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的原则有哪几项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更大诚信原则。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更大诚信”。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拓展资料: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 *** 。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简单说来,保险价值可由三种 *** 确定:
(1)根据法律和合同法的规定,法律和合同法是确定保险价值的根本依据;
(2)根据保险合同和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难以衡量,比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则其保险价值以双方当事人约定;
(3)根据市价变动来确定保险价值。一些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并非一直不变的。大多数标的物也会随着时间延长而折旧,其保险价值呈下降趋势。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包括损失补偿原则,更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近因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2、更大诚信原则;更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近因原则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拓展资料:
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
个人保险投资原则有哪些?
保险是现代家庭投资理财的一种明智选择,是家庭未来生活保障的需要。购买保险要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项目及保险金额。从保险的回报来看,购买的保险更好不是单一的,以组合为佳。
1.明确投保目的,选择合适险种
在准备投保之前,投保者应先明确自己的投保目的,有了明确的目的才能选择合适的险种。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是人寿保险还是意外伤害保险?为了自己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就应选择个人养老保险;为了将来子女受到更好的教育,就要选择少儿保险等。总之,要避免因选错险种而造成买了保险却得不到预期保障的情况出现。
选择合适险种,投保人应从三个因素考虑:
(1)适应性。投保要根据自己或家人需要保障的范围来考虑。例如,没有医疗保障的人,可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这样一旦因重大疾病住院而使用的费用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适应性很明确。
(2)经济支付能力。买寿险是一项长期性的投资,每年都需要缴存一定的保费,每年的保费开支必须取决于自己的收入能力,一般来说以家庭年收入的10%~20%较为合适。
(3)选择性。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都不可能投保保险公司开办的所有险种,只能根据家庭的经济能力和适应性选择部分险种。在经济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成人投保比为独生子女投保更实际,因为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其生活的风险总体上要比小孩高。当然如果财力丰厚,家中每人各取所需而投保是更好不过的了。
2.量力而行,确定保险金额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金额应当与家庭财产保险价值大致相等。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合同中超额部分是无效的;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
如一台洗衣机价值2000元,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却是3000元,那么超过的1000元无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最多也只是支付2000元。同时,应注意保险标的折旧问题,如一台用了几年的电视机,它的保险价值不应是购买时的价格,而是折旧后的实际价值。重复投保,即同种保险标的,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法律虽然不禁止这种行为,但同样的重复投保的累计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将采取分摊赔偿金的办法,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保险金。所以,为了得到多份赔偿而重复投保行为是不可取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自己确定,有的可以投保多份,投保人必须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为追求高额保险金而不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否则,一旦出现不能承担保险费的情况,不但保险成了泡影,已缴的保险费也将蒙受很大损失,得不偿失。
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可从两方面来考虑:
(1)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一般来说,投保人在确定保险金额时可以考虑疾病医疗费、子女教育金、退休养老金、丧葬费、遗属生活费等。
(2)确定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还要根据投保人缴付保险费的能力。如果保险金额定得过高,一旦将来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就会因无力缴纳保费而中断保险,影响保障的程度;而保险金额定得过低,则不足以保障受益人的家庭生活的安定。所以签定保险合同,一定要有全局的考虑,既要长远打算,又要根据实际的需要和能力确定适度的保险金额。
3.保险期限长短相配
保险期限长短直接影响到保险金额的多寡、时间的分配、险种的决定,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比如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一般是以一年为期,有些也可以选择半年期,投保人可在期满后选择续保或停止投保。人寿保险通常是多年期的,投保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时间跨度、交纳保费的期限以及领取保险金的时间。
4.合理搭配险种
选择人身保险可以在保险项目上进行组合,如购买一个至二个主险附加意外伤害、疾病医疗保险,使保障性更高。在综合考虑所有需要投保的项目时,还需要进行全面安排,应避免重复投保,使投保的资金能够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的人,就应该买一项专门的人身意外保险,而不要每次购买乘客人身意外保险,这样不但可以节省保费,而且在其他情况下所出现的人身意外,也会得到赔偿。如果你正准备购买多项保险,应当尽量以综合的方式投保。因为,它可以避免各个单独保单之间可能出现的重复,从而节省保险费,得到较大的费率优惠。
保险基本原则有哪几项
保险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更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是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被人们公认的基本原则,主要作用就是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为了更好的发挥保险的作用。
【拓展资料】
保险利益原则又叫可保利益,如果保险对象遭遇了不幸事件后,投保人如果有财产损失,就会对投保人的财产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的原则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让保险活动充分的发挥减少损失的作用,所以保险利益原则不可偏废。根据最新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父母、本人、配偶、子女、赡养或是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
更大诚信原则是指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保险相关事项。主要通过保险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以及保险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以及弃权义务;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与近因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确定近因,首先就要确定损失的因果关系。要想确定因果关系只能从原因或者结果推断。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对象损毁导致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责任,否则就算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人却没受到损失,那就没办法要求赔偿。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分别是保险利益原则、更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这四大保险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保险利益是指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四个成立条件:合法的利益、经济有价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近因原则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更大诚信原则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它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事故发生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或者是损害,可以充分的获得补偿。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有三个派生原则,即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条件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因此采用顺序、限责和分摊等原则。代位求偿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以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什么?
保险投资原则的首要原则是安全性原则。
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是指所有保险资产的可实现价值不得少于其总负债的价值,也就是说要保证保险投资资金的足额返还,以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原则是由保险资金的性质所决定的。保险资金的绝大部分是保险公司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资金,即由全体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而形成的保险基金,最终要用于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
2、盈利性原则。盈利性原则是指保险投资在满足安全性的前提下,要更大限度地来获取投资利润。盈利是保险投资的目的,没有盈利就没有保险投资。保险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企业,追求盈利理所当然。在目前国内外保险行业承保利润日益减少甚至亏损的情况下,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水平无疑就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
3、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由保险资金的运动特点所决定的。流动性是指在任何时期和合理的价格条件下,能够迅速获得现金以保证各种保险支付的需要,也可以说是保险投资项目的变现能力。保险资金具有负债的性质,它要以保险事件发生为条件而返还给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的发生具有随机性的特点,因此投资运用中的保险资金必须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
4、匹配性原则。这一原则是保险投资的特定原则,这也是由保险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保险投资资金从总体上说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准备金,不同形式的保险准备金影响着保险投资的结构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