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欠缴出资(未到资)原因有哪些
(一)外方股东不按期到资现象严重。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每年注册资金无法按期到位的企业户数大致在10户左右。从近5年累计未按期到资的53户企业分析,制造业与亚洲投资国(地区)欠缴出资居多。值得重点指出的是,无论是欠缴企业的控股股东、企业类型,均是外方不履行到资比例占多,分别占53户企业的91.2%、66.3%。在为数不多的合资、合作企业中,欠缴出资的股东仍以外方股东为主。通过单独将53户未按期到资企业中实缴资本为零的企业单独统计显示,2005年至2009年实缴资本为零企业共29户,占未按期到资53户企业总数的54.7%。平均每年实缴资本为零企业户数为5户左右。此外,近5年实缴资本为零的29户企业中,制造业与亚洲投资国(地区)仍居多数。值得重点指出的是,无论是控股股东、企业类型,仍然是外方不履行到资比例占多数,分别占29户企业的82.9%和56.6%。
(二)延期出资过于频繁。自2005年至2009年,孝感市局受理外资企业延期申请共97件次,核准69件次,驳回28件,年均办理延期手续13件,其中不乏数次延期企业。有一家外资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6日,先后6次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时至今日,仍分文未到。
(三)虚假出资。公司发起人、股东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高估非货币出资财产的价值,其验资报告评估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的实际价值大大高于其真实价值。以2007年6月被该局吊销的某物业管理公司为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500万港币,实缴150万港币。2005年3月12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在该报告中,一辆日本本田旧车评估78万元人民币,4台电脑评估17027元人民币,2套桌子评估到4590元,评估价格远远高于真实价格。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起因
(一)根本原因是制度弊端带来的恶果。具体表现为两点:
1、认缴资本制。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认缴资本制,企业设立登记时并不要求投资者实缴出资,而是在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内才缴纳注册资本的15%,其余的注册资本在两年内缴清,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清,这一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便于企业设立登记,有利于吸引外资投资,但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能按期缴纳出资或出资不足,其后果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也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了损失。
2、相关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延期出资的规定非常模糊。具体表现在:一是延期条件不明确。对逾期不能出资的,允许有“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的企业延期出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到底何为“正当理由、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范的范围界定。二是对延期出资次数没有明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中对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规定首期出资90日内及3年(新《公司法》是2年)出资期,对首期出资后各期出资没有任何规定,由投资各方自由约定。如果企业利用所谓的“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反复申请延期,就可能将出资一拖再拖,为少数不法之徒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可乘之机。
(二)次要原因是企业成立之初,投资方盲目追求影响力与知名度,草拟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金过大,导致后续资金无力缴付。据统计,目前,孝感市注册资金排名前十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有3户名不符实。由此可见,成立之初所追求的大规模效应并未企业带来真正发展壮大。
(三)影响原因是市场变化。一方面,因市场前景变化,投资项目中途夭折导致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另一方面,有的企业正常设立后,受原料、员工人数等方面制约,无法满负荷生产,企业决策层不愿投入后续资金,导致部分欠资。
四、加强外资企业出资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大打击外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力度。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企业形式中的一种,既受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调整,还要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调整,外商投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仅包括行政责任,还包括刑事责任。《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在查处案件中,如果发现该行为触犯刑律,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性和严肃性。
(二)调整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按照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到资期限为三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数额较大的买卖活动,就容易出现延期付款,甚至出现逃避债务情形。因此,三个月的到资期限存在一定交易风险。对此,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作一些变通。比如,在注册资本首期未到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加注“筹备”字样,即企业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经营资格。这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取得经营资格。另外,对于首期已缴,但未按期缴清剩余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要加以限制,如不予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允许增设分支机构等。
(三)根据相关出资的法律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虽对出资不足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落实。为此建议: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期到资,首先由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投资者在一个月内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外商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资时间的变更手续。如果投资者在一个月内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向审批机关提出延期出资申请,则工商部门向审批机关发函要求审批机关撤消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审批机关同意撤消后,工商部门向该企业发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通知书,期限为一个月,如果该企业没有在期限内办理注销手续,则工商部门按照吊销程序吊销该企业的营业执照。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关于企业申请延期出资的正当理由,是指投资者具备出资能力,但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出资,并且通过延期能够完成出资义务的情形。二是延期出资的期限不能超过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三是在延期出资的时间内仍无法出资的,原则上不予再次审批,但申请延长出资的时间仍在章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的,可以批准再次延期。四是如果投资人确实无法投资的,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企业减资,以达到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一致。
