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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十大变化(证券法修改2020解读)

时间:2024-07-05

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70.68,跌1.24%;铜44450,跌2.46%;螺纹钢3349,跌2.48%;PVC指数6255,跌0.95%;沪铝13145,跌2.41%;沪镍98610,跌2.60%;铁矿611.5,跌2.94%;焦炭1789.0;跌1.81%;焦煤1238.0,跌2.13%;布伦特油50.18,跌2.03%;线材3708,跌3.03%;沪锡131760,跌3.08%;纤板1323,跌3.08%;郑醇2025,跌3.30%;沪锌15905,跌3.66%;燃油1973,跌3.9%;原油358.6,跌4.14%;沥青2750,跌4.31;沪银4169,跌5.19%;橡胶10690,跌6.56%; 胶板180.75,涨4.87%;

农产品:玉米1938,平;郑麦2522,跌0.83%;白糖5671, 跌1.31%;苹果6901,跌2.24%;红枣10470,涨0.38%;鸡蛋3458,跌3.89%;豆油5616,跌3.90%;郑棉12310,跌3.98%;棕榈油4968,跌4.90%;早稻2628,涨3.06%;

汇率:欧元/美元1.10,涨0.40%;美元/人民币6.99,跌0.18%;美元/港元7.79,涨0.02%。

 

二、重点推荐

1、统计局:2月官方制造业PMI为35.7%

事件:2020年2月份,受疫情影响,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35.7%,比上月下降14.3个百分点。2020年2月份,非制造业商务活动指数为29.6%,比上月下降24.5个百分点,表明受疫情冲击,非制造业经济总体回落明显。

点评:受疫情的影响,2月份国内制造业处于较大面积的停滞当中,这拖累2月份制造业PMI出现大幅下跌,但由于是疫情冲击,因此可比意义并不大,预计3月份PMI将出现明显回升。当前基本面的弱势投资者已有较为充分的预期,因此对于市场的负面影响有限,预计市场将更多关注政策面以及外部环境的变化。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2、广州将重启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

事件:继佛山后,又一个城市将推出购车补贴。2月27日,广州市人民 *** 消息显示,广州市 *** 常务会议已于26日审议通过《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若干措施》。该文件在“扩消费”稳增长的举措中提出,要加快推进落实去年尚未用完的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工作,对二手车置换、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提振汽车消费。

点评:继佛山之后,广州亦将推出汽车补贴,这有望形成 *** 汽车消费的示范效应。汽车消费属于大宗消费,对于经济恢复具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加之补贴对于新能源汽车消费有很大的 *** 作用,预计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构成利好。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三、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新证券法实施为资本市场保驾护航,大盘整体风险可控,危中有机

由于海外疫情的影响,近一周美股暴跌10%,创08年金融危机以来最差周表现。受此影响,A股上周顽强抵抗了四个交易日后未能幸免,上周五沪深两市双双重挫,行业与概念板块几乎全线尽墨。考虑上周大盘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调。但目前国内政策面保持偏暖,新证券法3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新台阶。另加上国内疫情控制效果较好,预计在快速下跌后本周有望迎来短期修复反弹。建议逢低关注证券、基建、5G、新能源汽车产业链等。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重磅!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十大变化影响1.6亿股民

事件:新证券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做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贯彻实施工作。新证券法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等。

点评:新证券法实施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迈上又一新台阶,与国际资本市场成功接轨。更重要的是,对中小投资者而言,新证券法将有力遏制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集体诉讼环节为中小投资者做主,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更公平、更健康的投资环境。未来,除了科创板,创业板甚至中小板、主板都将向注册制逐渐过渡。从中长期看,新证券法将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将会对一二级投资者产生深远的影响。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券商行业: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将持续发挥成效,券商行业龙头将持续受益

新证券法实施,推进资本市场改革政策将持续发挥成效,对政策高度敏感、高贝塔属性的券商行业将持续受益。当前行业估值处于相对低位,市场低迷制约表现,但作为市场的先行指标之一,有望阶段性收益行情好转,建议关注行业龙头。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三: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

证券发行关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环节,也是《证券法》的动态体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

《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

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历经五次修改变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对《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证券发行规定的修改,其余三次修正均未涉及。证券发行具体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公司债券发行等内容。现以《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基本规定为主线来了解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表:

证券发行演变概况

证券发行一般指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出售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证券的活动,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比如公司内部股东、员工或有关的专业机构等。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由于涉及公众利益,《证券法》要对公开发行行为进行规制。

实际上,在我国首部《证券法》制定之前,实践中证券公开发行实行的是审批制。审批制是以行政为主导,通过额度管理或指标管理来实现的,即在宏观上制定当年度的证券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在确定的规模范围内推选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发行申报审核。我国首部《证券法》重申了证券公开发行的审批制,保留了公司债券发行的审批要求,同时也明确了股票公开发行的核准制,具有向证券发行逐步市场化迈进的趋势。

随着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度。核准制一般指发行人发行证券要符合证券发行的条件,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发行人得到核准以后,才可以发行证券。核准制取消了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入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职责,其制度初衷是为了保证发行上市的证券和上市公司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符合我国当时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的,相较于“行政强制色彩”浓厚的审批制,已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注册制的全面推行

注册制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市场化程度更高的证券发行方式。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作出系统修订,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打开了制度之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全面”体现在无论是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还是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以及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的公开发行均实行注册制。同时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实践中注册制的有序实施提供了依据,预留了空间。

其二,精简优化证券发行条件。新《证券法》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将“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及“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等内容进行优化及具体化。此外,取消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净资产规模要求以及“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40%”的要求限制等内容,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其三,强化注册制下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第19条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合规、尽职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新《证券法》还在第五章设置专章对信息披露进行系统规定。

此外,新《证券法》简化了证券发行程序,取消发审委制度和承销团强制承销制度,并对证券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定。细数我国证券发行的制度演变概况,本次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发行的修订最为系统全面,新《证券法》在总结科创板注册制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为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提供了法律供给,彰显了制度与现实的融合,也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全新的时代。

证券法修订会有哪些新的制度出台

主要变化有:

1.为混业经营预留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以下简称原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修订后的法律(以下简称新法):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

原法: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新法: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3.为国企买卖股票留出法律空间

原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资融券

原法: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新法: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取消禁止银行资金入市规定

原法: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6.建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原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法: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创新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有助于抵御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相关制度安排。

其一,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的证券品种,夯实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制度框架。

其二,调整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制度,将“经中国 *** 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批准”改为“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

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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