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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协议的十大陷阱(融资 协议)

时间:2024-07-04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十大风险点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出猛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

截至2013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人民币2.1万亿元。在上海建设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进程中,融资租赁是沟通金融、贸易、航运三大产业的重要桥梁,是上海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这一改革目标的有力助推器。上海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经形成较强的聚集效应,并体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业务总量约占全国的三成。

同时,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规范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就五年来两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通报如下。

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审理基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2009年1月至2013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2009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2010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2011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2012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2013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2009-2013上海两个中级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收、结案图

2、裁判方式与结果:以判决结案为主,二审维持率较高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让知陵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跃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55件,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14件,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类型分布图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基础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行业分布图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坦戚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关系示意图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 *** 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之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二、发现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规范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 *** 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 *** 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出租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当就合同条款应承租人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 *** 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 *** 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 *** 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判解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

1、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案例一

甲租赁公司、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支付首付租金250万元。同日,甲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550万元价格购买A机械供乙公司承租使用,并同意将乙公司已支付给丙公司的550万元货款作为甲应支付的货款抵扣,并由甲扣划首期租金后归还乙公司。后因乙公司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查明乙公司使用的设备系其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据此认定甲租赁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鉴于甲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有权从事经营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依法认定其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

解析

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综合判断。对于虚构租赁物、标的物低值高估、租金构成明显与出租人资金成本、费用及利润不符的情形,不宜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对于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若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可以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有名合同(例如抵押借款合同等)所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2、依法认定售后回租的效力

案例二

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签订融资回租合同,约定乙向甲 *** 教学设备一批,作价270万元,并回租给乙使用,乙应向甲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因乙拖欠租金,甲诉至法院。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法律法规并无禁止性规定。且因乙学院已实际占有租赁物,甲租赁公司与乙学院以“所有权 *** 协议”的形式办理了租赁物的所有权 *** 手续,故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有效。

解析

售后回租这一特殊的交易模式,已被融资租赁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但为防止出现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 *** 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必要的租赁物所有权 *** 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有对应关系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3、认可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三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人累计超过3期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累计达60日,回购条件成就,乙公司应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全额回购款。甲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书》和《债权转移证书》。后因承租人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回购责任。经审理查明,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回购担保合同由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应认定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乙公司作为商事主体,理应知晓其在回购担保合同中所负回购义务的含义、内容以及应当预见到签订该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故本案系争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乙公司应在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成就时,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向甲租赁公司支付回购款。

解析

回购型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不仅是租赁物的出卖人,而且是租赁物的回购人,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发生时,按约定负有回购租赁物的义务。回购合同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且回购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则回购人应当按照回购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回购款。

(二)租赁物质量抗辩的处理

案例四

A公司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器材并交付A公司,A公司签收了《租赁物件接受确认书》。后A公司未按期支付到期租金,甲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租赁物有质量问题,故未付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系由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件及租赁物件的制造和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供应商商定。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负全部责任。而出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事项无需承担责任。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就系争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应当向供应商即乙公司索赔,其无权以此对抗甲租赁公司给付租金的请求权。

解析

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等法定情形的除外。承租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若承租人无法举证证明出租人存在上述过错行为的,则在其已经受领租赁物的情况下,涉及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与出卖人另行解决,不影响承租人向出租人履行租金支付义务。

(三)违约责任的处理

1、承租人支付首付款的抵扣处理

案例五

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65000元,租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共计457392元。后乙公司向甲租赁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及5期租金后未再支付后续款项。甲租赁公司遂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400218元。

审判

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付款明细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计为457392元,该合同同时又有首付款为165000元的约定,但并未明确所谓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不利于甲租赁公司的解释。现甲租赁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622492元达成合意,故该首付款可以冲抵租金。

解析

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之初支付所谓的首付款等款项。该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当发生承租人违约事件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优先抵扣违约金、迟延利息或作为总租金之外独立的一期租金抵扣的,应当具有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了首付款的性质、抵扣方式和顺序的,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从约定。当合同约定不明或对此未作约定的,从出租人系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综合考虑,应以合同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为基准,将首付款在未付租金中予以抵扣。

