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风险有什么呢
股权质押 存在的风险有: (一)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有间接性。出质股权所在的公司财产,只归公司所有,而不归质权人或出质股东,质权人在设立质权后不能直接取得对质物的管领和支配。 (二)出质股权价值具有波动性。在设立质权时,依据的是当时的市场价值,但如遭遇经济衰退等问题,当时的股权价值会和实现股权质权时的价值有云泥之别。 (三)出质人和公司的道德风险易导致担保的价值贬低。 (四)股权质押无法摆脱股权劣后债权获偿的短板。 《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 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质押 财产归 债权人 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呢
股权质押 会产生下列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 股权 *** ,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 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 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 质押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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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有哪些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法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 *** ,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 *** 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注:民法典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