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准备的材料篇1
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
(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
(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离婚需准备的材料篇2
1、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孩子状况。提供孩子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孩子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夫妻双方收入、存款、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