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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三板十大融资案件的信息(关于新三板十大融资案件的信息报道)

时间:2024-07-06

最神奇资本王:他如何通过新三板让2家公司起死回生

在新三板,有一种玩法叫“仁会生物”,一家公司,营收为0,市值将近70亿,这个故事大家都知道;

还有一种玩法叫“龙曦”,一个人,布局了4家新三板公司。其中重头的2家公司,眼看打水漂的投资,在他的运作下起死回生并取得不错的回报,不服不行。

读懂君今天要讲讲“龙曦”。龙曦是一个人,一个做私募股权投资的人。公开资料显示,龙曦曾在深圳北融投资公司和任招商证券投行部经理,现为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如果你还记得读懂君写的《万万没想到!狩猎新三板,十大资本王竟然布局已久》,你就有可能记得龙曦,他在十大资本王里排名第二。我们来看看,龙曦在新三板到底是怎么玩的。

1、一口气投资两笔,但都折戟IPO

龙曦布局了4家新三板公司,其中至少有3家堪称杰作:盈谷股份(830855.OC),前两天刚被朱雀举牌;羿珩科技(835560.OC),最近刚被A股公司花9亿收购;微传播(430193.OC),做互联网营销的,运作手段堪称一流,目前市值16亿,具体运作手法读懂君之前研究过,请见《创富神话又现新三板!做营销融10亿,半年估值翻30倍》。还有透平高科(831644.OC),被龙曦收购了,暂时还没动作,但未来应该会有故事。

惨淡的市况下仍能获得这样的战绩,龙曦堪称人生赢家。

故事要从2010年讲起,那一年随着全球经济的好转,一度遭受打击的光伏产业进入新一轮增长期。也许龙曦就是看准了这个机会,一举投资了两家光伏企业,盈谷股份(当时还叫宁夏日晶)和羿珩科技。

果然风吹起来了。龙曦入股的前一年,也就是2009年,宁夏日晶总资产5934万元,营收7390万元,盈利只有1552万元。但龙曦投资后的2011年,宁夏日晶营业收入达到3.08亿元,盈利7702万元,分别是2009年时的4倍和5倍。

2012年3月,宁夏日晶开始创业板IPO之路。由于骄人的业绩,IPO之路顺风顺水,眼看就要成功了,却被竞争对手实名举报,IPO夭折。

屋漏偏逢连夜雨。2012年,因为产能过剩和欧美的反倾销调查,光伏产业遭受重创,光伏公司业绩大幅下滑,宁夏日晶也不例外。2012年,公司营收降至1.68亿元,惨遭腰斩,盈利2329万元,不到2011年的三分之一;2013年更惨,公司营收降至5323万元,亏损865万元。

还有更悲催的事情,与宁夏日晶同时投资的羿珩科技,因为光伏产业的滑坡,IPO也搁浅了。

经过这一系列打击,一般人可能已经哭晕在厕所了,但龙曦没有。

2、在新三板上“起死回生”,靠的是什么?

龙曦改变了打法。

之一步,他和私募基金合伙人受让了宁夏日晶的部分股份,逐渐从财务投资者转变为控制人。

第二步,于2013年5月28日成功运作宁夏日晶挂牌天津股权交易所,融资4305万元。

2014年新三板开始扩容,龙曦又带领宁夏日晶转战新三板。为了登陆新三板,实施了一系列雷厉风行的动作:2014年3月6日,从天交所摘牌;3月7日,龙曦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3月16日更名为盈谷股份;6月27日取得股转系统同意挂牌函。

7月4日,盈谷股份正式挂牌新三板。从天交所摘牌到新三板挂牌,盈谷股份仅仅用了4个月。

挂牌新三板没多久,盈谷股份就完成了一次增发,融资6000万。

故事还没有讲完,2014年下半年,盈谷股份开始转型,要做黄金全产业链,包括开矿采金子、冶炼、做纯金制品和贵金属工艺品。2015年,盈谷股份又完成2次增发,共融资2.92亿元。

有了钱,又做了黄金,盈谷股份的业绩实现大逆转,2015年公司营收12.42亿,增长1168%,盈利3582万,增长914%,其中,卖黄金的收入占到了总营收的95.92%。