(四)重构出资责任体系,引入股东失权程序。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一大股东的投入依合同约定约占60%的注册资金,其余股东占40%,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根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利和支配权,出现“没出资的控制资金,出资的控制不了资金”的怪现象。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在公司的章程中约定以实际出资到位为获得决策权的先决条件;规定出资股东享有决策权,以法定期内出资实际到位数为基数,只要有三分之二通过,就可修改公司章程,减少注册资金,追究未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要求未出资股东资金到位,赋予公司失权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予以免除其股东资格。
物业把欠费单贴门口违法吗
物业把欠费单贴门口是违法的。
这种行为由可能侵犯被张榜业主的隐私权、名誉权。家庭住址、 *** 等属个人隐私,公司未经本人允许或经司法程序而公示,也属侵犯隐私权。公司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欠费问题,但无权采取极端手段:明知会损害业主名誉,却为迫使业主就范而我行我素,客观上也已影响了该业主的社会评价和尊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 *** 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 *** 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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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欠费企业办理退休简报怎么写啊
_____欠费企业_____已经安排退休离职工作,以确保其离职员工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及合理的劳动报酬。
为此,_____欠费企业_____首先组织了一次充分的信息收集活动,对相关的离职员工进行询问,以确定其离职前希望的就业方向,以及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同时,为了保障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还会签署劳动合同,确保离职员工获得合理的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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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_____欠费企业_____将深入落实有关的离职员工管理工作,为离职员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退休环境,并落实国家有关的就业保障政策,确保离职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医院的欠费证明可以上法庭作证据吗
可以。
如果欠款确认书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具有证据效力。欠款确认书如果是真实合法的,能证明欠款事实的存在,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 *** 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还款承诺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承诺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还款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分享。
还款承诺书 篇1
致: (债权方) :
经核对,截止到今日,我方尚欠贵方总计 元。因 *** 原因,我方不能一次性还清,故拟定如下还款计划,望贵方予以谅解:
我方如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属违约,我方应立即支付贵方所欠全部余款,并从实际拖欠款项之日起按欠款的千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除以上欠款外双方无其他争议,因本计划引起的争议,同意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各方身份地址或注册地址为合法送达地址。
欠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保证人签字: 、 、
送达地址及 *** :
年 月 日
以上担保期限为两年,保证人身份复印件附后。
还款承诺书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就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诉讼主体的审查
(一)一般性审查
1、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姓名或名称的准确性,以及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
2、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身份证明资料;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档案、社团资格登记证等登记资料;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发生变更的,应以变更登记资料为依据。
3、通过对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除应确定各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外,还应查明是否存在诉状中所列诉讼主体与实际参加诉讼的主体不一致、诉状中所载明的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自然人的姓名与其身份证载明的姓名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与其公章使用的名称不符的情况,以及因诉状中载明的当事人出生日期不准确而影响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认定的情况。
4、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前,发现原告诉状中所写的被告姓名或名称与被告身份证、工商登记材料登记、公章上使用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的,应征求原告是否更正的意见,原告同意更正的,应准许其更正;原告不同意更正,且向被告送达诉状后,被告也认为原告起诉的名称与其实际名称不一致的,裁定驳回起诉。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发现上述错误的,原、被告均同意更正的,应准予其更正;原、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更正的,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征求原、被告意见和进行相关更正的情况应记录在案。
5、经审查发现,原告起诉的被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而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的,应书面通知该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定 *** 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通知其法定 *** 人,其法定 *** 人同意参加诉讼的,由其法定 *** 人参加诉讼,其法定 *** 人不同意起诉的,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诉讼主体方面常遇到的难点是在认定有关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时的主体追加问题。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难以确认的,原告仅起诉单位或个人的,应询问原告是否追加被告,如原告不同意追加,则应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如原告申请追加,则应依法追加被告,并全面查清事实,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作出认定,并依法对责任人作出裁判。
二、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及举证责任分配
(一)举证要点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买卖合同;
(2)订(定)货单;
(3)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3、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赔的证据;
(5)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 *** 、公式、依据等。
(二)举证责任分配:
买卖合同纠纷,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
1、对原始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及鉴定问题
