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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十大看点(新证券法十大要点解读)

时间:2024-07-05

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几个亮点:1,股评“黑嘴”将受到制裁。2,申请证券上市双方需签上市协议。3, *** 可查封违法上市公司账户。4,保荐人管理、保荐制度进行调整。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5,证券发行当事人各负其责。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证券法》修订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许健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证券法修订不是一个能立即扭转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资本市场运行以投资者参与为基础。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投资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体现。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

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在原《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声明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等。

新《证券法》规定的完善之处

新《证券法》关于慢走规则相关规定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增加除外规定。新《证券法》第63条对于持股达到5%,以及在5%的基础上每增减5%时的权益披露与暂停买卖义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除外规定。法律规范是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会经常出现例外适用的情况。新《证券法》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灵活性, *** 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对于一些没有收购意图的特殊机构投资者进行除外规定。

其二,将5%基础上每增减5%后的暂停买卖期限适当延期。根据新《证券法》第63条第二款的规定,持股达到5%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或者减少5%有表决权股份,应当依照第63条之一款进行报告和公告,并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较于原《证券法》“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的规定,增加了一日,提高了大额持股投资者进一步购买股票的时间成本。

其三,明确了违规增持股份的表决权限制规则。根据新《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投资者违反持股达到5%以及每增减5%两种情形的权益披露与暂停买卖要求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该规定既维护了交易行为的效力,又对投资者的违规行为进行相应规制,是新《证券法》作为商事法律,基于利益价值权衡以及公平与效率的折衷而作出的妥当选择。此外,新《证券法》第63条明确了股份为“有表决权股份”,这是考虑到不同种类股份的差异性,因为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进行规制,主要针对的就是有表决权的股份。同时,新《证券法》第63条还增加了投资者持股达到5%后每增减1%的披露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大额持股的权益披露规则。

总而言之,慢走规则及权益披露规则是证券法规制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重要制度规则,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其相关规定后,必将对规范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重要作用。

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创新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有助于抵御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相关制度安排。

其一,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的证券品种,夯实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制度框架。

其二,调整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制度,将“经中国 *** 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批准”改为“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

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

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

本次证券法修正案涉及资本市场的要点有哪些?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更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60万顶格处罚将终结

近年来,监管在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但囿于立法等因素,我国对财务造假案顶格60万元行政处罚,在很多数十上百亿的造假面前显得“微不足道”,违法成本极低,民众略有争议。

比如,今年,康美药业造物造假案中,涉及虚增营收、虚增利息收入以及虚增营业利润等规模高达300亿元左右,但被处60万元顶格处罚;同时期引发市场关注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22亿元案件,美国 *** 与之和解的金额为1.8亿美元(将近12亿元人民币)。

随着刑法修正案的落地,60万顶格处罚将步入历史。

参考资料来源:东方财富网-重磅!刑法修正案已通过 顶格处罚60万成历史 来看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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