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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员工离开后怎么处理

时间:2024-07-07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股权激励员工离开后怎么处理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但在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通过围绕股权激励离职了怎么办的问题为大家分享过后,想必也解开了不少人的心结。那么,我们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股权激励期间员工离职,激励股权该如何处理

我们需要区分员工离职的情形,如果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并离职,那么一般处理方式为: 已行权部分由创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创始人代持的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 的 普通合伙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采用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期权企业的方式)以更低对价回购,未行权部分不再授予。 如果员工未违反劳动制度或其他纪律而离职,则已行权部分可以由公司考虑让其继续持有或收回,未行权部分不再行权。《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股员工离职怎么处理?

《股权管理办法》规定: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 *** 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 *** 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 *** ,强制 *** 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在采取员工股权激励时,请创始团队成员务必注意,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股权处置的约定宜早不宜迟,宜细不宜粗。越早约定,约定得越细,则覆盖的人员越多,执行性越强。更好的办法是在律师的指导下,在约定中穷尽所有面临股权变动的情况,区分员工被动离职、主动离职、意外身故等各种情况,设定好详细的执行方案,这才能确保你们激励目的能得以正确的实现。

股权激励离职后收回吗

公司股权激励锁定期内离职,所激励股权由公司按照合同拟定的价格回购或回收。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_分享利润_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 *** 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 *** 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 ***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 *** 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 。经股东同意 *** 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 ***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员工持股离职时的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没有上市的,劳动者辞职,单位就要求劳动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劳动者可以不退股的。原始股股东如果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丧失持股资格,所持股份应当在离职后一个月内 *** 给公司;原始股股东拒绝按规定 *** 股权的,公司将强制要求股东 *** ,强制 *** 价格为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之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 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之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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