2、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案例六

李某与甲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根据李某的要求向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交李某承租使用。后甲租赁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李某。因李某欠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李某返还租赁物;2、要求李某支付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55万元及罚息36万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之后,出租人还能主张所有未付租金,则可能因债务人无力支付的事实而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之外的利益。故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现甲租赁公司与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甲租赁公司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之后的未到期租金。至于若收回租赁物不能弥补其损失,则应当在评估或处置租赁物之后主张。

解析

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和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请的,为避免出租人可能获得超出合同正常履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处理结果明显不公,法院应向出租人释明,告知出租人择其一行使权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行能力和诚信情况,在一诉中作出更具债权实现可能的诉讼请求选择。若出租人选择主张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同时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损失赔偿。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的范围应是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3、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案例七

甲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出卖人,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又签订回购担保合同。后因李某未付租金,甲租赁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乙公司支付约定回购款。乙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李某与乙公司对甲租赁公司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但均系甲租赁公司出于保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债权得以实现而分别与李某、乙公司合意设立。在任何义务一方履行相应给付义务之后,其他义务方相应的给付义务将予以免除,甲租赁公司的主张未超出其合同利益。因此,甲租赁公司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损失向李某、乙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悖。

解析

回购合同的设立以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债权风险为目的,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关联性。回购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具有一致性。当债权的主张对象存在数个给付主体时,债权人有权选择对其最有效率和保障的权利救济方式。若出租人选择就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的,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是系针对同一债务,一并审理更有利于融资租赁交易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任何一方责任主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给付义务的,其他责任主体对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将予以相应免除,出租人亦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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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破投融资骗局

目前,中国的民营企业正在面临着一个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由于很多民营企业内部资金积累有限,所以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很大。而一些金融骗子正是利用了企业的急切心理,用一些鬼魅伎俩诈骗钱财。道人就经历过一次以海外融资为名的骗局。

道人在此告诫各位融资心切的创业者、企业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学会识破金融骗子的融资骗局,免得上当,轻者钱财损失,重者耽误企业发展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融资

我们来看当时事情的经过:

某天,某公司的CEO给道人发微信,说他到了北京,准备与一家外国投资机构签署融资意向性协议。他表示对方已经原则上同意提供1000万人民币的贷款,利率参照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差不多在6%。道人之前为这家公司在上一年一笔300万元的股权融资提供过意见,知道公司发展得很快老汪睁,但资金始终是瓶颈。收到这条信息后,我感到非常疑惑,这家公司还处于刚起步阶段,而且这家公司的规模偏小,缺乏对这种大额债务的抵押保障,外国投资者凭什么贷款给他呢?

道人在仔细了解此事来龙去脉后,基本可以确定,这家公司很可侍岁能是被以帮助企业融资为名的骗子盯上了。所以,道人告诫这位老板,在签订意向书的时候不要同意支付任何以“诚意金”等为名目的款项。

原来,在这家要融资的公司老板到处找资金的时候,有一个所谓北京国际某某投资集团的广州业务代表找到了他,声称可以通过国外资陵空金帮助解决贷款。自己在要融资的时候听到这样的消息自然喜不自胜,这家要融资的公司给对方提供了一些基本资料。对方很快答复,表示经过初审,公司的项目符合投资方的要求,需要提供中英文的“商业计划书”。对方又声称,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容易被美国投资方接受,他们可以收取费用帮助企业主编写并翻译“商业计划书”。

这位老板觉得花这点钱写个计划书相对于融到的资金来说不算什么,就同意了。这家公司在提交了“商业计划书”之后不久,所谓的投资公司就通知这位老板来北京洽谈并签订协议,并且表示投资方已经同意按照人民币贷款利率,向这位老板的公司投资2000万元,一经实地考察后就可以发放贷款。不过,在准备签协议的时候,投资公司提出要这位老板支付10万元“诚意金”及实地考察差旅费用。因为在他们见面前这位老板找过我,听过我的建议,这位老板拒绝了这个条件,但答应以实报实销负担对方的实地考察的各项费用。最终协议没有签成,但双方答应保持联系。之后又过了不久,有新闻报道同类投资公司通过帮助企业融资的名义骗取钱财的内幕,这家公司的人就都一夜之间消失了。幸好,在这场融资骗局中,这位老板没有上当受骗。

怎么识破融资骗局?

