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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不靠谱的融资(正规十大融资平台)

时间:2024-07-04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 *** 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之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 *** 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 *** 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 *** 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 *** 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 *** 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 *** 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 *** 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 *** 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 *** 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更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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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坑了多少人

融资融券不是坑人的。但是投资水平不高就不要开通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就是找证券公司借钱炒股,而且你借的钱是需要给利息的。办理融资融券赚大钱的人有,但是亏钱的是绝大多数。太多的人没有搞清楚自己的投资水平,行情好赚了几天钱就跑去办理融资融券。市场一个小幅度回调就让他损失惨重。没有经历一波完整牛熊的人我是不建议开通融资融券,15年那波杠杆牛,不知道坑害了多少无知的投机者。融资融券是个工具,用的好就可以实现收益翻倍,用的不好就亏损翻倍。

融资融券的定义:通俗的说,融资交易就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用于证券买入,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多”。

一,融券交易是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在约定的期限内,买入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证券归还券商并支付相应的融券费用;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要说融资融券是否靠谱,这个肯定是靠谱的。但是这个不是一般人玩的,连巴老都说不要玩杠杆。对于一般投资者还是谨慎为好。但是对于自己能力和市场判断有信心的人,这就是个工具,用不用的好关键看人。

二,从融资的角度来说,融资既有风险又有优势。

三,风险就是做不好会爆仓。就是加杠杆买入股票,除非你对买入的股票特别有信心,买了一定能涨,如果下跌回撤不能超过40%,特别是在满融的状态下。因为很多券商都是130%的预警或者平仓线,一旦平仓想翻本就难了,因为你的资金可能只剩下零头。这个说的是风险。

四,优势就是做好了盈利累计成几何级变大。如果你碰到牛市,你加杠杆,融资一般更高1倍杠杆,你如果只有十万买入十万,另外融资10万,涨10%,对于你的本金来说,相当于赚了20%。关键是你下一次再融资,由于你的本金已经到了12万,券商给你的额度又提高了2万,这样你如果满仓满融就能买到24万。如果24万再涨10%,账户本金就变成了14.4万,再满仓满融就可以买到28.8万了。2个10%下来,账户实际盈利已经达到44%,比正常的两个20%高出很多!这样只要你反复盈利,你的融资量可以反复提高。如果正好赶上一个牛市,大盘涨一倍,你的账户翻几十倍也是很正常的事,当然前提还是你要有那个水平把正确率做高。

五,从融券的角度来讲,也是好坏参半。从投资者角度讲,融券就是用来做空的,做对了下跌也能赚钱,做错了,上涨就亏钱了。

数据显示,截至11月26日,全市场的转融券规模为63.3亿股,相较年初增长654%;全市场的转融券余额为1226亿元,相较年初增长957%;全市场融券余额为1163亿元,相较年初增长749%。 很多人说融券是个利空,这个纯粹是瞎扯!很多大机构愿意把券源拿到手上去赚几个点的利息钱,无非就是想做长线,让资源再利用。其实更加表明大机构对股票的看好,否则直接选择卖出不是更好,何必拿着一些不看好的股票在手上不断贬值呢。

六,融券的大规模出现,对市场来说,仅仅多了一个工具而已。真正的好公司可以抗住做空力量的袭击,在空头枪林弹雨中逆风飞扬,不断新高。而且这种上涨更加有质量,因为每一步都有空头阻击力量来消磨多头,而最终涨不涨,就看空头和多头的力量对比了,狭路相逢勇者胜!融券对于真正的垃圾公司,也只是一个工具而已。因为公司因为出了负面问题,可能会像国外一样出现优质的对冲公司,专门给上市公司挑刺,一旦上市公司隐瞒的负面问题被某些机构查出,就是一股强大的做空力量,甚至强于很多监管,很快把公司的股价给打下来,直到价低退市。他们就像白细胞一样随时寻找有害细菌消灭掉。 目前大势看好,做空难度大一点,但是不代表没有市场,因为融券的存在,很多板块都泾渭分明,涨的一直涨,跌的自顾自的跌。这样就能给融券带来机会。如果想用好融券,需要先找到一些严重高估的板块,再挑一些高估的个股,这样做空的风险要小一些。

如何防止融资诈骗?

