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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十大案例(民间融资案件)

时间:2024-07-05

民间借贷“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驴打滚”,法律术语称为复利。复利只要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受法律保护的。今天,“四哥有法说”模拟一个案例,给大家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

一、案例:

1、2012年2月4日,借款25000元。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

2、2014年12月19日,“利滚利”为40000元。

借款到期后,张三未归还借款本息。2014年12月19日,张三重新向李四出具借款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一张,利息为月息三分,超期不还利息,按月息四分计算。到期后,曹某仍未归还借款本息。

3、2018年2月16日,“利滚利”为100000元。

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约定在农历5月至6月还款20000.00元,年底还款30000元,2019年农历5月至6月还款30000元,年底还款20000元,未按时付清,按3%计息。

这次逾期后,李四无法联系上张三曹某,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对于借款金额的认定,应按以下方式计算确认:

自2012年正月初十(2012年2月4日)至2018年2月16日(重新计算之日)期间的利息为36213.70元(24%÷365×2203天×25000元),再将利息36213.70元计入最初25000元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61213.70元。

故郴四要求张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61213.7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三支付的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张三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对“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

从上述判决来看,法院似乎不支持“利滚利”,但有的人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利滚利”,这是为什么?要想搞这个问题,我们先来了解“利滚利”法律关系的认定,再熟悉一下有关法律规定:

1、“利滚利”中出现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经过双方协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借条、欠条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最初的借条、欠条,称为“转条”。

2、“转条”与“借条”两者区别。

首先,“借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产生,“转条”系证明债权债务的延续;

其次,“借条”是以出借款项的交付作为生效条件,“转条”是以原借贷关系的生效作为生效条件;

最后,“借条”记载的借款金额仅限于出借的本金,“转条”记载的借款金额含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和未支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

1、法律认可“利滚利”产生的“转条”。

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归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法律允许将未还本金和利息作为下期借贷的“本金”,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欠条”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多次将利息计入本金,最后产生的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本金的年利率24%。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对上述案例案件的理解。

2012年2月4日,张三向李四借款25000元。2018年2月16日,双方经计算,张三向李四又重新出具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张。这十万元的借条,其中25000元是本金,75000元属于“利滚利”计算出来的利息,但这个利息超出原本金(25000元)年利率24%的标准,所以法律不保护超出部分。

4、需要注意的证据问题。

从以上解说大家明白了,“利滚利”产生的借条与最初书写的借条有着本质的区别。如果因此产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时,出借人为了谋取高利,会说“转条”是原始借条,而借款人就需要举证借条是“转条”。如果这种借贷关系有见证人或者其它证据进行证明,还好说。如果借款人提供不出相关证据证明是“转条”,虽说在法庭上可适用举证倒置,但也会不利借款人。所以说,官司打的是“证据”。

结束语:

民间借贷比较方便、快捷,但产生的“利滚利”也是很吓人的,这也是让一些人陷入“校园贷”“网贷”“学生贷”等借贷陷阱不能自拔的祸根所在。在此奉劝有些朋友,量力而行不要盲目借贷!

请问常见的融资策略有哪些?

 融资方式:

之一种是基金组织,手段就是假股暗贷。所谓假股暗贷顾名思义就是投资方以入股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但实际并不参与项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时间就从项目中撤股。这种方式多为国外基金所采用。缺点是操作周期较长,而且要改变公司的股东结构甚至要改变公司的性质。国外基金比较多,所以以这种方式投资的话国内公司的性质就要改为中外合资。