正规的融资机构都是专业化运作,非常理性。在没有亲自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不可能作出决定。另外,正式的投资机构不可能收取什么“诚意金”,在签协议之前,双方都是平等的。哪一方都没有理由预收费用。

目前,有很多的融资机构巧立名义收取各种费用,希望各位企业主擦亮眼睛,不要因为着急融资就轻信这些人。最后,鸿蒙创业圈祝愿各位企业主都能够得到很好地发展,企业业绩蒸蒸日上!

常见的5种投资陷阱,希望你在投资的路上一种也不要碰上

巴菲特有句名言:“投资的之一原则是永远不要亏钱,第二条原则是永远不要忘记之一条规则。”

投资者的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防范风险永远比博取收益更重要。如果做不好风险管理,积累再多的财富都可能化为乌有,从镇谨衡1万到1亿可能需要 一辈子 ,但从1亿到1万有时却只需要 一瞬间 。

常见类型:e租宝,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

一句话:打着高年化回报,在 *** 吸引你投钱,投向产品完全不明朗

如何避坑:不贪心高回报,做好低风险投资

P2P互联网借贷平台,就是通过 *** ,把钱借给平台方,平台方再借给需要资金的一方,实现点(poin)对点的资金融通,所以称为P2P,通过 *** 实现资金的融通,资金需求方获得资金,资金供给方获得利息,这不是两全其美吗?但实际中间存在很多不透明的环节,也就是人性作恶的环节。

P2P自出现诞生以来,由于一直没有被纳入到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来,行业中的乱象纷呈。主要是很多骗子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虚构项目信息,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从激进经营爆雷到直接诈骗跑路的事件比比皆是,e租宝、鑫利源、校园贷、月光宝盒等曾经炒得火热的机构生存一两年就纷纷跑路停业。

之一种投资陷阱是平台自融自保。 自融是平台发标为自身融资,自保是平台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比如快鹿系就曾用自己的影视公司,走自己的通道公司,靠自己的担保公司,用自家的P2P平台,最终投向了自家的《叶问3》。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借新还旧。 这种骗局是典型的庞晌则氏骗局,主要是通过借新还旧,偿还高额利息,一旦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 *** 。大部分P2P问题平台都有庞氏骗局的影子如善林金融、中融民信、钱宝网、唐小僧等。

第三种投资陷阱是打折回收债权,收割投资者。 P2P平台不只是投资之前全是雷,甚至平台出了问题也都是雷。很多P2P平台在爆雷后都会在兑付计划中为投资者提供即时退出的选项,只不过如果选择这一选项,就要接受投资者持有的债权进行打折。一般来说,厚道靠谱一些的打折在七折左右,窟窿太大只能通过收割投资者完成兑付的打折比例一般在1-3折。

常见类型:炒股群,内幕消息,炒股大师

一句话:警惕网上炒股大师,特别是拉群,给你推荐股票那种

如何避坑:遇到推荐股票,内幕消息的,果断拉黑,举报

我们国家大部分的股民,都是中老年人,而这部分人群,很多都是缺乏金融知识的,但是手上却有闲钱的,而这些内部炒股群的骗子,就是瞄准这类钱多,头脑简单的,想赚钱的大爷大妈。

不知道你有没有遇到过,某天有人加你微信,或者打你 *** ,说某某炒股大师有内幕信息,邀请你进群听分享,然后开始几天的分享,最后推荐几只股票,让你高位买进,最后他们却高位出货,完成一波完美的收割。

这类陷阱的实际就是配合庄家操纵股价收割。

股价操纵的手法多种多样,但总体来说,主要有四种操作方式。

之一种是单纯通过多账户操作拉高股价吸引散户高位接盘然后再出货。

第二种是勾结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高送转”等利好消息或者热点题材拉升股价然后出货获利。 前面两种股民应该深有体会,之前被罚了超百亿的某徐姓大佬,擅长的就是此类操作。

第三种是利用自身的市场影响力,散布虚假消息给散户荐股,拉升股价然后再高位出货的方式。 这种一般都是通过各种包装出来的专家荐股、冒用名人、专家相似账号的方式来欺骗投资者。