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创业者,如果在选择的时候不小心谨慎都会落入骗子的圈套。在这里,中国风险投资网提醒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轻易相信可疑的企业和个人,对于投资者在投资之前一定要亲自作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分析,不能轻易相信对方许诺的高额回报,对于不熟悉的投资领域应该事先咨询行业专家和法律人士。对于创业者,一定不要相信所谓的投资公司做出的投资承诺,冒然支付所谓的评估报告、可行性计划书、律师费等费用给不法企业。下面就投资项目市场几种常见的骗术予以揭秘,请广大投资者和创业者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1、跨国投资集团式诈骗:目前,中国法律对类似的商业诈骗没有很好的制裁手段,造成了此类犯罪行为在投资领域和贸易领域都很猖狂,他们往往冠以XX国际集团的名义,也有的以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的面目出现,首先他们会多方寻找急于获得投资的项目持有人和会专利持有人,然后对项目给与高度评价,并作出高额的投资承诺,在项目方以为梦想成真的时候,他们立刻会以项目评估、可行性分析、财务顾问、律师公正等等诸多借口向项目方索要费用,一旦项目方支付了上述费用,他们往往用几份完全没有价值的文件搪塞项目方,同时投资的事就会一拖再推没有了下文。往往每个项目方将项目公布之后都会遇到很多类似投资公司的骚扰,当然也会有真正对项目感兴趣的投资人,这时分辩真假就很重要了。其实,项目方只要摆正心态,细心观查,很容易发现所谓“投资公司”的破绽。·看网站无论正规或是骗子公司都会有自己的网站,骗子企业往往打着国际集团的名义,所以只要观察他们的英文版网站,如果英文网站比中文内容更少或 *** 粗糙,那么此公司是诈骗公司无疑,因为如果在国外 *** 的网站,风格跟国内网站有较大区别,同时设计精良。·看热情真正的投资人不会在一开始就对你很热情,就算他真的对你的项目感兴趣,他也不会在一开始就对你的项目给出很高的评价,而是尽量挑你的毛病,而骗子公司有很大的区别,他们往往很主动,经常主动联络你,同时对项目中明显的缺点视而不见。·是否收费投资中介企业收取中介费很正常,同时大多也是在项目成功融资才收取,但是作为投资主体的投资人不可能向项目人收取任何费用。·有没有成功案例大型投资集团往往投资过很多企业和项目,这些都是有据可查的,在自身的网站和新闻报道都可以查证这些信息,如果没有这方面纪录的投资公司基本上可以肯定是骗子公司。2、1万元加盟,年利100万现在很多招商网刊登大量的项目招商信息,这些信息无一例外都宣称有着很优厚的回报,不排除这其中有些可以赚钱的项目,但是绝大多数实际上就是利用了国内就业困难,很多人急于创业的心态进行诈骗的陷阱,因为他们都有合法手续,各种证件齐全,同时也签订合同,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他们可以以经营不善为借口推卸责任,法律基本上没有办法制裁他们,所以同一批骗子不断制造出不同行业的暴富神话,一个项目骗得差不多马上换另外一个新的项目,总之就是越来越诱人,越来越专业。对于这类的诈骗分辨相对困难一些,因为他们针对的往往是一些基于创业致富的小投资人,他们往往没有很深的行业经验和投资经验,所以很容易被巧妙包装的投资项目蒙骗。提醒创业者,如果加盟,一定要选择有品牌有信誉的企业加盟,不要相信一夜暴富的神话,做小本生意,所有财富都是凭借辛苦的劳动换来的。提示:·不要相信所谓提供材料,产品100%回收的加工项目。因为将材料发给加盟者再回收制成品,这样的运作成本远远高于自己办厂的成本,而且没法保证质量,真正的经营者怎么会干这种傻事?·投资回报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值的项目肯定存在欺诈性。·对加盟者投入和收入估计不准确的项目,例如一个餐饮项目,计算租金和店面成本按照偏僻地段的费用计算,算收入是却按照繁华地段的人流量计算收入,这样加盟哪有不亏损的道理?·高科技产品民间造,简单设备和土办法就能生产出性能更优秀,价格更低廉的高科技产品,这样的好事可不多,如果谁有这个能耐,那诺贝尔奖他早就拿了,也不会在这里向你传授了。

