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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评级机构

时间:2024-07-07

评级机构排名

1、中诚信: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注册5000万,具备了国家发改委 *** 以及人民银行的资格,作为中国本土评级事业的开拓者,一直都引领我们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发展,创新开发了数十项信用评级业务包括可转换债券评级保险公司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

2.国衡信:国衡信国际信用评级中心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本土之一家面向全球评级事业的开拓者,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指导下,为推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而成立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虎门电影集团,冠东石油交易中心,中国国际商会等机构共同出资资金5000万成立,同时聘请普华永道,高

盛,毕马威,标普等从业人员,国衡信具备了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的资格,国衡信将都引领我们中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国际化,全球化发展,评级业务包括 *** 信用评级,一带一路评级,世界之一家区块链评级持牌机构,保险公司,评级公司治理评级等。

3、联合: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外合资,联合资信的总部成立在北京,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惠誉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前者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全国性专业化信息服务机构,后者是一家全球非常知名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

4.大公:大公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中国“五大”信用评级机构最后一家是大公,九四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国家经贸委批准成立,一四年七月其附属公司同样获得香港 *** 批核经营信用评级业务的第10类营业执照。

5、东方金城:上海东方金城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企业征信、财产征信、企业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公司先后也获得了中国 ***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发改委三个国家部门认定的证券市场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资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仅供参考。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批准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二)根据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少于3名高级管理人员;有资格的证券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3 +年的信用评级业务经验经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三人。(三)健全、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4)它有健全的商业制度。(5)在过去五年中,没有实施任何刑事处罚。在过去的三年里,没有对非法行动实施行政处罚,也没有调查涉嫌非法经营和犯罪的案件。(六)在过去三年里,税务、工商、金融、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信用记录没有不良记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2021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证券法》、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备案。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经中国 *** 依法注册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或者经中国 *** 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 *** 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发起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第三条 经中国 *** 备案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或者工作程序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 *** 、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七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自律组织依据《证券法》赋予的职责,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向中国 *** 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证券评级机构备案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

(四)股权结构说明,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股东在本机构以外的实体持股情况,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资信评级分析人员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六)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声明,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的信用报告;

(七)营业场所、组织机构设置及公司治理情况;

(八)独立性、信息披露以及业务制度说明;

(九)中国 *** 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考虑,合理要求的与证券评级机构及其相关自然人有关的其他材料。

中国 *** 可以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资信评级分析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监管谈话,以评估其专业素质的合格性。第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 备案: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

(四)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业务制度;

(五)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以及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六)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人员因执业行为与委托方、投资者发生民事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

(七)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八)不再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 鼓励具备下列条件的资信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一)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二)有20名以上证券从业人员,其中10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3名以上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有3名以上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且通过资质测试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最近五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六)中国 *** 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证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 )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 *** 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一)中国 *** 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

(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中国 *** 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第三条 取得中国 *** 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对同一类评级对象评级,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程序。评级标准有调整的,应当充分披露。第五条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 *** 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第六条 中国 *** 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七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五)最近5年未受到刑事处罚,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七)中国 *** 基于保护投资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三)无《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四)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满;

(五)最近3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六)正直诚实,品行良好,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自律组织、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澳门等地区工作不少于3年。第九条 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 *** 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 *** 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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