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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07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第九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 *** 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 *** 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 *** 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银河证券以下交易手续费是按多少计算的。

银河证券交易手续费的具体算法如下:

1、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 。目前由向双边征收改为向卖方单边征收。投资者在买卖成 交后支付给财税部门的税收。上海股票及深圳股票均按实际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 此税收由券商代扣后由交易所统一代缴。债券与基金交易均免交此项税收。

2、证券监管费(俗称三费):约为成交金额的0.2‰,实际还有尾数,一般省略为0.2‰

3、证券交易经手费:A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87‰;B股,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01%;基金,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975%;权证,按成交额双边收取0.0045%。

4、过户费(仅上海股票收取):这是指股票成交后,更换户名所需支付的费用。由于我国 两家交易所不同的运作方式,上海股票采取的是”中央登记、统一托管“,所以此费用只 在投资者进行上海股票、基金交易中才支付此费用,深股交易时无此费用。此费用按成 交股票面值(以每股为单位)的千分之一支付,不足1元按1元收。

5.、商交易佣金:更高为成交金额的3‰,更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

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给予降低佣金率的优惠,因此,资金 量大、交易频繁的客户可自己去和证券部申请。另外,券商还会依客户是采取 *** 交 易、网上交易等提供不同的佣金率,一般来说,网上交易收取的佣金较低。

另外,部分地方还收委托费。这笔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通讯等方面的开支,一般按笔计算(由证券公司营业部决定收不收,证券公司多的地方,相互竞争,大多取消这项,比如大城市,证券公司少的地方,营业部可能收你成交一笔收一元或五元,比如小城镇)。

扩展资料: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1500余人。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中国 *** 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旗下拥有银河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已获中国 *** 核准设立。

2016年8月,中国银河证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481位。

页面介绍:

证券经纪

公司设有219个营业网点(其中5家正在筹建),分布在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目前国内分支机构最多的单体证券公司。公司直接为近500万客户服务,客户资产达1.4万亿元,股票、基金交易额连续多年保持之一。

公司不仅在传统的A、B股交易品种上具有明显优势,在基金销售、期货IB业务、权证、股份 *** 、大宗交易等业务上也处于行业前列。

公司在国内2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26个网上交易镜像站点,网上交易占比超过80%。公司通过双子星、海王星两套网上交易系统,网站FLASH快速交易以及银河财神通手机证券,搭建起多通道、多方式的非现场交易体系。

投资银行

股权融资方面,完成了南方航空、中国银行、中国国航、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交通银行、中国神华、中煤能源、中国铝业、农业银行等多家大型企业的承销保荐工作,各类主承销业务超过150项,累计实现主承销项目金额超过3500亿元,销售定价能力得到监管机构和全行业的广泛认可,并成功完成了近百个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财务顾问项目。

债券融资方面,长期服务于铁道部、国家电网、中国石化、国电集团、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内顶级高端客户,债券承销总规模达1598.75亿元。2009年企业债券主承销规模达到394.33亿元,承销家数23家,均高居业内之一名。2010年,公司作为主承销商承销了首期540亿元汇金债券,并承销了我国首只市政项目建设债券——贵阳金阳债。

资产管理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出台后北京地区之一家获得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公司秉承“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贯穿于资产管理业务全过程”的核心理念,为客户提供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2009年至今,公司先后发行了金星1号、北极星1号和银河99指数 *** 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福星1号限额特定 *** 资产管理计划。

研究咨询

公司投资研究总部是国内影响力更大、综合实力最强、运作最规范的专业证券研究机构之一。

投资研究总部下设的基金研究中心是国内之一家专业基金研究评价机构,在基金研究与基金评价上居于国内领先地位,所独立开发的基金研究业务规则、基金评价指标、基金分类体系已经成为国内基金行业的标准。2010年成为首批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评价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

公司率先建立专业投资顾问团队,专注于服务经纪业务客户,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专业支持。

金融创新

在衍生产品业务方面,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精锐的集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和数量模型开发于一体的团队,致力于创新业务模式和产品。在ETF做市服务、创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突破,为行业创新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QFII业务方面,公司自2003年为之一批QFII客户提供委托交易服务以来,逐步积累经验和引进境外的先进交易技术,现已发展成为提供专业和多元化的交易、研究、咨询等服务于一身的QFII经纪商。

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公司于2010年获得业务资格,并已正式启动该项业务。

参考资料:银河证券——百度百科

证券公司与银行是怎么合作的,他们的共赢点在什么地方啊?

