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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前十大户占比

时间:2024-07-07
今天给各位分享贷款前十大户占比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贷款前10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更大十户贷款余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

你好!

对更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比例=对更大十户借款客户贷款余额÷资本总额×100%

(标准:不得超过1.5倍)

资本总额=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调配(贷方余额)

打字不易,采纳哦!

银行前十大贷款客户金额比例合计超过净资本50%的监管指标是银监哪个文件中的规定,在线急等。2:25前

首先不是银监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什么是“单一更大客户贷款比例”和“更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怎么计算?

“单一更大客户贷款比例”就是更大的一个客户,其贷款余额占该银行总贷款的比例;“更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就是更大的十个客户,其贷款余额占该银行总贷款的比例。这是银行贷款内控以及监控要求之一。

信用社改革基础是什么

这篇文章不错,可参考..........

股东选择与权利实现: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础性问题

来源:《金融研究》 2007-07-20

摘要:本文认为农村信用社现行的增资扩股定价办法,实际上强化了内部人的控制地位,只有引入市场化的竞价机制,打破股东的逆向选择格局,才有可能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目前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下同)花钱买机制的改革出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行增资扩股的定价 *** 吸引不到真正的股东;二是股权设置排除了大股东,而小股东又不愿意参与决策;三是即使股东有意愿参与决策也要受外部人控制。这三方面的问题动摇了花钱买机制改革的基础,为避免出现“种瓜得豆”的结果,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更多地引入真正有意愿、有能力、负责任的股东,使农信社逐步具备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不是象目前这样,需要高度依赖外部监管的力量才能保证改革演进的路径不偏离目标。

一、农信社改革一手硬一手软,与预定目标存在偏差

以首批八个改革试点省之一的某市为例,8家县农村信用联社31854万元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已全部发行。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达到4.62%,较2002年末增加了5.8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下降至11.43%,较2002年末下降了10.02个百分点;2004年1-9月份实现盈利823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298万元。从数据看,资金支持方案的实施增强了该市农村信用社的抗风险能力,提高了经营效益,对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构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是,对农信社一年来的改革进程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农信社除了千方百计增资扩股完成票据发行的硬指标外,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等其他方面的软指标改革并没有真正起步。到目前为止,农信社转变机制方面取得的成效甚微。

一是不良贷款率的降幅虽然较大,但是不良贷款绝对额减少有限,而且潜在风险较大。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额14.12亿元,较2002年底减少4.78亿元,剔除票据置换因素,实际不良贷款减少1.6亿元;2004年9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为123.58亿元,较2002年末增加35.47亿元,增幅为40%,但是贷款面并没有拓宽,新增企业户数不超过10%,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不良贷款的减少是由企业借新还旧因素造成的。综合-上述两个因素,不良贷款实际降低了1.82个百分点。从农信社贷款的投向看,相当比例投向了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的小型企业,有些甚至是国家限制发展的“五小企业”,在没有其他金融机构进入的情况下,农信社的信贷资金难以从这些企业中全身而退。据调查,D农信社贷款前十户中有三户是小型的钢铁企业,贷款余额占前十户贷款的40%以上。

二是收益率虽然有所提高,但并非来自信贷结构的调整优化,而主要源于垄断农村金融市场而产生的超额利润。调查中发现农信社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现象比较普遍,平均上浮幅度由2003年的45%提高到110%,利息收益大约增加4亿元。特别是C县农信社利率上浮50%以下的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1.5%,上浮幅度在50%-130%之间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98%,利率的大幅提高为其带来可观的收益。

三是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位一体的制衡机制尚未形成。从8个社的情况看,三会制度的建立仍然停留在书面上、悬挂在墙壁上,截至2004年9月末,没有一家社召开过真正意义的社员代表大会,只是按规定走过场,以职工大会代替。大部分的贷款投向、财务收支、费用开支等重要事项不能定期公布,更无从谈起接受社员监督。信用社普遍是理事长兼主任,名义上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质上是理事长全权负责制,不存在二者之间制约关系。县级联社监事会由于没有常设机构,一般只设监事长,通常的做法是由内审稽核部门负责人担任,由此带来的是稽核部门履行监事会职责,实质上使监事会成了联社内部稽核审计的一个部门或者科室,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重硬指标完成、轻机制转换,是农信社改革过程中的普遍性倾向,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信社改革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二、逆向选择产生的股东不能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需要引入合理的定价与竞价机制寻找真正的股东

农信社改革的实质是花钱买机制,人民银行是农信社良好治理机制的买方,至于人民银行为什么愿意为此买单,既有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要求,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并不是我们讨论的主题。我们要讨论的是:谁能够供给良好的治理机制?人民银行能否把钱交给真正的供给者?

