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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的十大特点(证券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4-07-05

股票有哪些法律特征

1. 股票有哪些特征?

1、无期性。

股票是一种没有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投者人一旦认购了股票之后,就不能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只能在股票市场上进行 *** 。而且只要股份公司还存在,它所发行的股票就存在、有效,股份公司没有偿还投资人投资的义务。

2、权责性。

股东凭其特衣的股票,享有其股份数相应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主要表现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领取股息或红利,获取投资收益。责任主要是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承担责任,责任的限度为其认购股票的全部的投资额。

3、流通性。

股票的流通是指股票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 *** ,股票持有人可以通过股票的 *** 随时收回自己的投资额,提高了股票的变现能力。

4、风险性。

任何一项投资的风险和收益都是并存的,股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股票价格的波动,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股票投资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活动。

证券投资的基本特点

投资对象的不同决定了金融资产投资具有一些与实物资产投资相异的特性。

可分性

可分性亦称可分割性。具体而言,一种资产如果能以小部分进行买卖,则此资产

就为可分的。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征就是公司的资本划为等额股份,并

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这样,投资者可以根据拥有的现金以及风险偏好等具体情

况,买卖其中一定比例的股份。这也意味着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投资而买入或卖出

一个公司的一部分。而且,正是由于金融资产投资的可分性,才使得投资组合成为可

能。相对而言,买入或卖出一个制造工厂或其他实物资产的一部分就显得困难多了,

也就是说,实物资产的投资具有整体性的要求,而不具有可分性。

易变现性

易变现性也是金融资产投资具有而实物资产投资不具有的一个特性。易变现性

与流动性的含义一致,它反映了投资者可以在短期内以合理的价格卖掉资产。许多

金融资产交易活跃,投资者可以随时买卖而不受时间限制(这里是指在开市期间内)。

但实物资产如土地、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从其购入到回收现金需要一年以上的时

间。即使是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流动资产的投资,也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只是相

对固定资产投资而言,时间要短而已。金融资产投资的易变现性,也意味着金融资产

的既持有期比相应的实物资产的持有期要短得多。

信息的可获取性

信息的可获取性是指金融资产的投资者可以无代价地获取有关金融资产的信

—— 589 第二篇财务管理实务及案例分析息。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首先要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

原则,其中,公开原则就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高,除此之外,我国

还有很多法律法规对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中的信息公开作了详细规定。可以说,金融

资产的信息很丰富,例如招股说明书、上市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投资者

可以随时翻阅证券报、证券期刊,也可以在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获得这些信息。相比

而言,投资者对有关实物资产信息的获取,难度要大且费用高。

分析 *** 的先进性

在实物资产投资评价(即通常意义上所指的投资项目评估)中,所要解决的最关

键问题是要估算出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及其风险,然后就可以结合投资者的期

望报酬率或使用资本所负成本的一般水平,计算出投资方案的净现值或现值指数,进

而确定该投资方案的取舍。可以看出,这种评价思路集中体现了财务管理的货币时

间价值观念。然而,围绕金融资产投资的基本问题是金融资产的定价。因为金融资

产投资的收益率取决于该金融资产期初期末的价格。如果期末价格大于期初价格,

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则认为该投资获得了正的收益率。在证券市场上,哪位投资

者能够最准确地确定某种证券的内在价值,他就能获得更大收益。西方财务学者围

绕金融资产定价问题先后提出了从简到繁的一系列的模型与理论,例如现金流量折

现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有效市场假说、二项式模型等。其中折现

模型与上述的投资项目评估的思路并无二致,同样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财务观念。

但由于股票价格变动的随机性以及股利发放的不规则性,使得该模型的应用十分有

限。从后面的分析中将可以看出,金融资产的定价更是体现了财务管理中的风险与

收益均衡观念。

新证券法的特点

这次修改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之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 ***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证券交易的交易特点

1、证券交易是特殊的证券 ***

证券 *** 是指证券持有人依 *** 意思及法定程序,将证券所有权转移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其基本形式是证券买卖。在广义上,证券 *** 还包括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将全部或部分证券权利移转给其他人的行为或者设定证券质押行为等。所谓依照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的转移,包括因赠与、继承和持有人合并等发生的证券权利转移;所谓设定质押,为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证券作为债务担保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30条,证券交易主要指证券买卖,即依照 *** 证券权利意思而发生的 *** 行为。

2、证券交易是反映证券流通性的基本形式

流通性是确保证券作为基本融资工具的基础。证券发行完毕后,证券即成为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和投资工具,赋予证券以流通性和变现能力,可使得证券投资者便利地进入或者退出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的流通性存有差异,股份公司依法发行和上市的股票,除社会公众股股票可依照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交易规则自由 *** 外,公司发起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法定期限内不得 *** ,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流通性受到影响。

3、证券 *** 须借助证券交易场所完成

证券交易场所是依法设立、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包括进行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及依照协议完成交易的无形交易场所。前者如国际上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和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属于集中交易场所。后者如美国全美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NASTAQ)以及各国的店头交易场所,我国场外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原有的 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

4、证券交易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

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我国颁布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证券法》是调整证券交易的特别法,《公司法》对股份及公司债券 *** 也规定有原则性规则,《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一般法律规范,同样适用于对证券交易关系的调整。其他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银行法》、《保险法》和《刑法》也直接或间接地调整着证券交易关系。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自律性规范,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什么证券? 证券的特征有哪些?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它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证券学的学科体系是由从不同角度研究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及其运行规律的各分支学科综合构成的有机体系,主要包括传统证券学理论和演化证券学理论两大研究领域。

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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