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钱应该怎么管理
双方经济独立的模式
这种模式现在很多年轻夫妻在用,双方都有经济来源,地位对等,都靠自己赚到的钱来付出。
这个好处就是,双方不容易争吵,各自用各自的资金。
唯一的风险就是生活如果各处AA制就不太实际,这样没有办法体会到两个人共同努力的感觉。只要对方觉得,我都是靠自己在养活自己的话,很多时候资金的使用随意性会很大,对未来的共同规划会欠缺一些。
同事老李已经结婚好几年了,他和老婆之间就约定商量好,各自为各自的生活进行开销。小孩的开销费用,按一定的比例两个人共同出,父母孝养的资金是各自孝养自己的父母,即使在一方父母遇到大病的情况下,也是尽量不会向对方开口。
他认为这样双方都没有压力,即使将来不幸分开了,也不会因为钱的事情而困扰,觉得任何一方吃亏。
财务共同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一般都会建立一个共同的家庭基金,按照夫妻双方收入的百分比放入家庭基金里面。
这个 *** 是让人比较舒服的模式,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两个人一起付出,在理财的道路上大家可以互相扶持,能够维持双方的感情,又能保持各自的独立性。另外,还可以把剩下的资金放在自己喜欢的事情上或者学习成长上。
比如,老公一个月收入3万,老婆一个月收入1万。双方可以按照50%的比例或者是老公50%的比例、老婆30%的比例,将资金划到家庭基金里面。
然后用家庭基金账户绑定信用卡,每个月的开支都是通过刷信用卡进行付款,这样的每个月的开支通过查账单就一目了然,不需要再另外记账的。
除了生活支出费用,像小孩的长期教育费用,两个人的养老费用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去管理。在资金积累到一定的程度,需要投资或者花费的时候,两个人可以共同商量。
财务由其中一方管理模式
单方面有收入的人,要么他会自己做财务管理或所有的决策,那么作为 *** 妈妈,基本上都要听他的财务安排;要么其中一方的财务管理能力以及决策力强,他就会负责管理所有的财产。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过度的消费浪费,只要管钱的那一方,懂得如何管理钱,就可以把财务打理的井井有条。
唯一的风险就是,掌控钱财的一方对感情上面出轨的话,对另外一方是非常吃亏的。如果是独裁者,都会限制另一方的财务自由。要花钱,必须听另外一半的,就会觉得自己一直被受控制,这也是变成一个即时炸弹的原因。
听上去感觉 *** 妈妈好像是最劣势的,没有什么地位,因为没有收入,又不敢和另一半谈钱。难道 *** 妈妈在家就没有地位?在家没有权利理财吗?
理财是一项能力,就算我们还不会做投资,但我们可以学习家庭理财知识,记录日常费用开销,让另一半知道我们在有规划的消费。
当然,身为 *** 妈妈,都会希望另一半会花些时间陪伴孩子,陪伴家庭。同样另一半也希望当他面对财务压力的时候,你可以成为倾听者,给他一些精神上的支持。
*** 妈妈也是有创造财富的权利,女人要懂得经济独立,或许收入不足以供给家庭,但是可以让妈妈带来更多的肯定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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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投资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虽然上述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有明确的规定。以一方婚前财产为例,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哪些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1)一种意见认为,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①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②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③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 *** 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④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2)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①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②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③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④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经比较可知,上述两种意见关于“投资收益”的理解有一致的地方,但也有不同之处,例如,前一种意见认为,一方将婚前财产存人金融机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后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收益属于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特质不同,应当与本金一样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该问题的规定并不是十分明确的,故这里的“投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对于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作进一步的解释。我们认为,在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根据所得收益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而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对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孳息,认定为个人财产比较合适;而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增值部分,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合适。(2)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由于这只是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自己的财产投资做公司的股东,每年都有分红,这些分红属于投资经营性的收益,既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无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共同投资的所得收益一般认为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在夫妻双方婚内使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的所得收益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进行离婚的时候,双方可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需要夫妻双方进行商议。
离婚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股票、债券、基金怎么分?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以背书方式 *** 给另一方;无记名股票,由持有股票的夫或妻一方将该股票交付给另一方即可。如果夫妻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则由持股的夫或妻一方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应分出的股份无偿 *** 给另一方。
双方如果能够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按双方协议的分割 *** 进行处理。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价值无法确定,瞬息万变,一日之间价格差距就可能很大,如果进行估价或折价,会给双方带来风险损失。因此,还是选择协议分割比较有保障。
如果双方分歧较大、协商解决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数量按比例分配,依法进行判决。
如果持有的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以某一日的股市价格计算相应的货币数额。如果持有的是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切掌握股份的市场价值,对此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也可以根据公司年终财务总结中的每股净资产额,确定股份价值并予以分割。
对所持债券的价值有争议的,可按分割当日市场行情价值,一方继续持有债券,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一半对价;第三种分割 *** 是可根据债券的数量,按照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