治理机制的最终供给者是股东,股东通过两个层次的委托 *** 关系,即股东大会与理事会的委托 *** 、理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 *** ,间接对经理层进行监督约束。没有真正履行职责的股东就不会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农信社机制难买的真正原因,就在于没有真正负责的股东。如果人民银行把钱付给没有意愿履行监督职责的所谓股东,就等同于中央银行出钱,巩固农信社经理层的内部人控制地位,这与改革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找不到真正股东的原因是当前实施的资产定价 *** 不合理:不论净资产高低,均以一元作价折股。对于净资产已经超过1元的信用社,由于存在投资入股者剩余,只有服从经理层意志并愿意放弃监督权的投资者,才会获准入股,从而形成内部人控制。对于净资产低于1元的信用社,投资入股就意味着损失,那为什么还有入股的呢?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贷款户被动入股,不入股就被清收贷款,入股后为保住贷款也不敢行使监督权。二是为了取得贷款优先权入股,这类所谓的股东在得到贷款前不敢行使监督权,得到数倍于股金的贷款后不愿行使监督权,因为信用社一旦倒闭他们的既得利益损失更多。三是得到保息分红承诺的存款化股金,没有了损失资本的风险压力自然就没有监督约束的动力。

即使某社每单位股权的名义净资产恰好为1元,考虑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农信社盈亏能力的变化,农信社股权的实际价值也是或者小于或者高于1元。

从该市情况看,8家农信社增资扩股后股本金由2002年末的34324万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50054万元,每股净资产由2002年末的0.61元增加到2004年9月末的1.08元,但是从增资扩股前后股东结构变化情况看,股东结构并没有得到完善,而且资格股比例较高,影响股本金的稳定性。

每股净资产较高且盈利能力强的C农信社,2004年9月末,股本金总额为6546万元,其中投资股4154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63.46%,资格股2392万元,占股本金总额的36.54%;自然入股4332万元,占股本总额的66.18%;法人股2214万元,占股本总额的33.82%;农村信用社员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1397万元,占股本总额的21.34%,员工投资股1323万元,占投资股本总额的31.84%。前十位法人股东均是有求于经理层的贷款大户,没有信贷关系对经理层无所求的企业被屏蔽在大股东名单外。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16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2.7%,同比增加 5443万元,增长33.8%,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148倍。前十位自然人股东中7位是农信社的现职高管人员,内部人的控制能力极强。

每股净资产较低且盈利能力一般的D农信社,2004年9月末,5696万元股本金中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占比为30.18%、69.82%;自然人股3201万元,法人股2495万元,占比分别为56.2%、43.8%,自然人股东中内部职工入股金额占比60.76%,职工股几乎全是投资股,而非内部职工的投资则全部集中于资格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比重较大,占比77.94%,而非内部职工股22.05%。前十户法人股占法人股总额的32.67%,其中有6户是农信社近年来的贷款大户,这些企业刚刚起步,对农信社的融资依赖明显,个别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新增贷款支持,甚至用老贷款入股。2004年9月末,前十户法人股东在农信社的贷款余额为2.25亿元,占D农信社全部贷款余额的21.7%,同比增加8610万元,增长61.9%,贷款余额是股本金的-27.6倍。前十户自然人入股占所有自然人入股金额的8.24%,其中有6位是高管人员,内部人控制的影响力很强。

经过逆向选择而产生的投资者,并不是真正有意愿约束经理层的股东,那些真正有意愿监督约束经理层的投资者却难以成为股东,人民银行付钱给这些股东,怎么会买来良好的治理机制呢?

从规范的资产估值理论角度看,农信社统一按照每股一元的价格增资扩股显然是不合理的。农信社增资扩股价格的确定应当取决于未来收益,而股东对未来收益的预期受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农信社在农村相对垄断的地位对其资产风险和盈利能力的影响。垄断地位为农信社上浮利率提供了条件,使其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息收入;同时垄断地位要求农信社为许多经营前景不好、抗风险能力差、技术含量低的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提高了农信社风险资产的数量,降低了农信社资产的质量。二是央行对其提供的资金支持以及地方 *** 管理对其经营的影响。央行通过发行票据和提供专项借款的方式支持农信社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信社资产质量的提高,而地方 *** 管理农信社一方面为农信社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干扰农信社自主经营的风险。三是农信社的信息披露渠道少、规范性差,而投资者也存在甄别能力弱,缺乏敏感度的特征。这两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使农信社股票价格较大幅度偏离其内在价值成为可能。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信社所在区域内实业投资的平均回报率是农信社股权定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股权的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农村的资本形成能力差、农民的投资偏好程度低,也就是说农村的股权市场是一个需求稀薄、相对封闭的不完善市场,发行市盈率整体上要低于沪深股市同类公司的平均水平。资格股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退股,而投资股 *** 的市场空间狭窄且没有规范,基于资格股的变现能力要强于投资股,考虑流动性对股价的影响,资格股的价格可以上浮,体现其流动性的价值。

