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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债权投资需要交税吗知乎

时间:2024-07-07

简析非标债权类资产

      非标债权类资产又称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定义是源于银监会 2013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 号,以下简称8 号文),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银监会出台该文件的背景,是当时的银行机构出于缓解贷款规模、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机构下达的指标压力的目的,纷纷通过各个机构的理财资金对接信托、券商、基金等渠道,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客观来看,影子银行的出现在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银行为自己提供实现业务转型的渠道,为自己增加中间收入的手段,当然前提也是更好地满足了实体企业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市场的热度和业务的发展情况确实反映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金融体系转型的迫切性。但是,由于这类业务不在监管部门的控制范围内,在透明度、规范性方面有所欠缺,因而成为了部分银行规避监管、隐匿风险的通道。

      所以为了防范套利和规避风险,监管机构出台了8号文,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意在通过各种数量和比例来控制住理财资金的投资规模,

    非标准化债权类型主要包括类型为:类债券工具,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永续债权/可续期债权;信托贷款。这些类型的特点是:首先聚焦优质国企及其子公司客户,核心信用主体(融资人或差补人或担保人)外部评级原则上AA+及以上,纳入非授信额度监测管理,不占用表内授信额度。如果因债券融资受市场波动、发行政策等影响,非标债权类融资特别是类债券工具是优质客户进行融资的重要渠道。期限以一年以内为主,收益率需契合产品要求。

      其中,类债券工具的业务特点是公开市场发债的补充,多元化融资渠道避免过度依赖发债,其中信托贷款模式就是首选的替代品种。类债券工具相较信用债投资比例可达100%,合规性更高,更符合监管导向。但是要求融资人不得涉及隐性债务,更要符合监管政策要求。发行人的主体倾向于公开市场发债的国企主体,用于偿还公开市场债券或偿还存量债务,其中归还存量债务的需要穿透。

      永续债权/可续期债权的特点是相较于其他的融资品种,有一定的溢价能力,能够进融资人权益,优化融资人财务结构。但是要求是融资人或者回购方必须是强信用方,资金不得用于从事投机行为,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不得新增地方 *** 隐性债务。

      总之,非标资产业务有明显的优劣势,还有很多值得研究和琢磨的地方。

     

银行理财新规的非标资产是什么意思

非标资产就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扩展资料:

受限管理

1、比例上限

银监会在2013年3月27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

《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且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2、名单制管理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非标债务包括哪些

非标债指的是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收(受)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而非标准化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委托贷款模式、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和资产收益权模式。

拓展资料: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准化债权是指未公开上市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如信托贷款等。比起标准化债权资产,这类资产一般不公开发行,风险较高,流动性也低,缺乏标准化的证券特征,但名义收益率会高很多。

银监会在《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据了解,所谓“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中银监下发通知,要求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有非标准化债权类投资,并设订理财产品余额为35%的上限,或不得超过银行上年度总资产的4%,新规定2013年3月27日起生效。

监管指向2012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直接或通过非银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迅速增长潜在的风险隐患。

针对理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存在之风险,银监会重申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即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应做到一一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一一对应”是最重要的一条红线。红线之上,存量部分,即对于《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但尚未达标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同时,增量部分,如果无法达到相关要求,商业银行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为什么要禁止私募非标债权

在拟修订的私募基金监管文件中,监管层或正在考虑暂停私募基金的非标债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非标准化债权、发放委托贷款或提供担保、从事无限责任投资、向私募管理人及其关联方等活动有可能在新的私募监管框架内,可能被监管层考虑设置为禁止项。

其实自2016年9月8日,中基协发布的《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中就删除了“债权基金”等类型。

募非标债权基金到底应不应该被禁止,私募非标债权基金业务到底有哪些风险点。

先看看经营贷款业务的法定条件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修订)》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2.我们再了解一下在我国可以从事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依法经批准设立,主要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以下四类:1)、银行,从事存款、贷款及结算业务;2)、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3)、贷款公司,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4)、 *** 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 *** 业务。

3.据笔者观察,私募基金的债权业务可分为借贷业务、票据贴现及其他债权业务。

从资产端看,非标债权融资业务主要有三大类业务模式:

一是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模式,其运作方式主要是:用理财资金发放委托贷款、投资委托人指定项目。

二是银信、银证、银保合作模式。常见的运作方式包括:用理财资金发放信托贷款;投资于财产(权利)收益权类 信托计划(以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或权利的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发起的信托计划);投资股权质押担保并带有回购协议(由融资企业或股权持有者提供,并承诺回购或处置)的信托计划;认购“优先—次级结构化信托计划”的优先份额,相较认购次级份额的投资者,银行理财资金承担较低的市场风险并拥有优先投资收益分 配权;银保合作模式中,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机构等成立债权投资计划,由商业银行提供担保。

三是资产收益权模式。银行以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企业所拥有的特定项目或资产收益权(比如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到期通过出让企业回购,或第三方收购实现投资退出。

4.从上分析来看我们的私募非标债权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就很清楚了,一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经营借贷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经营罪”追责。

二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很有可能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追责。

三是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变相的债权业务的,也存在“非法经营罪“风险。

5.综上总结就是私募基金作为未得到金融许可的非持牌的金融机构从事非标债权业务是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制度体系的。

债权业务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畴,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夹层投资和证券投资。

什么是非标债权资产

非标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非标资产是什么,怎么理解?

非标资产全称非标转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非标资产在中国金融体系的角色非常重要,其性价比和安全系数相对较高。其中原因在于,非标资产的产生要经过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的一系列的如尽职调查、风控监测、设计规范等全面包装,产品透明度更高,规范性更强,在市场的议价能力也比较强。

但较之于P2P网贷行业常见的借贷项目,非标资产项目更加专业,普通大众难以理解。加之非标资产法律机构复杂,资金现金流不规则。

投资门槛较高,投资期限较长,在国内还未形成成熟的交易市场,以至于多数投资者对这类投资标的望而生畏,对于大众所期望的低投资门槛、高流动性投资标的,非标资产项目显然还难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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