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月朦)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做好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工作,近日,本市印发并执行《北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同时废止《北京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1号)。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新印发执行的《管理办法》根据耕地等别确定征收标准,强化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更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管理办法》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关于本市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耕地开垦费按照耕地等别征收,其中,七等耕地20万元/亩;八等耕地18万元/亩;九等耕地16万元/亩;十等耕地14万元/亩;十一等耕地12万元/亩。对耕地等别高于七等的,在七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提高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增加2万元/亩;耕地等别低于十一等的,在十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降低一等,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减少2万元/亩。
《管理办法》规定,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收标准按照所在区耕地开垦费更高标准的两倍执行。根据土地后备资源和开垦成本实际,经市 *** 批准,本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适时调整。
此外,《管理办法》规定,对挪用、挤占、贪污、截留耕地开垦费的,以及在征收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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