创业融资需要注意的十大误区

创业融资需要注意的十大误区

★ 误区一:出卖你的技术★

许多创业者急于得到启动或周转资金,往往在融资时急于求成。给小钱让大股份,轻易的贱卖技术或创意。“只要能获得启动资金就行”。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有不少核心技术的拥有者非常廉价的把自己的技术或创意随随便便的出卖了。

在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才意识到当初的技术卖便宜了,开始对当初的投资协议不满。这时,有的人会轻率的提出毁约。这样做的后果是很不好的,只会使我们在资本市场上失去商业信誉。

★ 误区二:大肆烧别人的钱★

这种对风险投资不负责任使用的情况,相当普遍的存在着。

创业不仅是创业者实现理想的过程,更是使投资者的投资保值增值的过程。创业者和投资者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有通过企业这个载体发展的过程,才能达到双赢的目标。

“烧投资者的钱圆自己的梦”的问题,说到底是信用问题,品质问题。持这种思想的人不会成为一个成功的创业者。只有能为股东创造价值的企业家,才能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成长机会。因此,创业者不仅要提升自身的技术能力,还需要加强道德修养,培养和具备企业家的诚实、守信的道德风范。

★ 误区三:不完善的融资战略★

跟任何推销过程一样,在筹资和融资的过程中,也需要完善的策划和充分的准备。这是取得更佳融资效果的开端。但是,很多创业者只有总的战略策划和设计,却没有关于融资的具体战略设计。这是不应该的。

中小企业融资的具体的战略设计是总体战略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总体战略的支撑性战略。因此,这一部分内容应该用心进行精细的策划。策划的内容应该有:

哪些风险投资商对你这一类别的项目和产品感兴趣?

他们一般可能采取哪种投资合作形式?

他们一般在之一次接触中会提出和涉及到哪些问题?

我应该做哪些准备才能展现本项目的优势和特点?

在之一次交往中如何阐述项目的价值,既引起投资方的兴趣,又进行必要的火力侦察,为后续谈判打好基础?

应该提起注意的是:这些战略设计的内容是不要写进商业计划书的。

★ 误区四:缺少对融资的认识 ★

尽管国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还不是很健全,但渠道还是比较多的。主要有:

1、合资、合作、外资融资渠道;

2、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

3、 *** 贷款;

4、风险投资;

5、发行债券;

6、发行股票;

7、 *** 部分经营权;

8、BOT中小企业融资;

9、民间中小企业融资;

10、通过阿里巴巴和 *** 网利用商业信誉融资。

对以上企业融资渠道进行深入的比较与选择,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成功率。通过上述途径得到的发展资金可以分为两类:资本金和债务资金。

其中的债务资金不会稀释创业者股权,而且可以有效分担创业者的投资风险.

如果采用出让股权的方式进行融资,则必须做好投资人的选择。只有同自己经营理念相近,其业务或能力能够为投资项目提供有商情价值的渠道,或者有效地战略指导的投资才能有效支撑创业企业的.成长。

因此,创业者一定要加强对融资信息的收集与整理,在掌握充分情报信息的前提下,做出更优的选择。

★ 误区五:过度包装或不包装 ★

有些创业企业为了融资,不惜粉饰财务报表、甚至造假,进行“包装”融资。这是不应该的。其实,财务数据若是脱离了企业的基本经营状况,明眼人是一眼就能看穿的。

但也有另一种情况,有些创业企业认为自己经营效益好,应该很容易获得融资,不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包装企业。要知道资金方看重的不只是企业短期的利润,而是企业的发展前景及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更看重的是企业带领员工战胜风险的能力。对此,企业的主要领导应该有一个清醒的、理性的认识和思索,在理性思路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包装还是很有必要的。

★ 误区六:不规划资金和融资★

融资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创业企业要获得快速发展,必须要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并要从里到外营造一个资金愿意流入该企业、能够流入该企业的经营格局。

不少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把企业融资当作一个短期行为来看待,希望突击拿款或突击融资,而实际上成功的机会很少。缺乏融资准备最典型的表现是多数创业者对资本的本性缺乏深刻的研究和理解。在这种情况下就去盲目进行融资,往往效果不佳。其实,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不是救急,更不是慈善。因此创业企业在正常经营时就应该考虑融资策略,并要和资金方建立广泛联系。融资前,还应该先将企业梳理一遍,做好相应的准备。融资时,能够把企业及公司业务清晰地展示在投资者面前,让投资者看到给你资金之后“逐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他们才会放心。

