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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新证券法十大必背(新证券法内容)

时间:2024-07-04

司法考试口决记忆法(整理版)(证券法部分)

一、新股发行

间隔一年三盈利

三年财会无虚计

预期银行同利率

二、股票上市条件

股本半亿人民币

开业三年连盈利

国企特殊可连计一、新股发行

间隔一年三盈利

三年财会无虚计

预期银行同利率

二、股票上市条件

股本半亿人民币

开业三年连盈利

国企特殊可连计

千人千股不稀奇

二五一五须强让

三、上市股暂停条件

股权分布不再

虚假亏违歇菜

严重后果掰掰

四、债卷发行条件

累债余额小四十

三年平利一年吃

专向用途恰逢时

利率不超国家尺

五、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

口诀:力皆持增。表面意思:力量都持续增长

对应法条:力:即利,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皆:即接,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接触

持:不得持有核准的股票

增:即赠,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六、不得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机构人员

口诀:他记件交券。表面意思:他以计件的方式缴纳证券

对应法条: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件:即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交: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七、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口诀:企鹅跳

对应法条: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

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

八、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

口诀:愧用一条喂。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

对应法条: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

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九、属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事件

口诀:真绝,偷条狗为烦长孙替他分合宅。表面意思:真是绝了,偷了条狗是为麻烦长孙替他分那套四合宅。

对应法条:真:即针,经营方针发生变化

绝:即决,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偷:即投,重大投资行为

条: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狗:即购,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为:即违,未还到期债务的违约行为

烦:即范,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长:董事长、经理、三分之一董事变动

孙:即损,发生重大亏损或受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损失

替:即体,公司本身尖子、合并、分立、解散及申破产的决定

他:其他事项

分:持百分之五股份上的股东的股份变化

合: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等

宅:即债,发生重大债务

十、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定欺诈行为

口诀:他不必违公文私自挪用

对应口诀: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不必:为谋取佣金,诱使客户为不必要的买卖

违:违背客户委托为买卖

公文:即供文,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私自: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为之

挪用: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

千人千股不稀奇

二五一五须强让

三、上市股暂停条件

股权分布不再

虚假亏违歇菜

严重后果掰掰

四、债卷发行条件

累债余额小四十

三年平利一年吃

专向用途恰逢时

利率不超国家尺

五、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的禁止行为

口诀:力皆持增。表面意思:力量都持续增长

对应法条:力:即利,不得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

皆:即接,不得私下与申请单位接触

持:不得持有核准的股票

增:即赠,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馈赠

六、不得持有、买卖、受赠股票的机构人员

口诀:他记件交券。表面意思:他以计件的方式缴纳证券

对应法条: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

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

件:即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交: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

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七、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口诀:企鹅跳

对应法条:企:即期,债券发行期限为一年以上

鹅:即额,实际发行数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跳:即条,仍然符合发行条件

八、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

口诀:愧用一条喂。表面意思:惭愧只用一条(鱼)喂它

对应法条:愧:即亏,近两年连续亏损

用:未按批准用途使用

一:即义,未按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条: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

喂:即违,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九、属于商业秘密的重大事件

口诀:真绝,偷条狗为烦长孙替他分合宅。表面意思:真是绝了,偷了条狗是为麻烦长孙替他分那套四合宅。

对应法条:真:即针,经营方针发生变化

绝:即决,法院撤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偷:即投,重大投资行为

条:外部条件重大变化

狗:即购,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为:即违,未还到期债务的违约行为

烦:即范,经营范围重大变化

长:董事长、经理、三分之一董事变动

孙:即损,发生重大亏损或受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损失

替:即体,公司本身尖子、合并、分立、解散及申破产的决定

他:其他事项

分:持百分之五股份上的股东的股份变化

合: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影响资产、负债等

宅:即债,发生重大债务

十、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法定欺诈行为

口诀:他不必违公文私自挪用

对应口诀: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不必:为谋取佣金,诱使客户为不必要的买卖

违:违背客户委托为买卖

公文:即供文,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私自:私自买卖客户帐户上的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为之

