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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定增资金怎么找

时间:2024-07-07
本月以来我们为大家剖析讲解最多的问题就是有关新三板定增资金怎么找基本介绍,可见为此困惑的不仅您一人。但在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通过围绕新三板股份定增骗局的问题为大家分享过后,想必也解开了不少人的心结。那么,我们今天要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依旧专业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给您带去帮助。

怎么找新三板的项目?

找新三板的项目至少有以下4种渠道:

1、交易软件

如东方财富,同花顺等里面包含的所有的挂牌公司,从里面可以查到公司的资料。

2、比较权威的线上平台

如洪三板:洪三板是洪泰基金战略投资的新三板股权流通平台。

3、市场上比较活跃的中介机构

如FA 他们大量活跃在股权投资市场,手里也有大量的新三板项目。

4、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他们作为新三板的主要投资方,自然少不了新三板项目

其他:各种大型的企业路演等

目前比较优质的项目渠道还是券商,因为企业挂牌离不开券商的辅导

新三板定增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新三板定增的定义

新三板定增,又称新三板定向发行,是指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新三板定增可在申请挂牌阶段进行,也可在挂牌后进行,还可在挂牌时同时进行。

二、新三板定增的流程

(一)确定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1、定增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 35 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

1)公司股东;

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

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 2 款第 2) 项、第 3 )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规定解读:1)公司现有股东参与定向发行的认购时,不占用 35 名认购投资者数量的名额;现有股东指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八条: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公司章程对优先认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作为特定对象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且将核心员工纳入定向增资的人员范围,明确了核心员工的认定 *** ,使核心员工也有了渠道和 *** 成为公司的股东,利于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3)合格投资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2013年12月20日修改)对投资者适当性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①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② *** 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 *** 。

③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 *** 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 *** 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 *** 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2、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挂牌公司应当与相关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后,该合同即生效。

(二)董事会就定增方案作出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十二条:挂牌公司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认购办法中应当明确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购股票份额的认购安排。

已确定的发行对象(现有股东除外)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等事项。

(三)发行对象用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应当说明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

(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大会的决议要求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中国 *** 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三)发行方案重大变更的处理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就股票发行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公告

1、决议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 *** 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审计、评估结果公告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涉及资产审计、评估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应当最晚和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3、发行认购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在缴款期前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其中应当披露缴款的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参与询价、定价情况,股票配售的原则和方式及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如有),并明确现有股东及新增投资者的缴款安排。

4、法律意见书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挂牌 *** 公告。

(五)审核

1、股转公司的审核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三条: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 *** 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丁26号金阳大厦)受理相关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查, *** 不再进行审核,也不出具行政许可文件。公司挂牌后,直接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

(1)备案的时间

挂牌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挂牌公司在验资完成后十个 *** 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 *** 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2)备案的审查

全国股份 *** 系统公司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股份登记函,送达挂牌公司并送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主办券商。

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票的情形,尚未完成相关资产权属过户或相关资产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全国股份 *** 系统公司不予出具股份登记函。

2、 *** 的核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9号》第二条: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应当向我会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国 *** 行政许可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一层)受理相关申请材料。

经中国 *** 核准的股票发行,公司应当在取得中国 *** 的核准文件后,按照全国股份 *** 系统公司的规定办理股票挂牌手续。

三、定增注意事项

(一)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 *** 。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 142 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定价依据

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对新三板的定增价格做出具体规定,公司可在确定发行对象后,与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但挂牌公司定向发行应遵循同股同价原则,即同一次定向发行中,不同认购对象的认购价格应保持一致,如果员工认购股份构成股份支付的,则应执行有关会计准则并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发行对象时,挂牌公司和主办券商可向合格投资者询价,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三)可以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 *** 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 *** 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 *** 备案。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根据《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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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怎么定向增资?

(一)定向发行规定

1、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

《业务规则(试行)》4.3.5:“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 *** 系统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在公开 *** 说明书中披露”,该条明确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融资。允许挂牌企业在挂牌时进行定向股权融资,凸显了新三板的融资功能,缩小了与主板、创业板融资功能的差距;同时,由于增加了挂牌时的股份供给,可以解决未来做市商库存股份来源问题。另,挂牌的同时可以进行定向发行,并不是一个强制要求,拟挂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来决定是否进行股权融资,避免了股份大比例稀释的情况出现。

2、小额融资豁免审批

《监管办法》第42条规定:“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或者公众公司在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低于公司净资产的20%的,豁免向中国 *** 申请核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36条的规定,并在每次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 *** 备案。”

由此可见,挂牌公司必须在上述两个条件均突破时,才需要向 *** 申请核准。

在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下,挂牌公司先发行再进行备案。一般流程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缴款、验资后两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司向系统公司报送申请备案材料;系统公司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股份登记函》;挂牌公司《股份登记函》(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情形,挂牌公司还应当提供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后,次一个 *** 日,发布公告;挂牌公司将股份登记证明文件及此前提交的其他备案材料一并交由中国 *** 整理归档;新增股份进入股份 *** 系统进行公开 *** 。

目前,绝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东人数离200人还有较大差距,这些公司在突破200人之前的所有定向增发都不需要向中国 *** 申请核准,只需在定向发行完后,及时备案即可。即使因为定向增发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也仅在同时触发“12个月内发行股票累计融资额超过挂牌公司净资产的20%”的条件时,才需要向 *** 申请核准。

3、定向增资无限售期要求

最新的业务规则中不再对新三板增资后的新增股份限售期进行规定,除非定向增发对象自愿做出关于股份限售方面的特别约定,否则,定向增发的股票无限售要求,股东可随时 *** 。

无限售期要求的股东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其所持新增股份应按照《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进行限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定向增发对象

(1)人数不得超过35人

《监管办法》第36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两种情形。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公司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2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核心工作的认定,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合格投资者认定

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

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 *** 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由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券、券商 *** 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现实中,有已经挂牌的企业连续三天,每天向不超过35人定向发行的先例,所以只要股东不超过200人,那么35人的条款实际上可以忽略。

(二)定向增发的投资者与定价

1、专业投资机构热情参与新三板定向发行

从目前来看,大多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发行对象集中在公司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但是,专业股权投资机构正在成为新三板定向发行的主要力量,近3年有超过一半的定向发行募集资金来源于创投机构,全国股转机构董事长杨晓嘉在前几日即表示,今年新三板将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机构投资者,其中之一便是加强与PE/VC的对接。

PE参与新三板的方案主要有:

(1)以定向增资的方式进入。新三板不断成长的优秀企业,其不断上升的IPO预期,是推动投资者入驻的主要原因。

(2)以直接投资押宝转板。在目前的业内看来,新三板并不是一个成熟的推出渠道,PE通常不会选择把企业送上新三板而直接退出,退出的更佳时点是在企业转板IPO后。

(3)再次,为挂牌企业提 *** 业链服务。相比中小板、创业板企业,新三板企业不仅仅缺钱,更缺企业资源,为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应的产业辅导助推其成长也是PE的功能之一。

2、定价依据

2012年以来63起实施或公布预案的定向发行挂牌公司中,有59起在发行方案中披露了定价依据,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众口一词披露:定价为参考公司所处行业、成长性、每股净资产、市盈率等因素,并与投资者沟通后确定。可以不参考市场价格。发给员工和外部机构投资者的可以不同价格。

最后明确一下,定向增发可以是辅导挂牌的券商、律所或者会计事务所帮忙筹划,但一般都是如之一路演等的第三方平台辅导融资定增,因为作为专业性的平台,其速度和效率都更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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