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原告已经提供了原始债权凭证,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应由被告申请鉴定,被告也最便于提供检材,不申请鉴定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上的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这枚公章,因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举证基本上属于客观上不能,则应由原告进一步举证,比如查被告的工商档案材料、被告对外使用该公章的证据(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欠条、文件等等);如果被告认为该枚公章是假的,与其手中公章不一致,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真实公章样本,申请鉴定。
如果被告不认可其有该枚公章,但其认可与原告间存在业务关系,也存在欠款关系,只是对数额和公章存有异议,则不能把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原告,被告应就其欠款事实进行进一步举证。
三、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买卖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
2、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对于付款的影响。
3、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情况:
(1)出卖人是标的物的所有人,还是合法占有人或非法占有人。
(2)财产所有关系是单一所有还是共同所有。
(3)买卖关系发生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情况。
4、买卖关系的形成情况:
(1)双方建立买卖关系的时间、地点,有无书面协议。
(2)买卖关系的建立是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
(3)买卖双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价款支付 *** 、权利转移时间、标的物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是否约定明确。
(4)有无规避法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
(5)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
(1)出卖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 *** 将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2)买受人是否按约定的时间、地点、 *** 接受标的物,交付价款。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原因,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情况,有无不可抗力的原因。
(4)当事人有无继续履约的能力。
四、法律关系性质及效力的认定问题
合同无效的情况应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严格适用。从当前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出发,一般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五、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
(一)买卖合同中职务行为的认定
经初步审查,在认定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方面有争议的,以下几种具体情况应予充分注意:
1、只有业务员签字,没有注明单位名称的,或是虽然注明了单位名称,但未加盖单位公章的的情况下,如单位予以认可,则认定职务行为;如单位不予认可,则要看债权人或是业务员的举证情况,要适时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债权人或业务员有证据证明系单位欠款的,认定为职务行为,否则只由业务员个人承担责任。
2、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在离开公司后以单位名义为债权人出具欠条或帐务清单、购货清单等材料时,如单位追认,自无争议;如单位不予认可,则需债权人举证,如符合表见 *** 的特征,则可以认定职务行为有效,如无证据证明,仅凭此条主张权利,则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3、长期买卖业务中的负责人或采购人未离开公司,只是调离原来的部门,虽然其所出具的欠条的可信度大于离开公司后的可信度,但在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债权人仍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4、债权人向工地运送建筑用材料,个人给出具欠条的,如能证明债务人单位当时有该工地、材料也送至该工地、单位当时在该工地也有该职工,一般可认定为职务行为。如向工地送的是馒头等生活用品,收到人注明某某公司但未加盖公章的,如单位不予认可,则应对该生活用品的使用时间、用量、地点、需求人身份方面具体分析,查明相关事实,如综合情况符合工地使用的,则应认定为职务行为。
5.其他职务行为的认定。
(二)被告帐面记载和发票记载的名称与主张权利人不一致时的事实认定问题
实践中,时常有被告帐面记载的是欠某某单位款,业务往来时的发票也是该单位开具的,但主张权利人是个人,被告认可是与发票上记载的单位发生的业务关系,不认可与个人间的买卖法律关系。
在单位出具证明证实欠款属于个人债权的情况下,个人持有相关债权凭证,应认定个人与被告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个人有权主张欠款。
(三)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故发票应作为付款凭证。
现实生活中,发票与付款脱节的情况经常存在。对收到发票,给对方出具了收到条,但没有注明未付款的,被告主张已给付货款或是不到庭答辩的,应考虑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原告仅凭一发票收到条主张欠款事实的,对欠款事实不能认定,有其他证据的,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
如发票收到条上注明“收到发票,款未付”字样的,则应认定欠款事实。
(四)债权 *** 的认定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 ***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 ***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 *** 行为中需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比如 *** 时可能涉及诸如质量、折扣、维修等方面时,能否将债权单独 *** 的问题。
互负义务的债权 *** ,一是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二是涉及可能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应从严掌握。如实务中,有的公司把债权 *** 给了第三方,第三方现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还存在很多如折扣、维修等问题的争议,且原债权人已经濒临破产,原债权人在债权 *** 后仍保留其应负之债务,但债务人实现其权利已基本为客观上所不能,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单独 *** 权利损害了债务人利益, *** 行为无效。
二是债权 *** 的通知义务问题
1、不能把提起诉讼视为通知的一种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 *** 应当通知。未经通知, *** 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自然受让人也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就谈不上提起诉讼可视为通知的问题。
2、通知义务的履行问题。债权人向债务人邮寄了 *** 通知,但债务人不承认已收到,应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债权 *** 通知义务的审查,不宜过于严格,一般要求有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回执即可。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债权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也可由受让人把加盖有债权人公章的债权 *** 通知代为送达给债务人,受让人直接送达自己 *** 的通知材料不能产生 *** 的法律效果。
还款承诺书 篇3
本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至____年____月___日向XXX借款______元整(大写: 整),仍欠_______元整。
为及时还清所欠钱款,保持个人的良好信誉,我承诺以下几点:
一、个人承诺
1、本人保证今后的工作收入(或筹集到的款项)先用于缴交拖欠,每月还款_______,还款时间每月月初5号—10号之间。还款方式以现金方式为主,银行转账只提供工行。XX收到款之后要出具相应的收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本人同意将本人的____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提供担保人_______(如有担保人在此承诺书之后再签订担保人协议)
