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投资收益缴税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投资国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投资如股权投资等是要纳税的;对于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必须确认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被投资企业税率小于你公司的)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1、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应该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投资所分的利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投资收益在税收上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应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股权交易需要交哪些税
一、正面回答
做股权 *** 需要交的税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
1、印花税股权 *** 要签股权 *** 合同或协议,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 *** 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 *** 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 *** 自己持有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而这几种情况都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企业所得税股权 *** 的税收中,增值税针对,上市公司,印花税是小头;
4、个人所得税。
二、分析
股权交易,主要是指股权 *** 交易。股权 *** 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是投资人投资公司而享有的权利,来源于投资人对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对公司的投资实质上是对投资财产权利的有限授予,授予公司的财产权利成为公司法人对投资财产的财产权,保留下来的权利及由此派生的衍生权利就成为投资人的股权。
三、股权交易税费是多少?
股权交易税费是按照收入的20%缴纳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对于股权 *** 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投资收益要交哪些税
法律分析:投资收益要交企业所得税,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是不需要交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税法规定的条件免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投资收益缴税要区分不同的情况,投资国债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免交所得税的,其他的投资如股权投资等是要纳税的于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必须确认是税前的还是税后的。如税后的,一是要看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否与你公司的税率相同,相同,不用补交,不同要按差价补税。如是税前的,分回后并入你公司的利润缴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 *** 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线上 *** 记账】个人股权投资中的涉税事项都有哪些
伴随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买卖股权已经成为个人常用的投资方式。股权投资过程中的个税也日益成为税务机关的征管重点。那么,股权投资哪些环节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曼德企服这就来为您梳理和总结。
一、获取股息、红利
我国税法规定,个人股东的分红属于个人所得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但是,对于持有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而言,根据其持有时间的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总结如下:
二、股权 ***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权 *** 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股权 *** 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一)个人股权 *** 的界定
股权 *** 是指个人(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 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 *** 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个人股权 *** 所得
个人 *** 股权所得,即以股权 *** 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 *** 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 *** 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因此,个人 *** 股权所得的计算涉及到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股权 *** 收入和股权原值的确认。
1、股权 *** 收入
股权 *** 收入是指 *** 方因股权 *** 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 方取得与股权 *** 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 *** 收入。
同时,67号公告规定,按照 *** 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 *** 收入。也就是说如果股权 *** 过程中存在对赌条件或者其他条件的话, *** 方取得的受让方后续追加的支付款(即预付+追加对赌情形下的追加款项),也应该并入股权 *** 收入。
如果 *** 方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 *** ,核定 *** 方股权 *** 收入:
1.申报的股权 *** 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 *** 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 *** 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 *** 收入的情形。
2、股权原值的确认
个人 *** 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 *** 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上述股权 *** 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于股权 *** 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 *** 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 *** 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 *** 收入之和确认。
如果个人 *** 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 *** 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在实务中,尤其是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下,经常出现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 *** 股权的情形,对这类股权 *** 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参考华税“认缴未出资,股权 *** 如何计税?”
三、合伙企业需“穿透”纳税
合伙企业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一样的,从所得税政策层面来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适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规定执行。
而59号文及后续重组政策均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也就是适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因此,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由于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其既不能适用116文企业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也不能适用41号文的个人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这样一来,合伙企业以股权对外投资产生所得应在投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申报缴纳所得税。因此,对于投资者而言,应结合具体投资计划,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和投资主体,实现投资收益更大化。
在目前的资本运作业务中,个人股权 *** 具有交易广泛性、情况复杂性、 *** 隐蔽性等特点,为了更好的获取股权 *** 信息,税务机关加强了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通过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信息及时共享。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的《2017年税务稽查重点工作安排》(税总稽便函〔2017〕29号)中,税务总局稽查局要求以股权 *** 为切入点,开展个人所得税及相关联的企业所得税检查。由此来看,股权 *** 涉及的个税问题将是今年税务稽查的重点方向,为了降低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个人股东应该高度重视股权交易中的涉税问题,同时,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即应就投资形式、投资主体、设立地点等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
四、以股权对外投资
由于我国税法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视为 *** +投资两个环节,在 *** 环节,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同时,为了鼓励和引导投资,国家又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自然人股东能否适用59号文,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可以适用与不能适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发布,48号公告规定,在重组交易过程中,股权收购的 *** 方,可以是自然人;同时也规定,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8号公告明确了自然人股东可以参与企业重组,但所得税政策不能适用59号文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其中规定,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属于个人 *** 股权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 *** 股权的所得,应按照"财产 *** 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个人以股权对外投资,其中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政策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次性按"财产 *** 所得"项目计算 *** 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五年分期缴纳税款。这里与法人股东相区别,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配有哪些税费
1.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 企业所得税 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 *** 所得或损失。 3.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 *** 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方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4.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