带着这样骄人的业绩,盈谷股份顺利进入创新层,并且被阳光私募朱雀投资举牌。至此,龙曦把盈谷股份玩出了一朵花来。

而盈谷股份的难兄难弟羿珩科技也于2016年1月18日,正式挂牌新三板,并成功进入创新层。龙曦通过自己的基金公司持有羿珩科技32.12%的股份,是第三大股东。在新三板上待了不到6个月,羿珩科技就宣布,其100%的股权将被A股公司康跃科技以9亿的价格收购。

羿珩科技被收购时,龙曦控制的基金公司持有羿珩科技的股份还8.04%。而在此之前通过二级市场龙曦 *** 了24.08%的股份,按照成交均价计算,至少赚了4400多万。目前,羿珩科技已经停牌,若收购完成,龙曦间接持有8.04%的股份将价值7236万。

至此,这两笔险些打水漂的投资,通过龙曦高超的运作手法,起死回生,还取得了高额回报。用长袖善舞形容龙曦一点也不为过。

2014年盈谷股份登上新三板,2016年羿珩科技来到新三板,就在中间的2015年,龙曦又随手投了微传播和透平高科两家公司。2015年8月,龙曦认购微传播375万增发股,持股8.48%;2015年末,新三板公司透平高科被龙曦收购,龙曦称将通过业务整合的方式置入互联网优质资源,推动透平高科的转型。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整理

这年头,您手里不持有点儿原始股,是不是都不好意思了?在“无股权不富”的投资概念冲击下,一场场原始股售卖大戏开始集中上演。

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场场异化的资本游戏曝光于公众之前。除了高回报、一夜暴富等收益诱惑外,“上市公司”这些个虚晃的光环给了非法集资更堂而皇之的马甲。

担保公司给民间资金链条带来的重创还尚未恢复元气,更高级的集资陷阱已变身而来......

民间资本链条崩裂之后,一批投资人开始讲述他们投资“原始股”,从一夜暴富的美梦骤然深陷惊魂乃至血本无归的经历。在人们的印象中,原始股几乎是与发财并肩对等的代名词。但问题是,你买到的真的是“原始股”吗?下面是我搜集整理的关于新三板出现的新骗局,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比存银行多赚20倍?一夜暴富美梦成惊魂

媒体关于原始股骗局的聚焦,将这一非法集资的变种曝光于公众面前。9月1日,郑州市民王建国(化名)与其 *** 团队成员正在向警方陆续提交申诉材料,指控上海优索环保公司及其负责人段某,涉嫌编造“公司上市后受让原始股”的谎言。

由于该案目前仍在警方侦查阶段,故该事件的轮廓与波及范围尚不清晰。但在坊间,同案几个“ *** 的人”向本报描述,“该公司涉及融资规模数亿元,省内投资人数量已过千”,这些人多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且“串亲友”现象非常普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优索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索环保”)成立于2013年,是由美林国际投资集团投资控股的环保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吴淞路308号耀江国际广场,注册资本叁仟万元人民币。2014年,“优索环保”已由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核准挂牌交易。

2014年8月28日,上述公司在郑召开了一场“定向增资扩股河南首发”发布会。当时有媒体报道,称是国内一家专注于垃圾发电和生产“再生煤”的领先企业,投资遍布江浙沪、京津、豫陕等省,已建及在建项目共计14个,并于当年5月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股交)完成挂牌上市。其负责人亦在会上称,该公司已获省内某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背书”,即将在省内10余城市新建垃圾处理项目。而此轮定增,其资金主要用于上述项目落地。

除了上市公司定增、职能部门背书、省内大笔投资等高大上的名头,对于投资者而言,更现实的 *** 是“原始股‘受让’”。据该公司曾提出的受益方案:以4个自然月为期限,逐月按4分息支付“。”原始股投资“年化收益率48%,相当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约2.25%)的16倍。或许正因如此,错过了发布会的多位投资人,是在两日后”追到“涉案公司总部”买股“的。而有媒体曾报道,就在该公司组织的定增活动上,共聚集了200余人,现场签约”定向增资总额约1800万元。挂牌≠上市

次月即发生了收益兑付危机。两个月后,不但该公司郑州总部“人去楼空”,据说,其负责人还于当年11月在众投资人的强烈要求下写下“还款承诺书”。

公开资料显示,涉及该公司“股权投资”除了河南的 *** 者外,还涉及到了邻省河北等地,当地电视台也曾就此事进行了聚焦报道!