4、若本人因故要出国(境)留学或定居,愿意交清全部欠款后再办理出国(境)等相关手续。
5、在欠款期间,若本人因故转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有变动,保证及时将信息反馈给XX。若因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还款日期
1、本人保证一定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还清所欠的钱款,做诚信人,恪守信用。
2、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存XX,一份本人保存。
三、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家庭联系 *** :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联系 *** :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还款承诺书 篇4
xxx银行:
我叫xxx ,现年xx岁,身体状况:好□ 一般□ 差□。我愿意为妻子xxx申请办理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大写) 元提供双方还款承诺,和妻子一起按期、足额偿还贷款,如果妻子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则从贷款到期之日起,由我偿还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连带责任至本笔贷款本息全部偿清为止。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5
(适合含保证人)
致: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债权人):
鉴于: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与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向您借款人民币 (小写:¥ 元),借款期限为 天,现本连带担保人 郑重向您保证:
1、 本人提供给你方(即债权方)的所有有关此笔贷款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本人已清楚阅读、理解,对所有由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以及相关的所有借款资料的内容无异议。
2、 本保证书为不可撤销,与其他相关承诺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因一切可抗力与不可抗力因素改变,经我(我们)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3、 若非你方(即债权方)原因导致借款人(即债务方)还款不能正常履行,本人作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人,向你方(即债权方)无条件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和支付借款金额30%的违约金,若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情形,每逾期一日再向你方(即债权方)支付借款金额5‰的滞纳金,若因为借款人原因造成你方(即债权方)损失的,本人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若非你方(即债权方)原因导致债务方不能偿还此笔借款,本人作为连带担保撤销地授权你方(即债权方)可以以我(我们)名义处理本人名下各类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现金、银行存款、机器设备、有价证劵和各类能够变现的物质等,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你方(即债权方)的借款和支付有关费用,如造成你方(即债权方)损失的,我(我们)同时还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我(我们)在贷款未清偿完毕本人将放弃一切上诉、抗辩权利。你方(即债权方)有权采取一切合法的措施向本保证人追偿借款和有关费用。
经本保证人确认愿就上述保证承担所有的相关法律责任。
保证人(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联 系 地 址:
联系 *** :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6
山东万吉塑胶有限公司:
依据双方于20______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我方尚欠你方________元(大写:伍佰叁拾贰万柒仟零柒拾贰元)。现关于货款的清偿问题,双方达成初步如下协议:
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我方分期偿还欠费,具体还款时间及金额初步如下:
1、20______年4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2、20______年5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万元;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乌海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 *** 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20____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7
承诺人(贷款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网站用户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于______年___月 日自愿申请通过浙江华盈股权投资基金创办的 *** 借贷中介平台——温州贷网站()向网友借款,本人在温州贷网站注册的用户名为 。现本人郑重向浙江华盈股权投资基金、温州贷网站及出借资金给本人的投资者,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温州贷网站上登载的全部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协议、收费规则、隐私规则、借款协议、使用条款、告知书),本人愿意完全遵守该等文件及其随后修订版本中的各项规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自愿申请通过温州贷网站借款,保证按照温州贷网站的收费规则及其他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本人通过温州贷网站进行的所有借款行为均是本人自愿行为,本人及配偶以全部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的财产)和个人财产保证完全履行借款协议及相关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
四、本人郑重承诺,若未按时还款,将严格按照《温州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支付罚息和罚金。
1、逾期罚息和 *** 催收费用标准:逾期欠款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八收取罚息,逾期30天以上每天按逾期本息的千分之四加收 *** 催收费用。
2、上门催收费用标准:催收人员上门催收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① 浙江范围以内,催收费用按照1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3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20xx元。
②浙江范围以外,催收费用按照200元/人/天收取,单次的催收费用上限为600元/次,借款人单次逾期的累计催收费用上限为3000元。借款人需要承担催收人员的车旅、食宿费用。
③ 罚息、 *** 催收费用由借款人直接充值到温州贷网站的个人帐户内,上门催收费用按照《温州贷网站逾期催收收费标准》由催收人员现场直接收取。
五、本人承诺向温州贷网站所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均为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人(贷款人):
(手印)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还款承诺书 篇8
债务人于 年 月 日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约定归还日期为 年 月 日。本人郑重承诺如下:于年 月 日之前将所有借款本息全部还给债权人。在此期间,若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及利息的相关情况,债权人可要求本人提前清偿本金及利息。若不按上述期限及时归还欠款,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出借人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人对债务人上述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特此承诺!
债务人: 保证人:
联系 *** : 联系 *** :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日期:日期:
还款承诺书 篇9
现在很多人喝多单位都会以承诺书的方式承诺自己会做到某件事情,那么大家了解过承诺书的定义吗?知道这种文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应吗?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