寻找负责股东的前提是由治理机制的买方--人民银行--牵头对农信社的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价,即以农信社的净资产为基础,充分考虑央行票据兑付的可能性、农信社未来的盈利能力,在对存贷款利差变动趋势、支农再贷款未来的数量与价格、差别准备金率政策取向等因素进行预测并量化折现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的基准价格与上下限区间。在具体发行环节,可采取向投资者累计招标、询价的方式,或者由投资者竞价购买。这个价格可能远远低于1元,也可能远远高于1元,但更接近不同标的物内在价值,按照市场规则进入的投资者必然是真正的股东。这些股东保本增值的途径,要么是约束经理层控制风险,要么是激励经理层增加盈利,通过每股净资产的增加或者现金分红实现投资收益,无论侧重哪个方面,都有助于良好治理机制的形成。

三、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要允许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

股东监督权的行使也有成本,主要包括发现经营活动真相的甄别审计成本、说服其他股东达成共识的时间精力成本等等。一个小股东在支付这些监督成本后,并不能得到更多的利益,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之后必然选择不做为。另一方面,不支付这些监督成本的股东也能得到同样多的利益,因此在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下,股东的更优策略就是搭便车,不行使监督约束权,而大家都等便车不行动的结局就是没有便车可搭乘,其结果必然是内部人控制。

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股权结构分散化,从收益看,股权分散化的要求限制了单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总额,也就限制了其可能取得的红利收入,从成本看,一人一票的决策方式进一步加大了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不利于调动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意愿。

在股权设置中应允许甚至鼓励大股东的存在,因为大股东能够取得决策预期收益的较大份额,在抵扣监督成本后仍能够获得净盈余,因而更有愿意参与决策,否则就会由于别人的错误决策承担更多的损失。县市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不关系国家金融命脉,应该放松大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只有当大中股东累计的表决权能够达到足以影响决策的临界值时,特别是能够影响到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与解雇时,股东的监督机制才会真正发挥作用。

从C、D两家农信社的股权构成看,无论哪一类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都远远大于收益。对于法人股东以及非内部职工自然人股东,最主要的收益是取得贷款的优先性和优惠性,监督约束经营者不但要花费时间、精力研究农信社的经营状况,甚至会降低获取贷款的可能性,机会成本远高于可能增加的分红收益。对持有股权的经营者来讲,实际更高入股金额不过15万元,其获取分红的收益远远少于其在贷款决策环节可能获取的租金,也就是说,没有激励机制促使高管人员为了获得股东收益而放弃经营过程中的寻租行为。作为股东的内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可能就是丧失工作机会,双重身份的利益权衡,其最终的选择也会是放弃监督权。

即使排除上述情况,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也会导致股东行使监督权的成本大于收益,最终产生“用脚投票”的结果。以C农信社为例对股东成本收益估算可以说明问题。银监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单个自然人持股更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千分之五,单个法人持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理论上C农信社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单个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27.3万元;实际上C农信社自然人股东持股最多为19万元,法人股东持股最多为30万元。我们以更大股本金30万元、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的十倍为收益率估算股东一年可能得到的投资收益,收益额为6万元左右。而股东要了解农信社的经营状况,支付审计事务所进行全面的账务审查的费用也不止6万元,更不用计算说服其他股东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了。从全市情况看,目前82%的自然人股东入股金额在一万元以下,97%的法人股东入股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绝大多数人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行使监督权的成本。

也就是说,由于不存在对经理层有约束力的大股东,即使有完善的股东大会制度,内部人控制的局面仍然不会改变。

四、法人治理结构应由股东自主选择,而不是由外部人控制

农村信用社改革备选的组织模式有4种,即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一级法人、二级法人,但具体采取什么产权模式,组织的边界延伸到什么区域,高级管理人员由谁担当,均由外部利益主体事先确定,选择权并不在股东手中,而是地方 *** 、银监局、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要么是各方博弈的均衡选择,要么是强势主体的更优选择,但不会是股东的更优选择。该市选择一级法人的产权模式就是地方 *** 与银监部门由上而下强势推进的结果,对于经营效益比较好的二级法人社来说,没有选择继续独立经营的权利,股东拥有的权利得不到体现。

