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仑金融租赁级别高吗
昆仑金融租赁级别高。昆仑金融租赁级别高,昆仑金融租赁是一个贺枝埋涉及以能源、交禅蚂通运输和制造业为主的十大行业的大型融资租赁平台。公司产品业务包括直接金融租搭液赁、售后回租业务等。
设备融资租赁公司排行?
以下是国内几家知名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
1. 三德租赁:成立脊辩配于2011年,是国内知名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涵盖各类设备的融资租赁、租后管理、中介服务等。
2. 中诚信融资租赁: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更大的融资租赁行业机构之一。
3. 中泰租赁:曾是中国更大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之一,成樱指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深圳。
4. 新兴铸造集团租赁: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河南省宁陵县,是国内较早开始专注于设备融资租赁的企业之一。
5. 民生租赁: 成灶闭立于2008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主要从事设备、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业务范围覆盖全国多个地区。
哪些行业是应该是目前融资租赁的开拓方向
交通工具(比如飞机、汽车)、医疗设备等都是行业前景较好的,未来市场广阔、受经济周期影响非常小、风险低,并且该类设备容易处置,适合作为租赁物,因而这也是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开拓的方向,该类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快。
2. 工程机械、生产设备(例如机床、生产线)等跟经济大周期有关,具备很强周期性,受经济发展增速和行业产能情况影响大,市场波动也较大,比如纺织机械、印刷机械等等,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亦容易受波动,一般要有行业背景和较高风控水平才敢参与竞争,该类行业情况较为复杂。
3. 公用事业(比如轨道交通、水务)、环保产业(比如污水处理、陵握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比如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受经济周期波动小,甚至有些有逆周期性,比如经济不达预期时 ***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行业产能过剩时大力推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很强尺前庆专业性和资金实力。该类行业随着更多向民间资本开放,更多实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未来具有很好前景。
4. 地产、道路、桥梁等不动产受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影响较大,受监管要求不同业务开展情况不同,而且开展这类业务要考虑合规性和经济可行性,前景比较难定论。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一般为有形动产等高价值、低损耗的固定资产。因个人主
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和车辆,所以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主要是车辆,高端的比如游艇、私人飞机;而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的就很多了,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公交、供气、供暖、供水、医院、学校等都有可能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建设而来的,比如日常出行的飞机、坐的地铁、公交,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自来水的供水管网、医院的CT机等等都有可能是租赁来的,很有可能最终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可以说融资租赁是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离不开融资租赁说的夸张了些,客观来看融资租赁只是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且其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有非常强的业务特性,即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因而适合企业引进动产设备或者以高价值设备来盘活资金。企业应该依据自身行业、发展阶段和融资用途来选择众多股权和债权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积极推动业务范围覆盖更多新兴领域,企业也应该要依据成本和效率来考量,积极应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积极创新尝试无可厚非,但也不必强搬硬套。例如向互联网企业这种,以吸引基金等股权投资来扩张或许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上市公司可以关注借壳上市的渤海租赁,香港上市的远悔早东租赁,新三板上市的融
信租赁,以及被西部资源收购的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汇汽车借壳美罗药业上市后的旗下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2019年融资租赁行业状况及竞争状况
(1)行业状况
当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增速大幅放缓,但行业渗透率仍较低,体现了一方面行业随着外部环境变化具有顺周期性;另一方面,行业仍有较大发展空间。同时,行业以售后回租方式为主,业务仍是更偏重融资属性,融资属性较弱。
①当前行业中低速发展态势明显
无论是从企业家数还是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来看,租赁行业同比增速近几年都在逐年下降。截至2019年12月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上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其中:金融租赁70家,比上年的69家增加1家;内资租赁为403家,较上年底的397家增加了6家;外资租赁为11657家,较上年底的11311家增加346家。无论是从企业家数还是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来看,租赁行业同比局前悔增速近几年都在逐年下降。截至2019年12月底,中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港澳台当地租赁企业和收购海外的企业)总数约为12130家,较上年增加了353家,增长2.91%。
②行业渗透率仍较低
国内租赁行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渗透率仍有待提升。2019年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市场渗透率为12.07%,总体呈逐年增长态势,尽管如此,我国当前的租赁市场发展程度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行业的市场渗透率大约在15%-30%之间,是除银行信贷以外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像租赁行业最为发达的英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已经达到了35%左右。因此,对照国际先进租赁市场,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仍然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③业务类型以售后回租为主,引起监管关注
融资租赁业务又可细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类。国内租赁公司大部分是从事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业务,直接租赁和经营租赁占比较低。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5》显示,2014年,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放额桐正5,374.1亿元,从业务模式看,直接租赁融资额占比22.4%,售后回租融资额占比61.7%,其他租赁方式占比15.9%。截至2018年末,从有发债的融资租赁企业来看,基本仍是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部分租赁企业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中,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达90%以上。
虽然售后回租业务占我国租赁行业业务的主体,但该业务仍是更偏重融资属性,融物属性较弱,与实体经济、产业结合的仍不够紧密,另一方面行业在前期高速发展中,也产生了一些乱象,如作为银行信贷投向房地产领域的业务通道等,引发监管关注。目前看,政策层面正在引导租赁业务向更加均衡 健康 方向发展。2019年1月,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金融租赁行业自律公约》明确提出,降低行业售后回租比例。
(2)竞争状况
据中国租赁悔圆联盟数据统计,截至2018年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2,763.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4%;同期末,前十大租赁公司注册资本占比约5%。2018年国内注册资本前十大融资租赁公司中,有数据可查的6家应收融资租赁款余额(含减值准备)为6,553.53亿,占当年全行业(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计算)业务的比例为9.85%。综合上面两方面数据看,目前国内租赁行业集中度偏低,竞争较为激烈,但从近几年发展趋势看,上述6家公司业务规模占行业比例在不断提升,一定程度也反映出行业集中度在提升。
金融最吃香的十大职业
金融最吃香的十大职业:保险精算师、金融分析师、基金经理、金融销售、银行柜员、财务、投资理财顾问、金融工程师、金融产品经理、证券分析师、信托投资公司。
1、保险精算师:精算师是运用精算 *** 和技术解决经济问题的专业人士,是评估经济活动未来财务风险的专家,是集数学家、统计学家、经济学家和投资学家于一身的保险业高级人才。
2、金融分析师:是证券投资与管理界的一种职业资格称号,在投资金融界被誉为“金领阶层”在美国以及欧洲是进入金融行业的入场券,但是在我国真正拿到CFA的持有量少之又少。
3、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是金融业领域的一种职业类别,主要工作是管理基金组合。
4、金融销售:负责对接线上渠道的潜在客户大雹做,做好客户的开户转化工作。
5、银行柜员:银行柜员一般指在银行分行柜台里直接跟顾客接触的银行员工。银行柜员在最前线工作。
6、财务投资理财顾问:以 *** 销售为主,开发高端客户,与客户简历长期良好关系。
7、金融工程师:金融工程是融现代金融学、工程 *** 与信息技术于一体的新兴交叉学科。
8、金融产品经理:金融产品经理,比如保险、信贷、保理、融资租赁。
9、证券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是指依法取得《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有效合格成绩,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的专业人员。
10、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滚衡它与银肆耐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猛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让知陵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坦戚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 *** 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之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 *** 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 *** 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 *** 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 *** 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 *** 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 *** 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 *** 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 *** 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 *** 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更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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