★ 误区七:无必要的融资知识★

很多创业者有很强的融资意愿,但缺少相应的融资知识。真正理解企业融资的人很少,很多融资者总希望托人打个 *** ,找个熟人,写个商业计划书,就能把钱贷到手,而不注重用心去研究企业融资知识。他们往往把融资简单化、随意化了。由于缺乏必要的融资知识,中小企业融资视野狭窄,只看到银行贷款或股权融资。不懂得或不知道除银行贷款和股权融资外,租赁、担保、合作、购并及无形资产输出和 *** 等方式都可以达到融资目的。自己把宽泛的融资范围搞窄了。其实,企业融资是非常专业的,需要有丰富的融资经验,广泛的融资渠道,对资本市场和投资人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还要有很强的专业策划能力及解决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的运作能力。因此,融资者必须加强融资知识的学习和理解。还可以聘请企业融资顾问,从培育和铸造企业资金链的高度,帮助企业打造发展的资金支撑!

★ 误区八:先期融资贷款未还 ★

银行是愿意贷款支持讲信用的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的。不讲信用者,自然会借贷无门。就一般情况而言,除了高新技术企业之外,银行还从贷款原则出发,青睐那些产品有市场、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管理控制能力强、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呈向上趋势、并拥有长期稳定销售合同的中小企业。在中关村有一个企业叫时代集团。该企业近几年累计向银行贷款200多笔,没有一笔不良记录。今年5月,一笔2000万元贷款眼看就要到期,而公司一时又抽调不出资金。副总裁千方百计,连找了20家企业拆借资金,终于在最后一天还掉了贷款,确保了资金来源链条不断裂。事实上,企业的每一轮融资,都将影响投资者对你后续融资的可行性和价值评估。时代公司的良好信息,获得了多家银行的赞许。工行、中行、民生银行等多家银行平均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对它的贷款。公司由小变大,已连续7年与“联想”、“方正”等企业一起被评为“中关村科技园区20强”。

★ 误区九:只顾盲目扩张 ★

规范化管理是企业自身的一种融资能力。很多民营企业在不断扩张中企业管理却越来越粗放、松散。不注意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自身的这种融资能力和规避企业扩张过程中的经营风险的能力。特别是:一些创业企业只顾发展,不塑造企业文化,最终导致企业规模做大了,但企业却失去了原有的凝聚力,企业内部或各部门之间缺乏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协同能力。不具备银行评估的基本贷款和融资的条件,这也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 误区十:盲目对外融资担保★

在面对创业企业融资中的困难,一些创业企业之间往往进行相互出具融资担保。由于这种盲目担保往往给创业企业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仍属于对外担保的范畴,应受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

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

之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若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属于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担保人正式出具保函后,还应当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担保人为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不必逐笔报告登记。最后,如果公司发生履约困难需要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担保人应在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的核准后方可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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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市融资失败的十大原因

企业上市融资失败的十大原因

企业上市融资失败的十大原因

创业融资  上市融资是手段不是目的,本末倒置最终将会被上市梦想所吞噬。十年间,殒命在上市途中的企业可以列一串长长的名单,他们失败的故事除了带来长长的唏嘘,更有不尽的教训。

中国股市正在经历新一轮的大滑坡,但不可否认的是,过去几年,中国股市连续创造了许多全球之一,特别是新股上市一枝独秀。2010年,中国股市创出全球融资之一的好成绩,虽然这个好成绩是以中国股市全球跌幅第二,以及股民的巨大损失换来的。但对企业来讲,这的确是一场令人向往的财富盛宴。

如果将上市当作唯一的目标,在冲刺IPO的路途中,企业经营最终会失去理性。虽然有不少企业成功冲关融资,完成了漂亮的一跃,但也有一些企业一头栽倒在上市路上。立立电子首开IPO申请先批后撤的先例;安徽九华山上会未通过,打破了内地企业二次上会没有失败的传说;深圳海联讯境外上市未果转投创业板,却被疑其股权结构转换方面存在瑕疵。