第四种是操纵境外股票尤其是港股。 近些年来,很多庄家也走出国门,不只局限于A股市场的操纵股价,港股等海股票市场股票操纵的案例也越来越多。

我们说的推荐股票,内幕消息交流群,主要就是第三类操纵股价御做的手法。

常见类型:XX原始股快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了,赶紧买

一句话:用投资原始股上市的造富梦割韭菜

如何避坑:普通投资者请在正规二级市场交易

人无股权不富”是一句老生常谈了。股权投资作为高收益、高风险的一种投资品,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暴富神话,但同样地,各种股权投资陷阱也开始逐渐出现。总的来说,股权投资陷阱主要是两种:

之一种投资陷阱是单纯的诈骗。 通过邀请投资者成为公司合伙人或向投资者虚称企业已经或即将上市、发售原始股的方式,向投资者鼓吹一夜暴富的美梦,实则利用投资资金非法集资。

最开始的股权投资陷阱是所谓的原始股骗局,现在随着大家对股权的认知越来越深,这类陷阱正在逐渐减少,但依然有很多这样的骗局活跃在中国的三四线城市。公司登陆主板及创业板之前的股票都可以被称为是原始股。比起其他投资方式来说,相比于其他投资品,原始股一直都是一种骗局高发的投资方式。

这种骗局一般直接或间接出售空壳公司股权。 比如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上海优索环保以定向发行“原始股”作为手段欺诈投资者,还一度发售股权理财,向投资者承诺48%的年收益。非法融资超过2亿元,涉及上千名投资者。

或是借由新三板协议 *** ,提前买入某只公司股票然后高价 *** 给投资者。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接盘高价股权。 一般这种陷阱里出现的公司是好公司,股权也是好股权,唯一的问题就是股权价格非常贵,远远超出合理的价格,只是前一持有人套现的一种手段。这种陷阱往往见于知名独角兽公司上市前的一段时间,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轮番炒作,将独角兽股权炒作的非常高,在上市后又会面临破发的风险,因此在上市前突击将这部分股权 *** 给投资者就是更好的选择。

常见类型:微交易,微盘交易,原油期货黄金交易盘,买涨跌

一句话: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前期拉盘让你疯狂,然后再进行收割

如何避坑:远离警惕操纵价格的期货,外汇交易平台

交易所投资陷阱通常有一定的实物和商品,但是会 通过控制操作平台价格 ,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 社会 公众出售来非法吸纳资金,并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事实上,在中国境内,只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 系统、大连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这八家交易所是国务院和 *** 批准成立的正规交易所,其他则均为地方 *** 或者商务部此前批准的交易所。而现在,一些野鸡交易所却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纷纷涌现,宣称能短期获得超高回报,实则吞噬着投资人的财富。

在交易所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规模和影响更大的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昆明泛亚通过金属现货投资和贸易平台,自买自卖,操控平台价格,维持泛亚的价格比现货市场价高25%—30%,每年上涨约20%,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然后借此包装所谓“日金宝”等诱人的高收益产品。但实际上每年涨价20%只是为了让泛亚的价格永远高于现货市场价格,因此也永远不会有真正的买方,并没有带来实际增量资金;而交货商也因此不需补交保证金,投资者年化13.5%的日金宝理财收益,都是自己的本金或者新增投资者的本金。当新增资金放缓或者停止进入时,整个体系就会 *** ,投资者基本血本无归。泛亚模式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委托日金费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2015年12月,昆明泛亚兑付危机爆发,涉及28个省份的22万人,非法集资金额总计超过430亿元,上千名泛亚投资者聚集在 *** 门口 *** *** 。

常见类型:五行币,各类传销币,to the moon

一句话: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传销资金盘

如何避坑:远离山寨空气数字货币,远离宣传一夜暴富的传销币

比特币十年暴涨上万倍之后,尤其是2017年末和2018年初比特币接近2万美元之时,人们对数字货币充满幻想,但实际上,真正有应用价值的、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只是极少数,大多数字货币是毫无实际应用价值的庞氏骗局。