第二种融资方式是银行承兑。投资方将一定的金额比如一亿打到项目方的公司帐户上,然后当即要求银行开出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出来。投资方将银行承兑拿走。这种融资的方式对投资方大大的有利,因为他实际上把一亿元变做几次来用。他可以拿那一亿元的银行承兑到其他的地方的银行再贴一亿元出来。起码能够贴现80%。但问题是公司帐户上有一亿元银行能否开出一亿元的承兑。很可能只有开出80%到90%的银行承兑出来。就是开出100%的银行承兑出来,那公司帐户上的资金银行允许你用多少还是问题。这就要看公司的级别和跟银行的关系了。另外承兑的更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根据国家的规定,银行承兑最多只能开12个月的。现在大部分地方都只能开6个月的。也就是每6个月或1年你就必须续签一次。用款时间长的话很麻烦。

第三种融资的方式是直存款。这个是最难操作的融资方式。因为做直存款本身是违反银行的规定的,必须企业跟银行的关系特别好才行。由投资方到项目方指定银行开一个帐户,将指定金额存进自己的帐户。然后跟银行签定一个协议。承诺该笔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挪用。银行根据这个金额给项目方小于等于同等金额的贷款。注:这里的承诺不是对银行进行质押。是不同意拿这笔钱进行质押的。同意质押的是另一种融资方式叫做大额质押存款。当然,那种融资方式也有其违反银行规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银行签一个保证到期前30天收款平仓的承诺书。实际上他拿到这个东西之后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银行进行再贷款的。

第五种融资的方式(第四种是大额质押存款)是银行信用证。国家有政策对于全球性的商业银行如花旗等开出的同意给企业融资的银行信用证视同于企业帐户上已经有了同等金额的存款。过去很多企业用这个银行信用证进行圈钱。所以现在国家的政策进行了稍许的变动,国内的企业现在很难再用这种办法进行融资了。只有国外独资和中外合资的企业才可以。所以国内企业想要用这种 *** 进行融资的话首先必须改变企业的性质。

第六种融资的方式是委托贷款。所谓委托贷款就是投资方在银行为项目方设立一个专款帐户,然后把钱打到专款帐户里面,委托银行放款给项目方。这个是比较好操作的一种融资形式。通常对项目的审查不是很严格,要求银行作出向项目方负责每年代收利息和追还本金的承诺书。当然,不还本的只需要承诺每年代收利息。

第七种融资方式是直通款。所谓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资。这个对项目的审查很严格往往要求固定资产的抵押或银行担保。利息也相对较高。多为短期。个人所接触的更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种融资方式就是对冲资金。现在市面上有一种不还本不付息的委托贷款就是典型的对冲资金。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三个案例分析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三个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心的经济问题之一,而成功的融资案例则揭示着融资双方共同努力以及良好沟通的结果,他们如何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进行有效融资申请和保证高效率的审批和风险评估,我们一起来看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案例分析吧。

案例一 来民间的融资

案例简介:

余欣是成都华阳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板,2005年10月,他由于生意上的需要,兼并了一家本地的小服装厂,本来值得高兴的事情,却没让余欣高兴起来:两个工厂相隔太远,而且人员的骤增,给生产、销售、人事等各个环节就带来了很多麻烦。就拿财务一项来说,每个月到发工资的时候都得两边跑好几趟,仔细核算账务。

秘书小刘无意中跟余欣提起的一套企业管理ERP软件让他很心动,而办公室老王天天来找他,说想增加一套性能高点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于是余欣就打 *** 问了问,一套软件加服务器,要40多万元!而且工程师也说了,可能还要根据公司的情况对软件进行二次开发。总算下来,没有50万元可能下不来。这下余欣犯难了:上次公司需要一套造价60万元的模具,自己都没舍得买。但ERP和服务器这些的确也是必须的,于是余欣试图向银行贷款100万元解决模具和软件的问题。

但是,余欣腿都快跑细了,也没有结果。在华阳,服装企业多达上千家,像余欣这样不到200人规模的生产企业并不引人注目,而在银行看来,这样的企业还没有进入银行信贷部的视野。

余欣很郁闷:几个月的短期借款几乎是没有什么风险的,银行为什么偏偏不做我的生意?