合作 *** :证券公司的资金要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银行为证券公司客户提供结算卡和结算服务,银行还会证券公司的客户开户提供宣传渠道和营销支持。

1、证券公司的三方存管必须得到银行去办理,这是国家 *** 的要求。

2、客户做三方存管,间接的等于去银行存款。证券公司也允许银行到他们的营业部去设定。

共赢点: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发展迅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银行、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并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明确银证合作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通知》明确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的禁止性行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证券公司不允许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二、明确合作银行遴选标准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通知》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

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三、加强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应在银证合作定向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约定投资指令流程和用途、明确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不得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不得私下签订补充协议和充分揭示特定风险等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的规定,不得有欺诈客户行为。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公司内部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第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严格分开。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就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相关事宜制定各自的专门业务规则,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第九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十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业务资格第十一条 经中国 *** 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该客户的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 *** 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 *** 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 *** 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第十六条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逐项申请。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 *** 核定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两亿元,且符合中国 *** 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的规定;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什么是契约型私募基金

问题一: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区别 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都是信托基金。

因为法律规定,金融业不得混业经营,因此银行借道信托做理财产品。

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契约型基金,代客投资。

问题二:契约式私募基金是什么样的 契约型私募基金知识要点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称为信托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经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与代表受益人权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间订立信托契约而发行受益单位,由经理人依照信托契约从事对信托资产的管理,由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

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承担资产保管、交易监督、信息披露、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等相应职责的当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

契约型基金依据其具体经营方式又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1)单位型。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 *** 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 *** 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契约型基金的发展基础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发达的信托市场,但国内在这方面的发展是不足的。而我国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多年的发展历史,相对比较成熟,在这种条件下,有利于发展公司型基金。

两种基金形式的根本区别如下:

(1)法律依据:契约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的,信托法是契约型基金设立的依据;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组建的。

(2)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资金的性质: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

(4)投资者的地位: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公司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对基金运作的影响比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大。

(5)融资渠道:公司型基金由于具有法人资格。在资金运用状况良好、业务开展顺利、又需要扩大公司规模、增加资产时,可以向银行借款:契约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向银行借款。

(6)基金的营运依据: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也就终止。

二、目前的缺陷:......

问题三: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吗 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合法性背后的税务问题

2015年10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网站挂出了《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立刻引起了资本市场的广泛关注。其基本口径是确立了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有拟挂牌公司股权的合规性,也就是本文之一和第二两个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个段落从税务角度对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持股挂牌公司涉及的税务争议进行了浅显分析。

之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1、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 *** 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 *** 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3、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法规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股转系统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 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能否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股转系统认为,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具体操作要点如下:

1、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申请挂牌时,主办券商在《公开 *** 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 *** 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

问题四:什么是契约型基金?什么是公司型基金 按基金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有两种类型:即契约型和公司型两种。

(1)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的一种基金。它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 *** 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依据信托契约,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具体办理证券、现金管理及有关的 *** 业务等。投资者是受益凭证的持有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参与基金投资,享有投资受益。基金发行的受益凭证表明投资者对投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

(2)公司型基金 又叫做共同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公司型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由股东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先聘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业务。 公司型基金的设立要在工商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同时还要在股票发行的交易所在地登记。公司型基金的组织结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基金股东、基金公司、投资顾问或基金管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转换 *** 人、基金主承销商。

我国现在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私募基金则有契约型与公司型两种。

问题五:契约型私募基金是什么 有哪几种类型 契约型私募基金是把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缔结基金契约(签署基金合同)的形式设立而成的一种基金。

契约型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单位,使投资者购买后成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经营成果。契约型基金的设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约,而没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三方当事人的行为通过信托契约来规范。

