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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会

时间: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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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中国 *** 。中国 ***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四条 中国 ***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代表中国 ***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三)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入的合法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对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但对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下列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处分以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二)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对证券、期货民事争议所作的调解行为;

(三)不具有强制力的证券、期货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法律、法规和规章除外。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经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同意,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 *** 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中国 *** 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其他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被授权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

对受中国 *** 或其派出机构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委托的机构是被申请人。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是被申请人;没有继续行使权力的机构或组织的,决定撤销、的机关是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会的介绍就到这里,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中国证券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 *** 的区别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 *** 的区别如下: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负责行业内消息、咨询、业务的研究和交流,其人员不固定,会员不领工资,必须接受中国 *** 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 *** 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家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其员工是国家公务员。

拓展资料:

中国证券行业协会的主要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3、制定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4、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认定和执业注册管理;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和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并对其进行持续教育和培训;

5、负责做好证券信息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会员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对证券公司重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对交易系统事故的调查和鉴定。

6、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督促会员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对会员信息披露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7、组织开展证券业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加入相关国际组织,推动相关资质互认。

8、其他自律、服务、传导职责。

中国 *** 的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2、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3、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 *** 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5、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 *** 哪年成立的?

中国 *** 是1992年10月成立的。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 )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 *** 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 *** 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 *** 具体执行。

1995年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 *** 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

扩展资料:

*** 的职能: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 *** 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

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吗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有证券纠纷调解在线申请功能的。根据《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过地方证券业协会推荐、调解中心初审、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审核的聘用程序,协会于2012年8月,首批聘任了111名证券纠纷调解员。

2012年12月,第二批聘任了16名证券纠纷调解员。为了使调解员和地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有关工作人员加深对调解基本知识、意义、法律环境等的认识,提高调解业务技能,增强对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理解,协会已经成功举办两期调解员培训班,对协会聘任的所有调解员和地方协会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证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发审委提出的审核意见,依照法定条件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三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二章 组成办法第四条 发审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外的有关专家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发审委当然委员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稽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会计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发审委其他委员为:

国家宏观调控部门的专家8名;

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8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专业人员15名;

证券交易所的专家6名;

国有银行的专家5名;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专家1名;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单位的专家5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律师协会和其他有关专业社会团体的专家8名;

证券业内专家8名;

大学教授3名;

社会知名人士5名。第五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证券业务;

(三)未在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担任职务,并且未从事与发行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工作;

(四)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六条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聘任或者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商有关部门、单位后聘任。

发审委除当然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但是,每次换届时应当至少更换1/3的委员,每个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的;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继续担任发审委委员的;

(三)2次无故不出席或者连续3次不能出席发审委员会议的;

(四)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五)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门同时作为发审委的办事机构,负责安排发审委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起草发审委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具体工作。

发审委审核工作所需费用,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支付。第三章 委员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资格、条件等,审核证券经营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编制和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部门对股票发行申请的初审报告。第十条 发审委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享有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有权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发行申请单位的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不得接受发行申请单位、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或者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接触。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举报任何上述单位或者个人试图给予馈赠或者与之进行接触的情况。

发审委委员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 *** 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为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证券买卖的咨询。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时,遇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的亲属为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持有发行申请单位发行的股票的;

(三)发审委委员的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申请单位或者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经营机构有行业竞争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为发行申请单位提供过有关发行业务的咨询,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的其他利害关系。

前款第(一)、(二)、(三)项所称亲属,是指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 ***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中国 *** 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

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中国 *** 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中国 *** 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 中国 *** 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二章 一般程序之一节 受理第七条 中国 *** 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八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九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 *** 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 *** 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四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 *** 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 *** 规定的其他情形。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六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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