在余欣看来,现在的民营企业,受重视的只有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大企业的贷款都是银行上门送来的,而小企业呢?求也求不来。”他说。

万般无奈之下,余欣只好求助于当地的一家“大老板”,由于对方是自己多年的朋友,加上他对余欣的业务状况也还比较了解,对方才答应帮忙。

然而,这笔贷款也绝不是免费的午餐,余欣必须支付每月1.3分的利息。20天后,余欣顺利购买了业内先进的模具,而且把HP的服务器也搬回了办公室,造价15万的ERP管理软件也开始上线运作,根本上解决了难题。

案例分析:

(1)关于民间资本的背景分析:

成都的民营企业数以万计,像余欣这样缺少资金的企业还有很多。在过去20多年,小企业贷款难,到今天来看情况几乎没有根本的好转,成都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一个非常规的发展历程。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个靠向外借贷营生的阶层。成都地面上放贷的群体都有一定的资本,一般是前期从商赚了一笔钱,而目前又没有经营企业的人,这些人手头有些余钱。

在此背景下,成都的民间放贷人群也已经形成一个群体。有圈内人士认为,成都的这一行情持续了五六年之久。相比成都民间市场上的月息,银行1年期贷款利率的确不算高。但这样利率下的贷款,中小企业想要获得却很不容易。成都的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家族企业的产权也未必都很清晰,加上自己的企业在银行几乎没有信用记录,想要贷几百万元,银行方面几乎是不会答应的。

(2)案例的融资成本分析此案例的融资成本在中小企业的融资的案例中属于偏高的,其借款融资的利息为1.3,对于该案例中的这样的小型企业,其需要的资金其实并不多,而且其融资的时间也不长,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从民间借贷的形式来获取资金,从本质上来讲是不划算的,但是银行的借款要求高,并且该公司需要资金的的时间是比较急的,所以说,在经过银行的一系列风险信用评估之后,该公司就很有可能丧失融资的的有效性,所以,从时间效率来讲,从民间资本的途径来融资有很好的解决了这一方面的问题。对于该企业,我们权衡利弊,对于在成都这样的地方,民间资本十分充裕,银行的融资途径还不便捷的情况下,该企业选择从民间借贷的方式来获取资本是明智的,有效的解决了其急需资本的问题,但是必须的付出比较高的资金代价,所以,在经过上诉分析之后,我总结了当地的商业银行针对民间借贷所产生的问题所做出的相应措施。

(3)银行做出的相应解决措施工商银行据统计,截至2010年末,成都当地商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达到110多亿元,比上年增加16 %。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42.04亿元,比上年增加56.69亿元,增幅71.7%。工商银行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按照银行的规划,未来3年内,针对中小型企业贷款的额度将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

按照此战略,商业银行制定出了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3125”计划——用3年时间,将工商行中小企业融资客户数量从5万多户发展到10万户,贷款余额从1万亿元增加到2万亿元,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全行各项贷款的比重达到50%以上。

众商行一直强调依靠“三个重点”来发展中小型企业的金融业务。即:在中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经济开发区或科技园、商务区重点发展厂房、商铺、办公楼抵押贷款;抓住大型企业上下游产业链重点发展以企业现金流、物流为依托的商品、贸易等债项中小企业融资;在产业集群与大型商品集散贸易地重点发展以商品信用为基础的中小企业融资、理财服务。

(4)案例评价此案例是典型的民间融资的案例,从此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民间融资是十分活跃的,但是,其同样的也存在着不少问题,针对于其存在问题,民间资本可以通过自身的调节来解决或者通过同商业银行合作来解决,但是,在此,我们可以做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广大民间闲置资本应该被充分利用起来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案例二:来自 *** 和风投的融资

案例简介:

2003年的“十一”假日,绿色奇点公司的总经理袁克文没有像很多人 一样举家出游,他正在忙着准备一些重要材料,向国家科技部申请中小高科技创新基金。在一些Hot Money(游资)或舶来的风险投资者私下称为“毛毛雨”的这类 *** 专项基金,却往往成为绿色奇点公司这样的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及时春雨”。