1、单位型

它的设定是以某一特定资本总额为限筹集资金组成单独的基金,筹资额满,不再筹集资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托契约也就解除,退回本金与收益。信托契约期限未满,不得解约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资。如香港的单位信托基金就属于此类。

2、基金型

这类基金的规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这类基金是无限期的;在资本规模上,可以有资本总额限制,也可以没有这种限制。

基金单位价格由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及手续费等构成,原投资者可以以买价把受益凭证卖给 *** 投资机构,以解除信托契约抽回资金,也可以以卖价从 *** 投资机构那里买入基金单位进行投资,建立信托契约。

问题六: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和契约型私募基金有何区别 组织形式不同,税收不同,投资者人数上限不同,契约型一般去协会备案,有限合伙需要去工商局注册

问题七: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的区别 组织形式不同,税收不同,投资者人数上限不同,契约型一般去协会备案,有限合伙需要去工商局注册

问题八:契约型私募基金对于合格投资人通常有哪些限定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及《私募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一般标准包括:

(一)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二)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符合下列相关标准:(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 ***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问题九: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普通私募基金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公众,手段大多为诈欺,以许诺高回报率和高利息率欺骗公众诱使其投资,欺诈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对象则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且对这些投资者一般门槛较高,参与的资金量要有一定规模,如100万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当然也包括风险,但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么则可视为非法集资。

近年来,不少私募基金通过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渠道成功剥去“灰色的外衣”,管理层也在逐步研究私募基金“阳光化”的策略。包括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内的多位 *** 官员,去年都在不同场合纷纷发表支持私募基金阳光化运作的言论,并呼吁以立法的形式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如果向特定对象发行,而且发行份额不超过200份,即可视为私募发行。而对于这个“特定对象”,吴晓灵特别强调,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这既包括机构投资者,也包括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投资者。她希望,发改委正在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会对“合格的投资人”作出界定,明确到底多大金额的投资人才可以参与私募基金的设立。

对于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吴晓灵认为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 信托计划或 *** 资产管理的契约型;合伙公司;公司型。“要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吴晓灵说。《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只征收合伙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吴晓灵认为,对于私募基金的设立,按照一般企业登记,按章程运行即可。“《民法》完全能够约束投资人各方的关系,不需要特别限制。”她说。

她指出,中国不乏有冒险精神的投资人,中国的民间投资是非常活跃的,尽管有些投资方式目前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之中,但是这些在中国大地上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需要把这些冒险精神引导到一个合规正常的渠道上去,堵邪门开正道;中国不乏未有效利用的各项资源,中国的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中国缺乏组合各种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有效整合现有市场各种要素的工具之一。

问题十: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区别:

共同点:其都是资产管理行业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不同点:

信托具有的优势及劣势:

1、优势

(1)可直接放委贷

(2)可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

2、劣势

(1)人数限制:信托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投资范围有限

契约基金的优势及劣势:

1、优势

(1)人数优势:投资者人数可以为1-200人。

(2)投资范围广

(3)无双重税负

(4)设立、变更程序简单

(5)可以作为股东进行登记

(6)退出方式多样化

2、劣势

(1)投资不可以直接放委贷

(2)不可以直接设立ABS

(3)不具备法人资格

以下哪些业务可以参与投资股指期货券商 *** 计划

⑴ 公募基金可以投资股权吗

1、开放式公募基金不可以投资于股权。开放式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股票、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等,不能投资于股权。公募基金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分两类:一类是专户,投资对象与公募基金差不多,只是其持有人面向特定客户;另一类是专项资产管理,目前是成立子公司来做,可以投资股权、信托等。

2、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公募基金是受 *** 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在法律的严格监管下,有着信息披露,利润分配,运行限制等行业规范。例如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上的封闭式基金属于公募基金。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各有千秋,它们的健康发展对金融市场的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⑵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持仓不受限制,我记得好像有 大户报告制度和持仓限制的,对吧