只允许三农问题不突出地区的农村走商业银行改革模式,本身就隐含一种假设: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可以保证服务三农,而股份制不能保证服务三农。实际上,只要是以存款为主要负债的金融机构,不论组织形式如何,都必然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农信社是否围绕三农服务,或者取决于服务三农的风险收益比较,或者取决于其在非农领域与同业的竞争力比较,也可以制定社区再投资法进行约束,却与产权模式无关。如果硬性通过金融监管确保支农贷款比例,必然支付较高的监管成本,且未必取得真实的支农效果。

该市8家县联社全部进行了一级法人合作制改革,2004年末,统计报表显示全市农信社贷款余额为125.5亿元,其中农业贷款余额73.94亿元,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显示全市农信社企业贷款余额为86.22亿元。统计口径中农业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农户 *** 、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按照上述数据推算,农业经济组织贷款:73.94+86.22-125.5=34.66亿元,也就是企业贷款占到农业贷款的47%,即使全额扣除国家及省级农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信社的近10亿元贷款,真实的农业贷款也就是49.28亿元,仅占农信社贷款余额的39%。很明显,合作制与支持三农不是同一概念范畴,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未必倾力支农,而股份制的农村商业银行也不是必然非农化。

农信社将其主要的资产投放于城市企业还是三农,归根到底取决于其在不同细分目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较。对比在同一城区的A农信社与国有商业银行,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分别为28.17亿元、21.55亿元,较2002年末分别增长23.7%、23.4%,分别低于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增幅3个百分点、21.5个百分点,显然,农信社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再对比A农信社与其他县的农信社,A农信社2004年11月末的存款、贷款余额较2002年末的增长幅度是八家农联社中增幅最小的社,分别低于全市农信社平均增幅16.2个百分点、19个百分点,显然也是处于劣势地位。这两组数据对比说明了一个道理: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农信社最有效的市场定位就是农村。

既然是否支农与产权制度无关,存款人的利益保护程度也与产权制度无关,那么就可以在更多的地区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是因为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一人一票的治理机制,大股东难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因而不可能引入大股东。而缺少具有威慑力的大股东,就不会有自我约束力的经理层,也就没有良好的治理机制。

更多地建立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有利于充实农信社的资本,也有利于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与此同时,鉴于资产规模、不良资产与盈利能力在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为全方位多层次地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股份制的农信机构应取消统一的8%资本充足率下限标准,进行差别化设置。

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 *** 负责制定各组织模式的设立条件,只要农信社符合成立条件,股东就自然获得行使三项选择权的自由,一是自主选择产权模式:合作制、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二是自由选择组织的有效边界:市、县、乡或者是村庄;三是民主产生“三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并选择高管层,而非仅体现 *** 的意志。从根本上讲,股东的权力越完整,农村金融对资本的吸引力才会越强,花钱买机制的目标才越有可能实现。(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杨子强)

更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高有什么关系

更大十家客户贷款比率高,那么银行贷款客户集中度较高,不利于风险分散;银行资产减值损失较快增长,对盈利形成较大侵蚀,总资产收益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均较低,盈利能力不行。

关于贷款前十大户占比和贷款前10名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商业银行对更大的十家借款人的贷款总额

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

2.──────────────≥4%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1.────────≤8%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滞贷款期末余额

2.────────≤5%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帐贷款期末余额

3.────────≤2%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三)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1.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

资本净额

2.对更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对更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50%

资本净额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

─────────────────────≥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和库存现汇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汇)期末余额

─────────────────────≥5%

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

1.────────≤4%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

2.────────≤8%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六)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之比不得超过30%。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

─────────────────────────≤30%

外汇资产期末余额

(七)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超过100%。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期末余额

───────────────────────≤100%

资本净额

(八)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

款之比不得超过85%)。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7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8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九)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

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汇中长期贷款与各项外汇

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60%

外汇贷款期末余额

(十)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

性资产与外汇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25%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2.外币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6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二、监测性指标:

(十一)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二)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向股东贷款余额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之比。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十三)外汇资产比例指标

外汇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四)利息回收率指标

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

────────×100%

到期应收利息总额

(十五)资本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十六)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附:二

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

一、资本、资产包括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含表内、外)。

二、根据不同资产的种类,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分为0、10%、20%、50%、70%、100%六个档次。根据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四、资本成份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1.贷款呆帐准备