挪用: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六

重点法条

之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

之一百一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 *** 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

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

之一百一十四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

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卖证券的程序和证券交易所义务的规定。

2这里所称的按照“清算交收规则”是指通常遵循的“净额交收”规则,即每一证券公司在一个清算期间,对价款的清算,只交收其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在每个营业日交易所闭市后,由交易所编制当日“清算交收表”和“资金结算一览表”,发送证券公司清算交收人员。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4证券交易所的义务有:之一,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注意这里所说的保障应当是一种综合保障,包括技术保障、场地保障、设施保障、人员保障等。第二,公布交易信息。

5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是投资者对证券作出客观判断的重要依据,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6注意掌握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原因。

「例题」(2004年试卷一第23题)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下列哪一措施?

A政策性停牌

B技术性停牌

C临时停市

D休市

[答案]B

重点法条

之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

之一百二十三条 本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之一百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详解」

1上述法条是关于设立证券公司的批准、组织形式和证券公司的名称的有关规定。同证券交易所一样,《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应了解一些基本常识。在历年的考试中有时也出现一道有关证券公司的考题,对此应引起注意。

2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实行审批制,即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3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证券公司,其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的证券公司,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特别要注意的是,新修正的证券法未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这是新证券法的变化。

5证券公司的名称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证券公司的设立地名称,如北京、上海等;二是证券公司的公司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是体现证券公司自身特点的文字组合。

重点法条

之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详解」

1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这是新增加的内容。

2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另外《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对设立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人员、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特殊要求,证券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司章程中。

3本条对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提出了严格的条件:一是要求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二是要求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即没有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三是要求其在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时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4在理解第(7)项时,要注意除本条规定的条件外,本法的其他条款对证券公司的有些要求在证券公司设立时也适用,如《证券法》第131、132条对证券公司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要求等。

重点法条

之一百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一)证券经纪; 

(二)证券投资咨询; 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

(五)证券自营; 

(六)证券资产管理; 

(七)其他证券业务。 

之一百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经营本法之一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七)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

「详解」

1上述条文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种类和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更低限额的规定,这部分内容也是新补充的内容,复习时要特别注意。

2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

(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5)证券自营业务;

(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7)除上述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经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如接受委托代付代收股息红利业务,代销 ***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业务等。

 需说明的是:这里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证券公司的保荐业务分为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

3注意:这次修改证券法,不再将证券公司作业务分类,而对经营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

4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公司:其经营业务只能是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和从事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中的一项或数项。

5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一项的;经营其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6注意: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实缴,不得分期缴付。

重点法条

之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之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详解」

1上述条文分别是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证券公司交易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使用的规定。

2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规定是证券法新增加的内容,其具体法律规定主要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 、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

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2)境内注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3)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4基金的用途为:

(1)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 *** 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5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6在理解和掌握交易风险准备金时必须注意:

(1)交易风险准备金必须从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不得在税前提留;

(2)交易风险准备金只能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挪作他用。

「例题」

下列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的表述错误的有:

A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设立

B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国家设立,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

C交易风险准备金只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D交易风险准备金从证券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

[答案]A

证券法重点法条必读系列之四

重点法条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详解」

1本条是关于有关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一条必须掌握。

2承担本条的责任须有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违法行为即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该损失是属于交易中的损失。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须承担本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3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为:一是发行人、上市公司;二是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4注意重点掌握以上两个主体“负有责任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应当是负有责任的承担,不负有责任的不承担。如何区别其是否存在责任,一般以董事会会议等书面记录为准。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

「详解」

1第73条是关于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称为内幕交易,属于证券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绝对予以禁止。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第74条规定了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这是重点。

3第75条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应重点掌握,尤其是本条第2款第(5)、(6)、(7)等项。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详解」