进行套保、套利交易的客户,单边持仓不受100手限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昨日披露,已受理并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以及相应的套保额度,这意味着投资者将可通过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根据股指期货开户相关规则和《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中金所已开始受理客户的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编码与额度申请,并于近日批准了首批套期保值编码与套保额度。据了解,首批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客户,既有特殊法人(主要是券商)和一般法人,也有自然人。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既有卖出套期保值额度,也有买入套期保值额度。

另外,为防范市场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实行持仓限制制度,对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在单一合约上的单边持仓限额设定为100手,而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可以不受该限制。

据悉,中金所已于5月7日发布《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指南》,明确了客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具体事项。同日,中金所还发布了《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管理业务指南》,标志以券商、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将可以正式开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根据监管规定,券商 *** 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严格限制投机。

日前,广发证券和中信证券已先后公告称,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议案,公司经营管理层可以办理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具体相关手续。

分析人士指出,股指期货上市将满1月,期间市场成交活跃,完全满足套保客户对流动性的需求。预计随着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保值,市场交易结构将进一步优化。

⑶ 资管计划能否投资买方付息的票据

是有限制的,请看下面的介绍,并核对一下你们公司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与票据业务相关的定义

(一)关于票据的定义,根据《票据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关于汇票的定义和种类,根据《票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三)关于本票及其范围,根据《票据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四)关于支票的概念,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存在限制

(一)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 *** 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并向客户披露基础资产所有人或融资主体的诚信合规状况、基础资产的权属情况、有无担保安排及具体情况、投资目标的风险收益特征等相关重大事项。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 *** 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五条规定,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 *** 提出逐项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分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 资产管理计划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关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于票据,目前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向 *** 逐项提出申请。

(二)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投资于票据没有限制。

(三)关于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票据是否受到限制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的规定,五、证券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管理。合规总监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产品和业务的合规审查、监测和检查,为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一)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 公告【2012】29号)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投资票据等规定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品种;不得以委托定向资产管理或设立单一资产信托等方式变相扩大 ***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

根据《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央行票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对“什么是央行票据?”的解释,央行票据即中央银行票据,是中央银行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其实质是中央银行债券。之所以叫“中央银行票据”,是为了突出其短期性特点(从已发行的央行票据来看,期限最短的3个月,最长的也只有1年)。

关于上述规定提到的“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即“央行票据”和“中期票据”实质上不属于“票据”。综合上述规定,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计划,不可以投资票据。

⑷ ***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加股指期货交易吗

还要看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如果合同里写了是可以做的

⑸ 证券公司 *** 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十四条 *** 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 *** 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 *** 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 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 *** 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 *** 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 *** 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 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 *** 协议的约定推广 *** 计划,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 *** 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 *** 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 *** 计划的操作 *** ,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计划说明书、 *** 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 *** 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二十条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 *** 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 *** 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 *** 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 *** 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 *** 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 *** 计划。

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单个 *** 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因 *** 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 ***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 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为应对 *** 计划巨额赎回,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 *** 计划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需事后及时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并向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 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 *** 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 *** 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第二十六条 *** 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 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二十七条 *** 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 的规定;

(二)募集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不少于2人;

(四)符合 *** 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五)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 *** 计划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 *** 的规定和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 *** 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每个 *** 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 ***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身或者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担任 *** 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 *** 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 计划份额登记机构已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日通过该平 *** 成数据备份;尚未接入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的,应当每月通过证券期货行业数据中心规定的方式进行数据备份。

第三十一条 *** 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 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 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 *** 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 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第三十四条 *** 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 *** 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第三十五条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应当严格控制风险,单只 *** 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中国 ***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 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 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第三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 *** 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 *** 认可的交易平台 *** *** 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 *** 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 *** 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十八条 *** 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 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 *** 计划。

根据 *** 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 *** 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 *** 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 计划份额净值。

第四十一条 *** 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 *** 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 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四条 *** 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 *** 计划的权利,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 *** 派出机构。

第四十五条 *** 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 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 *** 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

(二) *** 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 *** 计划资产;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 计划展期,证券公司应当按照 ***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 ***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客户选择不参与 *** 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 *** 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

*** 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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