2.坏帐准备

3.投资风险准备金

4.五年(包括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项

1.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2.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3.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4.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5.呆帐损失尚未冲减部分

五、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项目 风险权数(%)

────────────────────────────────────

(一)现金

1.库存现金 0

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 *** 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对我国中央 *** 的债权 0

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3.对一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 *** 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0

4.对二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 *** 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1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 *** 、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一级国家和我国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2.对我国省市 *** 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50

3.对二级国家和我国市以下 *** 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70

4.对其他公共企业的债权 10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

①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保证 10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③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保证 10

④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⑤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保证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⑥国家特大型企业保证 50

⑦国家大型企业保证 70

⑧其他企业保证 100

⑨其他保证 100

(2)抵押贷款

①土地房屋产权 *** 抵押 50

②居住楼宇抵押贷款 50

③动产物业抵押 50

④其他抵押 100

(3) ***

①人民币存单质押 0

②外币存单质押 10

③一级国家及地区和中国 *** 的国债质押 0

④二级国家及地区的国债质押 10

⑤现汇质押 10

⑥金融债券质押 10

⑦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票据贴现 10

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50

⑨其他质押 50

3.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借

1.对本国同业拆借

(1)商业银行 10

(2)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3)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 10

(4)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2.对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六)其他 100

六、表外资产成份与信用转换系数规定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

1.等同于直接受信 100

2.和特定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50

3.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由于货物移动所产生的或有项目 20

4.回购协定 100

5.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100

6.买入远期资产 100

7.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100

8.超远期存款 100

9.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50

10.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0

11.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50

12.利率、汇率合约 暂不考核

注:1.一级国家和地区是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及沙特和香港地区

2.二级国家和地区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沙特、香港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

附:三

表外项目释义

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

(一)一般负债担保

一般负债担保主要是指对国际融资业务开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应借款人的要求,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本息偿付保证。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贷款人偿付本息时,银行有义务代为偿付。

2.透支保函指的是银行为国内法人驻外机构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透支帐户而开具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申请人按照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申请人未能如期补足透支金额,开具透支保函的银行有义务代为补足透支金额。

(二)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

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

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认股权证。

(一)投标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开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银行则承担支付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申请而开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对买方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指的是银行向买方提供担保,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向买方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利息。

(四)预留金保函又称留置保函,指的是应卖方申请,担保银行开具给买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约条款中,规定合约价款的部门款项,待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付迄。这样,既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应收款项,又保证买方能够在卖方未全部履行义务时,向卖方进行追索。

(五)认股权证指的是可以凭其在规定日期内按协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购入若干普通股的权利证书。

三、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该项目主要指的是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出口和进口跟单信用证)。

四、回购协定

回购协定指的是受信人将自己持有的有关资产(一般为证券),按协议规定的售价卖给授信人,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协议规定的买价向授信人购回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资产销售指的是银行出售贷款债权行为。出售贷款债权,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数额,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获取手续费收入。因买方对该项债权保有追索权,故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

六、买入远期资产

和资产销售相对的,就是资产购入。若银行购入无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就要承担该项资产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风险;若购入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也要承担向售方(债务人)索偿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风险。

七、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又称未缴足股票,指的是已认购而未缴足股款的股票。

(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简称证券,是一种融券行为,一般是指银行向证券投资人出借证券。

八、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一)票据发行便利,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受信人(票据发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行短期票据,而授信人(包销银行)则需要承担已承诺的授信额度内的票据包买或给予备用信贷,以便使票据发行工作能顺利地完成,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二)循环包销便利指的是银行保证证券承销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循环承销的融资额度。银行负责承销未能售出的全部证券或提供等额的备用信贷。

九、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指的是已正式签约的为期一年以内而未曾动用授信额度或尚未正式签约的授信意向。

十、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指的是银行已与受信人正式签约,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诺。

十一、利率、汇率合约(此项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一)利率合约包括:单一货币的调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二)汇率合约包括:交叉货币利率调换、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附:四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略)

附:五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之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合法、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暂行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考核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可根据总行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行,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分解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第四条 各指标均以会计科目和相应的专项统计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五条 监控性指标是要求各行必须达到的指令性指标;监测性指标是参考性指标,是监控性指标的必要补充。两类指标都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 监控性指标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国际商业借款指标、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等按季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等按月考核。

第七条 监测性指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资产利润率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均按季上报。

第八条 按季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季度之一月的20日前,按月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行司。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各项指标的时间,比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有权对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比例和违反本办法的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该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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