上市之路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对失败教训的借鉴,在企业准备发行上市阶段尤为重要。怎样掌控资本游戏话语权?如何降低上市犯错率?虽然企业上市失败的原因不尽相同,但根据最近两年的案例,我们依然可以归纳出企业上市失败的十大典型原因。

盈利能力问题

因为盈利能力问题被否决往往有两方面的原因。之一,业绩依赖严重。如税收依赖和关联方依赖,前者的问题常见于科技创新型企业,该类高科技企业往往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增值税退税、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有些业绩看起来不错的企业往往在剔除税收优惠后,业绩便表现平平甚至不升反降。

未过会的.南京磐能电力,通过分析其招股说明书发现,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公司所享受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减免金额,占了公司同期利润总额的41.4%、42.29%、29.96%和25.78%,而如果以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为基数计算,这一比率还将会更高。

而安得物流则引起关联方依赖的讨论。根据其招股说明书,在2006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报告期内,安得物流与大股东美的集团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收入占同期业务总收入的8.19%、32.53%、

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被疑净利润对关联方存在重大依赖。

第二,持续盈利能力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较严重。这方面的因素比较多,如专利纠纷、合资条款、销售结构变化、未决诉讼、重大合同不利影响等。

主体资格存在缺陷

主体资格缺陷主要体现在历史出资瑕疵、历史股权 *** 瑕疵、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准确和管理层变动四个方面。

历史出资瑕疵。常见于出资人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的情况,2008年被发审委否决的一例个案中,首发申请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问题,公司控股股东以原有申请人无偿使用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2.16亿元向申请人前身增资。该公司设立时,控股股东已将其所属科研部门投入该公司,相关专利及非专利技术已由前身公司及改制后的申请人掌握并使用多年,且已经体现在申请人过往的经营业绩中。因此,相关无形资产作价增资存在瑕疵。

历史股权 *** 瑕疵。由于不少拟上市企业是经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其国有股权或者内部员工股权在 *** 过程中,往往出现瑕疵。如国有股权 *** ,企业需考虑是否获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上市前职工持股人数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不准上市。而在内部员工持股的清理过程中,IPO申请公司很容易因为各种利益问题在上市过程中被举报或遭受质疑。

某些BVI构架的红筹公司在转为内地上市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股权 *** 问题。如未能过会的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界普遍猜测其被否原因是由于海外上市未果,转为在国内上市,在企业类型由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时,由于BVI股权构架的问题,股权交易复杂且存在瑕疵。

实际控制人认定问题。根据未过会的北京福星晓程招股说明书显示,汉川市钢丝绳厂直接和福星生物医药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41.9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是,福星晓程的主营业务是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实际控制人对公司业绩的提升没有明显作用。而公司第二大股东程毅作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成立时的核心技术也是由程毅投入,因此市场猜测,程毅才是福星晓程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不够准确。

管理层重大变动。创业板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管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被否决的天津三英焊业,2009年1月12日,两名董事朱树文、卢迅代替因工作变动辞职的李琦、覃西文进入董事会。此时距离公司申请上市不到一年,最终上市失败。

募投资金效益风险大

未过会的赛轮股份,招股说明书显示其募投资金投向之一是生产半钢子午线轮胎,并说明该产品80%用于出口,且北美市场占其出口总额的50%。但在赛轮股份上市的过程中,不曾料到2009年国际环境突变,美国 *** 宣布对产自中国的轮胎实施3年惩罚性关税,其募投项目未来的经济效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这类风险还包括经营模式变化、项目可行性等,这些都需要企业给予全面的分析论证。如上海超日太阳能募投资金的投向是,将光伏电池片产能从现有的20兆瓦扩充至120兆瓦,增加幅度为5倍,同时电池组件产量增加1.82倍。但在2009年,光伏产业还未复苏,在国内也被认为是产能过剩行业,因此公司募投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都缺乏合理解释。

融资必要性不足也属于募投资金运用的问题。一般来说,企业能够自筹解决资金问题,就没有必要上市融资。如前文所述的福星等公司,申报材料时其账面显示资金充足,是“不差钱”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如果仓促上市,往往被怀疑为“上市圈钱”。

此外,募投项目与企业现有生产规模及管理能力不匹配,企业小马拉大车,则会存在较严重的匹配风险;某些投资项目手续不齐,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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