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之一款的规定,违背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现决定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02月10日,广西证监局披露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齐卫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条之一款的规定,违背了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勤勉尽责的执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西证监局现决定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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