【现象】卖股像卖菜“上市公司”售卖原始股成风

上述情况并非个案,随着新三板、新四板的火热,国内出现新一轮原始股发售潮,河南亦出现一波高峰期。

比如,2015年8月8日,河南一家珠宝公司在郑东新区举办了一场挂牌上市答谢会暨原始股首发仪式。这家公司刚刚于7月24日在上海证卷交易中心正式成功挂牌。据该公司披露的消息显示,“与会嘉宾现场踊跃签单购买,场外亲朋好友也通过公司 *** 平台纷纷购买,现场购买原始股和企业内部流通股总额达1000多万元”。

比如,2015年6月,河南某农业科技公司在登陆上海股权交易中心后,同样开启了原始股发售。该公司一位高管称,内部原始股权每股1.61元,一万股起购,预期在年底每股股值将上升到每股2.08元。“此次出让股权的比例为公司总市值的10%。公司将在3年内完成公司重组,正式在‘中小板’上市。届时,所有认购人的股值将会有2倍甚至100倍以上的增值,开盘当日至少按投资额2倍置换上市公司股票复牌当时开盘价的股票,甚至更多收益。”该高管称。

为了增加诱惑力,该公司还制定了“回收条款”:满3年后公司如未成功上市,认购人有权随时退还该股权,恢复原状。届时,出让方保证无条件用现金回购股权,并按股权本金的30%分配红利。

还有,出售原始股的公司,甚至将这一风险极高的投资,鼓吹为“低风险”。

比如,2015年7月,河南一家酒业公司对外公开称,公司即将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原始股预售也启动在即。这家公司的公开宣传资料称,原始股权投资有超高的'投资回报率。无商不富,无股权不大富。“股权投资是一种新兴的投资型创业模式,它具有收益高、风险小及容易操作的特点。股权投资不需要太大的资金,也不需要太多的技术,更不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及管理。你所需要做的仅仅是,找到一家拥有一流管理团队的一流企业,放心地把资金交给他们,成为这家企业的老板,让他们利用你的资金为你创造财富。”这家公司在宣传资料上称。

诸如此类原始股售卖行为,尤其在“四板”上市企业中较为集中。部分企业挂牌四板后,即开启了原始股的融资模式。

【调查】“上市公司+原始股受让”一场异化的资本游戏

“上市公司+原始股”,这个搅动无数人暴富幻想的玄妙故事,在投行人士看来却是“自砸脚面”的逻辑。

什么是“空壳公司”?

现实中,花个几万块钱注册或购买一家“空壳公司”(通常为注册资本金较高公司),并非难事。而后,对其经营业务包装为环保、农业、新能源等时尚题材。但核心问题在于,这些公司所宣称的业务内容,很可能只存在于漂亮的宣传册上。

混淆“上市公司”概念?

仍以上海某环保公司为例,其宣称在某区域股交中心(通常称为“四板”,以下简称“四板”)已挂牌上市。但这,与真正走完IPO流程、登陆A股的上市企业,是完全两个概念。

如省内一“四板”业务中介负责人透露,与到主板上市的动辄数千万元的费用相比,那些到“四板”挂牌的企业,只是个报价展示系统,不需要报表审计/股改,披露信息也是全凭自愿,而整套挂牌费用甚至仅需三五万元,一两个月就能搞定。“深圳前海、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费用会贵些,其他‘四板’市场多是几万块钱随便挑。”

这是因为,区域股交中心并不具备A股“做市交易”(在二级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公开销售股票)的资格与功能,仅相当于一个“广告橱窗”,或仅具备“场外交易”功能。而场外交易,是指公司股权可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 系统内交易,针对投资机构或持50万以上资产证明个人投资者,且股东总量不得超过200人。

"借词”玩法纯属张冠李戴

定向增发、原始股受让、股权融资等投资市场常用词,被一些公司挂为“卖股”的噱头。

中原证券新三板业务总部经理李林立称,任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都可销售原始股、进行定向增发。哪怕只是个卖炒瓜子小店,只要投资人有意做合伙生意,与合伙人谈妥投资总额与出资额,到工商部门做个注册资本金、股东信息变更即可。“相反,唯独上市公司是不能随意,任何举动都要合规、上报交易所报备。”

