减少近600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