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是指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界定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拓展资料
1、分拆收结汇----多个客户分别结汇后将所得人民币资金汇至同一个人名下。
这里边有两个动作具有非常明显的分拆特征:
一个是”分“,将外汇分拆给多人分别办理结汇,将人民币分拆给多人办理购汇。
一个是”合“,将结汇所得人民币归集到同一人,多人购汇后将外汇汇款到同一人
2、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包括:
①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
②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③5个以上(含)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
④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含)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
⑤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含)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含)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⑥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3、连续多日具体计算 ***
只要是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结售汇行为都是个人分拆结售汇,因此,对连续多日并无固定定义。
4、银行发现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行为特征之一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于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明显、银行能够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应不予办理。
②个人结售汇行为符合分拆特征之一,但银行无法直接确认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
经常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原则,要求个人提交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个人无法提供的,银行应不予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处理。
③银行在事后核查中发现个人涉嫌分拆结售汇的,应注意收集相关线索,避免同一个人再次办理分拆业务,同时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报告。
5、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的办理 ***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规定:
①本年度未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当日外币现钞结汇累计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当日累计金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②本年度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
经常项目项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以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二章规定的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资本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并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三章等个人资本项目管理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中国 *** 网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外汇个人拆分怎么处罚和个人外汇拆分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外汇汇款拆分3个人算吗
不算。外汇汇款拆分3个人不算,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需要经过申报,外汇汇款是指银行应汇款人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汇款人的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都属于逃汇:一、 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放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二、 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货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三、 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国家规定将应调回的利润留在当地营运或者移作他用的;四、 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该专项计划使用外汇 , 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外汇分拆处罚细则
一、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管汇机关)批准或者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以人民币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款项的;
二、境内机构以人民币为驻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短期入境个人支付其在国内的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没有卖给国家的;
三、驻外机构使用其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四、外国驻华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其人员,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各种费用,而由他人以外汇或者其他相类似的形式偿还的;
五、未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得购买物品或者移作他用,以人民币偿还的;
六、境内机构以出口收入或其他收入的外汇抵偿进口物品费用或其他支出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对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违法案件,由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分局,或者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按其情节轻重,强制实行收兑外汇,单处或者并处罚款、没收财物,或者由司法机
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