北京绿色奇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01年成立发展至今,在每一个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及时得到各种金融和资本手段的支持。可以说集资本市场创新手段之大成。从绿色奇点企业发展的远景,可以看到一场关乎生态与人类命运的绿色革命正在展开。而从绿色奇点的资本获得途径,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资本的渐变过程。

之一阶段:来自电子公司的研发成果作为一种科技成果,“旱露植宝”林业保水剂在2001年诞生。这笔前期研发经费来自于一家电子公司。2000年,袁克文说服了电子公司的负责人,得到60万元启动研发,一年后,这种兼具保水生根、抗旱节水、改良土壤、营养缓释和无公害降解等多功能的林业保水剂产品研发成功了。

第二阶段:风险投资的专业孵化器在“旱露植宝”科技成果研发成功后,为了更迅速推动绿色奇点的科技产品在植树造林的广大领域的应用。袁克文在在2001年找到了BVCC所属生物领域的专业孵化器――海银科生物专业孵化器、蓝色奇点公司以及星通公司等多家股东,共注资100多万元(占60%的股份)。专业孵化器能够为该专业技术领域的企业提供共用技术平台和其他专业支持,海银科生物专业孵化器尤其在进入市场,使产品尽快占领市场方面使绿色奇点得到了快速成长。“2002年的销售额是200多万元,”袁克文介绍说。

第三阶段:企业集团资金,以及国家创新基金随着市场工作的推进,和许多在经济不发达的潜在市场中推广新科技产品的企业一样,绿色奇点公司的“旱露植宝”在西北贫困边远等地区推广应用中,确实遇到了资金问题。尽管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已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相应的对于推广应用“旱露植宝”利好的政策。但需要保水剂产品的西北地区 *** 问题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彻底解决,潜在市场的开发仍需要大量资金。

但是,“旱露植宝”林业保水剂的市场前景又极为被看好。BVCC曾经为其做过一个财务预测:该公司产品在2003年如按市场预测销售300吨计,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900万元,利润在200.3万元左右,投资收益率在32%左右,每股收益率可达0.50元。到2005年如果达到计划产销量1500吨的规模,则可实现销售收入4350万元,预计利润在1676万元左右,投资收益率在21%左右,每股收益可达0.56元。从投资回报率预测结果来看,该项目回报率比较高。

正是这种预测,促使来自国内大型投资集团――光彩事业集团有意在2003年内以10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介入该项目。但是,直到本刊记者发稿前后该企业投资迟迟未能到位。但同时,袁克文总经理就忙于为绿色奇点申请国家创新项目基金的支持了。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对于资金接受方来说可能在谈判地位上会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尽管此原因未经证实,但显而易见的是:目前对于袁克文来说,无论资金大小,如何尽快得到可利用的资金并顺利而迅速地进行产品市场的广泛开拓,是当前最重要的事情。而一旦市场现金流到达一定量级,初步展现出企业和项目的高成长性,无疑会更加有利于得到进一步和大规模的中小企业融资或投资机会。

袁克文此次选择的科技创新基金,属于 *** 基金、国家拨款或投资,在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资本来源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案例分析:

(1)关于之一二阶段的风险投资效果分析之一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尤其在1999年以后的一两年间,投入新项目或初创企业的资本额严重下降,而投入其中的风险投资更是凤毛麟角。尽管仍有一些私营资本投入市场,但新办的高科技公司还是很少。最严重的问题是新产品和新项目在研发中最为缺乏启动的原始资本。风险投资公司只对5~7年的短期投资感兴趣,而不愿意进行原始资本的长期投资。有些专业人士甚至将这个国家科技机构扶持和投资机构投入之间的断裂带称为“死亡之谷”。换言之,不能够跨越这个断裂带的产品、项目或企业一般“未曾出师身先死”。而得到投资的.高科技企业家如愿的原因,并不完全是在产品说明、加工过程和市场定位上具有足够的说服力,更多归于一些投资方无确定性投资的偶然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绿色奇点的60万元RD投资的获得是极其幸运的。