1本条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定。

2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3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前者就是本法第74条所规定的人员,而后者包括的范围很广,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都在其中。

4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内幕交易主体知悉了有关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并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从事了该证券的买卖。这是内幕交易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这里应当注意一点,在内幕交易中,行为人买卖的应当是可能受内幕信息影响的证券,假如某位会计师知悉甲公司的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但是他在知悉内幕信息期间从事的是与甲公司毫无关系的乙公司股票的买卖,那么,尽管他属于内幕人员,但他的这一买卖行为并不是内幕交易。二是主体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三是主体知悉某证券的内幕信息,又建议他人买卖该种证券。

5注意掌握: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特别规定。

6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与内幕交易者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失的投资者都是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都能成为合格的原告。只有那些善意地从事反向买卖的投资者,才能成为请求权的主体。

7重点掌握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禁止的行为方式有:买卖、泄露、建议他人买卖。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详解」

1第77条是关于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规定。对于本条的内容,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本条所规定的内容是司法考试中一个重要考点,必须全面认真地掌握。(2)掌握本条所规定的禁止任何人利用非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由于这几种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极容易命制多选题,必须熟记,尤其是把握第(1)、(2)、(3)项。(3)注意和刑法中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结合起来进行掌握。(4)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第78条是关于禁止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规定。(1)对于本条必须重点注意禁止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人员范围。(2)本条禁止传播虚假信息分为两类人员:一类是间接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及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从事报刊、电视等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人员,这类人员不得编制并传播谣言或者虚假信息。另一类是直接人员,即直接从事证券中介或者从事管理工作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一类不仅包括单位本身,还包括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单位的各类工作人员。(3)信息传播的正面要求: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重点法条

第七十九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

(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

(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

(三)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

(四)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

(五)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

(六)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

(七)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详解」

1本条是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的规定。应掌握证券欺诈行为的种类,尤其是第(3)项和第(4)项。

2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这种行为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之一,客户下达了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委托;第二,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入了或者卖出了证券;第三,证券交易结果不符合委托的内容。

3擅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证券公司或者其从业人员未经客户委托授权,擅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另一种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未经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4将证券欺诈作为侵权处理,属于民事侵权的一种例外。因此,对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客户既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合同责任,在必要时也可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从而保证使客户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

「详解」

1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方式的规定。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2)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必须注意,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有协议或者其他安排的其他人也应当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

(3)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 *** 的行为。

3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

(1)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和巩固。

(3)其他合法方式。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两种最基本方式,除了这两种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外,还有其他的收购方式,如公开市场收购等。

「例题」

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时可以采取的收购方式不包括:

A协议收购

B要约收购

C收购

D其他合法方式收购

[答案]C

重点法条

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

「详解」

1本条是对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控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及在该比例后每增减一定比例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2应注意把握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持股达到5%时要报告、公告。注意这里使用的概念是“时”而不是“后”。

(2)持股达到5%时,要停止交易3天,进行报告与公告,在这3天的时间里进行的交易是违法的。

(3)持股达到5%后,持股每增减变化5%,要报告、公告。这里使用的概念就是“后”了,持股达到5%时停止交易3天后,投资者又可以买入了,此后每变化5%又要履行报告、公告的义务。法律规定的5%的持股变化的间距,也应该记住。

(4)要注意区分证券法第86条和第47条的规定。第86条是针对收购的投资者的,第47条是针对一般交易的投资者的。

3注意:证券法第86条曾经考过,复习时还应予以注意,这一条可以变换角度继续命题。

「例题」

投资者持有了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下列选项哪一项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A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10%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B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进行报告和公告

C投资者通过协议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D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案]C

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一是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二是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更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更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更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三是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是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 *** 息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六是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 *** 免除,调整为按照 *** 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七是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更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八是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 *** ;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九是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 *** 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 *** 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 *** 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十是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此外,此次证券法修订还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证券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跨境监管协作制度等作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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