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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券机构十大禁令后果(证券公司十大禁令)

时间:2024-07-04

证券自营业务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证券自营业务禁止的行为有;

一.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二.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它证券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三.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营业务与 *** 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 *** 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10%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 ***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五.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六.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急急急!!!谁能帮帮忙告诉我保险十条禁令、9不准是哪些?拜托拜托!!

你好,,我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你说的10条禁令,9不准的应该是一点都准!!公司没有规定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有关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伪证,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买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购买该证券等。

法律责任: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上市的申请予以核准,或者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设立证券公司、证券结算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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