有些同类投资,如果数额较大,或者项目的发展颇具影响力,也被归为“天使投资”一类。

第二阶段企业孵化器在中国一般以创业中心(Innovation Center)形式出现。我国于1987年创立之一家孵化器,而目前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孵化器已达400余家。

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是无微不至的,几乎涵盖了一个企业从开创初期到经营的全部需要。创业中心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孵化硬件:从几百平方米到几万平方米不等的场地或厂房,以供企业办公、科研及生产用房。在软件服务方面则可帮助企业完成办理注册、财务 *** 、项目评估、年度审计、政策咨询、投资咨询、成果鉴定、职称评定、档案管理、国内外人才培训、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新技术企业申报等一系列麻烦的手续。

早从上个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就有人借用“孵化器”的概念,生动形象地描述这种系统:一个用于扶持小型、初创、具有高科技的高成长性特点企业的综合系统。换句话说,借助这个系统可以使新企业顺利度过创业初期的各种风险与困难,实现与其他对手的有力竞争。这个系统提供的服务包括从资金的支持,硬件、软件的各项服务,到企业最终成功地从孵化器“毕业”。

据了解,企业成功地从孵化器“毕业”后,一般进入与其增长规模相应的下一个资金资本阶段:获取大型集团投资(股权出售或收购),或者以一定的规模继续获得国家资金的支持。

第三阶段资料显示,由科技部出资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科技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基金以贴息贷款、无偿援助、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支持科技企业的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由于同期在全国各地也纷纷组建了各类创新基金规模约为4亿元,科技发展基金8亿元,科技成果产业化基金10亿元,共计20余亿元。首期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10亿元迄今已经基本安排完毕,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这10亿元基金共支持了1200多个项目,平均每个项目支持强度为75万元。其支持对象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高技术产品,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联合项目等。在1999年度创新基金支持的1089个项目中,21%为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863计划成果的产业化,26%为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近1/3的项目承担企业为成立不足18个月的初创型企业。同时,创新基金已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4家国有商业银行签署了合作协议,对列入创新基金的贷款贴息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从原始资本到创业投资(VC)的孵化器服务,再到国家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及未来的集团(产业)投资或公开市场中小企业融资,在绿色奇点已经经历和即将经历的几个阶段的融投资过程中;当“适合的资本方式”遇到了“可信赖的科技产品”,它们无疑将碰撞出新经济群体望穿秋水的产业化灿烂星云!

案例三:低代价收购亏损企业向银行抵押贷款

案例简介:

杜德 *** 了几年的外贸服装,积累了一定的业务渠道,便打算自己办一家鞋厂,他仔细算了算,办个年产50万双皮鞋的中等规模的厂需要100万元设备和周转资金,外加一处不小于200平米的厂房。杜德文通过朋友在近郊某镇物色了一家负债累累、濒临倒闭的板箱厂,以“零 *** ”的形式接手了这家工厂,也就是该镇以资债相抵的办法,将工厂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工厂的债务全部一齐 *** 给了杜德文。厂房的问题是解决了,但是100万元的投资从哪里来呢?正在杜德文着急万分的时候,他的一位朋友一语点醒:板箱厂的厂房就是现成的抵押物。就这样,杜德文不花一分钱,就解决了资金和厂房的问题,当然,他因此也背上了较重的债务,这就要靠他通过今后的创业慢慢地偿还了。其实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种以小搏大的方式发家的。当然,这种求资的 *** ,风险比较大,获得创业资金的代价是一大笔债务,但是创业本来就是风险和机遇并存的,如果你有足够的胆识,那么这种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将能帮助你在更短的时间里更快的走向成功。

案例分析:

