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法所规定的美国税收居民企业,指根据美国50个州的其中一个或哥伦比亚特区的法律而成立,并向各州(特区)政府注册设立的企业。因此,企业(包括合伙制企业)只要依据美国法律在美国注册设立,则为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不论其是否在美国开展经营活动或拥有财产,也不论其股权是否为美国企业或个人所有。
美国税收居民企业需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缴纳公司所得税。全球收入包括由该企业设立于美国境外的分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无论该分公司是否向其美国总公司分配利润)。全球收入通常不包括该企业设立于美国境外的子公司所取得的未向其分配的利润,除非该海外子公司构成美国税法规定的受控外国公司或被动外国投资公司并取得特定类型的收入。
2017年税改前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制度。作为2017年税改的重要部分,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现为21%的统一比例税率,适用2017年12月31日后所产生的应税收入。
1.应纳税所得额是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全球的几乎所有形式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服务费、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佣金收入、处置财产收入和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等),在减去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摊销额、费用、损失和其他特定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公司之间的股息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美国税收居民企业从其他美国税收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的70%可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018年1月1日前为50%)。如果收到股息企业持有分配股息企业大于等于20%且小于80%的股权,则取得的股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可以提高至80%(2018年1月1日前为65%)。一般而言,关联集团内(即共同持股比例为80%及以上)的股息分配,在不涉及其他第三方的情况下可以不缴纳公司所得税。
3.合并纳税。美国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持有80%以上股权的美国子公司可以组成美国合并纳税集团,提交合并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合并纳税集团内某一成员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另一成员公司的利润。除某些设立在墨西哥和加拿大的子公司外,美国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不能成为美国合并纳税集团的成员。
美国各州(不征州公司所得税的州除外)规定了从1%至12%不等的州公司所得税税率。州公司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通常为企业的联邦应纳税所得额经过该州法律规定的纳税调整之后乘以一定的分摊比例之后得出。
在美国不同州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有较大差异。具体的税率,可参考以下网站: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