编造“转板”故事哄抬原始股虚幻预期

一些打着已登陆了“四板”的公司,声称在未来两三年后,可从区域股交中心“转升”至新三板或中小板,因而,其发售的原始股具有暴涨潜力。

李林立告诉记者,“四板”、新三板、中小板三个不同等级的交易市场,隶属完全不同运营管理、监管机构,根本不存在“转板”的可能。“严格来说,‘四板’挂牌企业仍是非公众公司。要实现登陆新三板、中小板,需从原有市场先完成退市,向新目标市场完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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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须知:新三板都有哪些融资渠道

定向增发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新三板简化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核准程序,对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要求的定向发行实行备案制管理,同时对定向发行没有设定财务指标等硬性条件,只需要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满足法定要求即可。在股权融资方面,允许公司在申请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融资,也允许公司在挂牌后再提出定向发行要求,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如蓝天环保登陆新三板的同时获得500万元投资,开创了新三板挂牌融资同步的先例。

此后,又有晟矽微电、博易股份等多家企业跟进,分别在挂牌同时实现924万元和350万元融资。以武汉尚远环保为例,自从在新三板挂牌之后,该公司虽然还没有股票 *** 的成交记录。但其成功实施了定向增发方案,向七家机构投资者合计募资约3000万元,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建设研发中心等。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使公司股本、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有较明显的提高,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同时,还将大幅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和核心技术水平。

中小企业私募债

私募债是一种便捷高效的融资方式,其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没有对募集资金进行明确约定,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募集资金用途,如偿还贷款、补充营运资金,若公司需要,也可用于募投项目投资、股权收购等方面,资金用途相对灵活。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同时,私募债的综合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部分地区还能获得政策贴息。

银行信贷

随着全国股份 *** 系统的开展,银行针对众多轻资产企业因无固定资产抵押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融资需求特点,推出了挂牌企业小额贷专项产品,就质押股份价值超出净资产部分提供授信增额。挂牌企业股权实现标准化、获得流动性之后,向银行申请股票 *** 也更便捷。目前,新三板已经和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将为挂牌企业提供专属的股票 *** 服务。

优先股

优先股对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可能更具吸引力。一般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存在股权高度集中的问题,且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层不愿意股权被稀释,而财务投资者又往往没有精力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只希望获得相对稳定的回报。优先股这种安排能够兼顾两个方面的需求,既让企业家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为投资者享受更有保障的分红回报创造条件。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可能对于拥有稳定现金流的企业更适合。不过,一般来说此类企业或者比较成熟,或者资产规模较大,而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现金流并不稳定,资产规模也偏小,要利用资产证券化工具可能存在一些障碍。

除此以外,新三板还为挂牌企业发行新的融资品种预留了制度空间,以丰富融资品种,拓宽挂牌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

关于新三板企业融资案例数据有哪些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少企业利用融资的方式,不同层次的相互补充共同发展,而企业融资的低风险,也成为了企业选择的主要原因。关于新三板企业融资案例数据有哪些?这就涉及到本文的 法律知识 要点,下面就为大家解答。 一、关于新三板企业融资案例数据有哪些 截至2016年9月30日,新三板今年共有1955家公司增资发行2126次股票,与2015年同期相比上升24.9%;共发行股份203.76亿股,较上年同期上升23.5%;总融资额达939.57亿元(人民币,下同),同比上升25.4%;平均单笔融资额为4178.37万元,比上年同期略有下降。 目前中国已初步形成了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希望通过不同层次市场的相互补充,更有效地适应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三板的发展尤其引人注目。 截止2016年9月30日,挂牌公司数量进一步增加到9122家。 针对今年备受关注的分层制度,报告认为,分层制度有利于促进新三板市场结构优化。以上就是关于 新三板企业融资案例 数据的简单介绍。 二、企业融资 企业融资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融通资金,使企业及其内部各环节之间资金供求由不平衡到平衡的运动过程。当 *** 时,以最小的代价筹措到适当期限,适当额度的资金;当资金盈余时,以更低的风险、适当的期限投放出去,以取得更大的收益,从而实现资金供求的平衡。 企业融资是以企业的资产、权益和预期收益为基础,筹集项目建设、营运及业务拓展所需资金的行为过程。企业的发展,是一个融资、发展、再融资、再发展的过程。一般企业都要经过产品经营阶段、品牌经营阶段及资本运营阶段。随着现代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企业与社会专业机构协作,解决企业自身问题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财经公关、融资顾问等专业机构的出现,为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提供专业化服务。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企业发展也从此走上了一条规范化的道路。 关于新三板企业融资案例数据以上也为大家整理出了相关的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想要了解更多有关 新三板企业融资的数据以及 新三板企业融资 途径,可以 *** 咨询网站律师,同时也可以以邮件的方式咨询有关问题。