(1) 融资效率我觉得这正融资方式是很有效率,在企业成长初期,急需要资金的时候,通过这种方式来融资是可以得到又快有好的效果,但是其中存在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基于这类融资途径有以下分析:

1.关于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分析借款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为企业借款,按季还息到期还本,如仅计算借款人单个个人收入不能满足还款条件,但加上担保品,则月可支配收入能承受月供款支出。因此由借款人企业出具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同意以该司经营收入和盈利优先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以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由此分析,借款人仍有一定的还款能力。

2.关于抵押物的情况根据申报行上报的情况,抵押物是借款人是借款人的购置的低价值的设备土地,其实抵押物的价值是高估的。根据补充的资料表明:当地市 *** 并没有执行对闲置两年的土地进行收回处理的政策,至今当地还没有过收回处理闲置土地的案例,原因是当地普遍习惯地在地上种上树苗后即视为非闲置地。不足以为本笔贷款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3.该司经营特点在同业中形成一定的差异将为其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

该司主营外贸。借款人企业延续以往的外贸交易主业,一方面以外贸服装纺织经营为基础确保现有经营规模和效益,另一方面开拓皮鞋行业,这将使借款人企业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可以预期该司对服装的生产销售将会带来同业竞争的优势,从而促进企业经营规模和效益的进一步增长。

3、借款人企业的实际承债能力较强, *** 状况与其生产特点和经营现状相适应,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具有较好的之一还款能力。

4、抵押物为现有厂房用地的一部分,并非闲置,抵押足值,产权清晰,加上用款企业和股东、配偶的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我行的风险约束,第二还款来源能够落实。事实上该司所处的工业区已经成为当地市 *** 重点发展规划的地区,其土地升值潜力较大,这两年的 *** 价格平均涨幅在30%以上。

(2)案例评价一般我们认为,要向银行贷款必须自己提供担保或者抵押,但某些时候并非如此,现在银行为了拓展信贷业务,充分考虑了创业者寻找担保的实际困难,主动寻找担保方,为有意创业的人提供免担保贷款。如浦发银行设立的创业特许贷款;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也曾推出过个人助业贷款,力邀柯达公司作为担保方,为申请开办柯达快速彩扩店的业主提供信贷资金。这种信贷业务种类繁多、手续简便,但是一般都有较强的时效性,而且不同的银行可提供的贷款额度也不尽相同,如想向银行贷款的话可预先到各大银行进行咨询。

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种以小搏大的方式发家的。当然,这种求资的 *** 风险比较大,获得创业资金的代价是一大笔债务,但是创业本来就是风险和机遇并存的,如果有足够的胆识,那么这种融资的办法将能帮助在更短的时间里更快地走向成功。

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贷款,在90年代国家经济繁荣并处于转轨时期,很多人趁机捞了国家的钱财,他们就是先跟那些频临倒闭的中小企业主商谈购买事宜,同时准备以此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利用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支付购买此企业的费用,当然获得的贷款远大于购买此企业的费用,运营几年后申请破产,通过贿赂资产评估公司超价估值,留给银行的只是一些破旧厂房和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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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序良俗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五种典型情形

1.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违背公序良俗的,不受法律保护——顾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事实,而是因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务,如请关系、找人情调动工作、升学、升职等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2.持借条追讨“分手费”,若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其请求不予支持——朱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江苏十大典型民间借贷案例

3.名为借贷,实为包养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案号:(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 2011.1(总第17期)

4.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和处理——朱跃祥诉朱学金、赵香园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1.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 *** 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2.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3.在当事人的经济地位和诉讼能力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法官应妥善行使诉讼指挥权,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案号:(2008)民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第4辑

5.因为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发生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诉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借期利息?

