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金融证券人员不允许炒股的原则规定是什么?
首先证券从业人员一般都具有高学历和扎实的专业基础,其次证券从业人员获取消息比普通投资者更加容易,容易造成内幕交易,所以证券从业人员是不允许炒股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武警、现役军人、证券从业人员、基金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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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 )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 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第六条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 *** 报送辖区内半年度和年度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 *** 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 *** 报送协会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 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 *** 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 *** 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 *** 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人民 *** 、国家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建立诚信监管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和管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期货从业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
(二)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交易者;
(三)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 证券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区域性股权市场办理账户开立、资金存放、登记结算等业务的机构;
(五)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担保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总代表、首席代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基金服务机构、期货合约交割仓库以及期货合约标的物质量检验检疫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七)为证券期货业务提供存管、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存管、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九)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十)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
(十一)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人员;
(十二)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 ***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三)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违反《证券法》之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九)到期拒不执行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十)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十一)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十三)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四)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五)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 ***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十七)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十八)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十九)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之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
管理办法
(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
拓展资料
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