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

近日,一起典型的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案闹得沸沸扬扬。鉴于目前作出行政处罚的新三板信息披露违法案例较少,该案是为数不多的案例之一,并且伴随着案件查办凸显出目前新三板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新三板上市过程中财务造假手段及法律分析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3年某公司通过少计成本的方式虚增利润55,382,210元、通过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虚增利润73,729,327元,合计虚增2013年利润129,111,537元。2014年12月8日,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其在披露的《公开 *** 说明书》中,披露了虚增的上述2013年利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被 *** 立案调查,2016年6月30日, *** 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罚款。

二、主要作案手法

某公司案中,主要通过少计成本、进行显示公允的关联交易两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下面主要对两种造假手法进行剖析。

(一)将生产成本中的人工费用挪用作购置资产计为存货

以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

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抚育协议,但某公司并未实际执行透光抚育作业,而是将透光抚育费用并列入资产科目。上述手法主要表现为虚构生产活动中人工合同费用,将上述费用挪用作购买资产,已达到其少计营业成本,虚增利润的目的。

(二)通过显示公允的的关联交易虚增收入,虚增某公司营业利润。

根据某公司提供的2013年销售业务相关的财务凭证、明细账等显示,2013年某公司销售的主要对象为其关联公司。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自某公司成立起至2013年7月1日,北京某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在此期间,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为受同一控制的关联方。

2012年12月15日,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签订《购销协议》,某公司向关联公司销售的关联交易价格已经大大超过外购该产品在同一时间账面采购价格。不公允的部分不应被确认为收入。

三、某公司信披违法案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由于新三板市场为新兴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够。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该案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新三板挂牌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在其报送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的《公开 *** 说明书》中虚假陈述,由于新三板市场是不同于主板的新兴市场,上述违法行为应定性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还是定性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

本文认为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但是鉴于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成长阶段,针对新三板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应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追责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办发[2006]99号,以下简称99号文)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 *** ,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 *** 、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 *** 、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公开发行,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可以视为欺诈发行。

第二,新三板公司的挂牌不仅涉及到与股转公司签订挂牌 *** 协议,而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需要经过 *** 的核准。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 *** 豁免核准,豁免核准并不是不核准,只是 *** 保留这一权力,而 *** 的核准行为应当是一种公法行为,因此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不应认定为一般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三,新三板市场不同于主板市场,具有挂牌公司规模有限、流动性低等特点,而且目前新三板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目前有关新三板公司违法违规的案例较少,而《证券法》第189条与第193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差较大,若将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视为欺诈发行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89条进行处罚,在目前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有关新三板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对新三板公司在挂牌过程中的财务造假行为适用《证券法》第193条进行处罚比较稳妥。此外,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一般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的规定,适用《证券法》第193条关于信息披露违法追责的规定进行处罚为宜。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相关中间机构未勤勉尽责如何处理

本案中,为某公司提供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与其行政许可等相关业务挂钩?

本文认为对未勤勉尽责的主办券商适用《证券法》第192条关于保荐人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主要是由于:之一,推荐挂牌业务与保荐业务在职责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挂牌推荐业务与保荐承销业务均属于投行业务,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业务规则》第5.1条关于挂牌推荐业务以取得保荐业务资格为前提的规定,挂牌推荐业务的性质应与保荐业务类似。第三,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法》第八章中列示,与第六章关于证券公司的规定并列,说明证券服务机构不应包括证券公司。

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证券法》第223条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59条的规定,对未勤勉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刑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更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二)的规定,该案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是鉴于某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目前尚无新三板公司涉刑的案件,因此参仙源案是否应移送刑事处罚应为本案的争议点之一。

本文认为《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是针对主板上市公司设定的,新三板公司由于自身的局限性,本身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等先天缺陷,若将新三板公司与主板上市公司等同看待,很可能会造成大量的新三板公司的刑事案件,这样既不利于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会为执法造成空前压力,因此可指定专门针对新三板市场的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在《追诉标准二》中补充针对新三板公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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