作者 | 李舒 赵跃文 段泽钰

转自: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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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了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借款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那么此处的“资金”到底作何解释?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还是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在合同未约定情形下能否将利息计入借款本金,以此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限度内的复利予以保护,逾期利率与期内利率同样不得超过24%上限。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

案情简介

一、2017年12月20日,华能公司借给德威公司借款1.82亿元,约定借期内年息10%,逾期未支付约定的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利息。2017年12月21日,华能公司再次借给德威公司1亿元,约定同上。正威公司为前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期限届满后,德威公司未归还分文。华能公司便向无锡市中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中,双方对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利息产生争议。华能公司主张逾期利息应按照未清偿款项作为基数,因此包含前期未支付利息部分。德威公司则认为前期欠款利息没有结转为本金。无锡市中院判决支持逾期利息基数包含期内利息。

裁判要点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江苏省无锡人民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裁判要点归纳如下: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对明确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因德威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含期内利息,但逾期利息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之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诉讼,提出如下建议:

1.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之一,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合同约定的本金为计算基数;第二,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此种观点目前为主流观点;第三,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此种观点多出现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情形中。

2. 借贷双方当事人约定逾期利息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的,逾期利息数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3. 为避免当事人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对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借期利率、逾期利率、逾期利息计算基数、违约金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应对双方的沟通协商过程中产生的邮件、短信、通话、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注意保存。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2021年1月1日实施]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焦点二,对《还款协议书》约定逾期利息计算基数是否包含欠付利息的争议,涉及前期利息应否计入,以及期内利息计算复利的问题。关于前期利息应否计入的问题,《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1.82亿元为基数,按年化10%的利率计息,逾期未归还本息的,应以未清偿款项为基数,按年化24%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条款文义,该条款系双方针对2018年5月26日另行出借的1.82亿元借款的利息约定。而前期结欠利息2513万元系双方就前一次借款本金清偿后经结算确认结欠的利息,双方未约定计入本次借款本金,故亦不应作为逾期利息计算基数。

关于1.82亿元产生的期内利息是否能够计入逾期利息计算基数的问题,《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即人民法院对于合法限度内的复利予以保护,逾期利率与期内利率同样不得超过24%上限。本案中,根据《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期内利息计算基数为本金1.82亿元,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1.82亿元本金及期内利息逾期未清偿款项。因德威公司、周建明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归还分文,故逾期利息基数必然包含期内利息,对于华能公司主张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可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未超过最初借款本金1.82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计息期间的利息部分予以支持。

案件来源

江阴华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建明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初462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1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未偿还的本金。

案例一:原告董兆余与被告吴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民初8167号] 认为,“本案中,吴浩辩称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吴浩为借款人,董兆余向吴浩任法定代表人的单位德磊 科技 公司实际交付借款50万元,应视为董兆余已向吴浩实际交付该借款。该借款实际收款人以及还款人均不影响吴浩是本案借款人,故董兆余向吴浩主张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视为董兆余已向吴浩交付借款50万元,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吴浩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经计算,截至2020年6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为481575.34元。吴浩应当继续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止的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应为尚欠借款本金。”

案例二:白继平诉陈银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2020)内0222民初392号] 认为,“原告白继平认可被告陈银翔支付的借款本金为92,000元(50,000元 10,000元 29,000元 3,000元),被告陈银翔辩称以车辆抵顶本金15,000元,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截至2016年11月,被告陈银翔尚欠原告白继平借款本金138,000元(150,000元 80,000元-92,000元)。原告白继平增加的诉讼请求,要求从2012年5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138,000元为基数计算借款逾期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亦不损害被告陈银翔利益,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马兴强与梁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5民初6751号]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但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且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45000元,没有依据,故本院认定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起诉日即2019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清偿日止。”

2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计算基数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

案例四:胡维春、王欣等与肖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6民初1340号] 认为,“关于胡维春、王欣主张的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为借款逾期利息,因双方未对逾期利息计算基数及逾期利率进行约定,故对借款逾期利率可参照借款期间的约定利率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率的计算基数应为最初借款本金,故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5月20日的逾期利息应为30880.00元(以借款本金38.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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