之一种投资陷阱是空气币。 空气币就是没有实际落地项目支撑,以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发行的数字货币,并不具有任何实际价值。它唯一落地的只有两项,一项是白皮书,一项是交易所上市交易。白皮书是为了画饼,上交易所是为了把饼卖出去。

一般空气币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白皮书注重讲故事胜过讲应用,项目、技术路线图根本无法落地。二是营销能力出色,远超自身的技术能力,甚至团队根本没有技术人员。三是代码并不开源,让人无从判断项目到底进展到了哪一地步。

第二种投资陷阱是传销币。 数字货币投资陷阱层出不穷。除了我们上面说到的空气币之外,还有一种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的传销骗局。这种骗局本质上还是传销,跟数字货币没有半点关系,骗子们只是把原先传销骗局中的商品替换成了时下最热门的数字货币,有些甚至只是名为“数字货币”,其实根本没有使用区块链技术。 一般在境内的传销大多是打着数字货币的名义,行传销之实。

我个人是信因果规律的 ,种什么因,就会结什么果,种善因,得善果,种恶因,得恶果。

各类金融投资陷阱,骗局的组织者,发行人,种的恶因,所以即使是前期多么风光,大部分人还是进去了,还没有进去的那些人,估计拿着钱,也只能终日惶恐。

如果你在投资路上已经被骗了,可以评论或者私信我,教你如何 *** 追款。

如何识破融资骗局和欺诈

如何防范融资诈骗 1.区别真假融资服务机构的 *** 主要包括: (1)是否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2)是否具有融资的经验和专业度; (3)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否一致,质量价格比如何; (4)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条款陷阱; (6)与资金方的关系是什么,位置是否独立; (7)服务机构的背景及融资服务人员的品质如何; (8)盈利模式不同,真正的服务机构以提供智力服务或者风险 *** 为目的。 2.区别真假投资公司 *** 正规的资金方在服务工作流程上与上述设置骗局的机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区别,主要包括: (1)自己承担交通费; (2)在融资过程中不要求企业进行资产或项目评估; (3)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时,自己不指定融资服务机构,如事物所、评估机构; (拦段4)自己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运作过程费用; (5)对拟投资的项目或拟合作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细致;自己亲自和企业及其融资服务机构一起进行项目论证; (6)有严格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7)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往下进行; (8)在成功以前不收过程费用; (9)不急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10)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常公平,没有设置合同条款陷阱。 3.企业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1)对投资公司或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调查确认 (2)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论是企业团队的关系人,还是其他人介绍资金方简态誉或融资机构,这都不是企业进入融资骗局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企业应该从工作流程和选择标准上进行严格把关,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技术闭颂。 (3)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心理 (4)提高判断力企业对资金方及融资服务机构缺少判断力,是陷入融资骗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在融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主动地学习有关知识。 (5)请专业融资顾问全程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具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能够站在企业角度的融资服务机构作融资顾问,或者请律师参与,事先对机构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在签署协议前谨慎抉择,防患未然。

怎样识破投资骗局融资骗局

融资诈骗的一般方式

一般的骗局都大致有下列五种形式:

1.考察费

融资骗子与企业联系业务时,在不了解企业情况的前提下要求到企业考察,且要求支付考察费;

2.项目受理费

项目受理费,是指融资骗子在收到企业的有关资料后要求融资企业缴纳的、对项目进行评估和项目预审发生的费用。尤其是号笑缓称有外资背景的投资顾问机构往往把收取项目受理费,作为一种项目控制程序和费用转嫁的方式。

3.撰写商业计划书费用

融资骗子一般都要求融资企业提供项目商业计划书。一般企业已经 *** 了商业计划书,但融资服务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予认可,并作为项目往下进行的必要环节;要求必须提供所谓“国际标准格式”的商业计划书。

4.评估费

在融资过程中,融资骗子会要求对资产或对项目进行评估。要求企业到指定的融资服务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保证金

融资骗子要求融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自己预先设定的程序操作,否则不往下进行;资金方设置了严格的违约条款。

6.律师费

这是更具有欺诈性的费用。现在骗子公司收取考察费、评估费、保证金比较困难。相对来说收取律师费比较容易。这律师费大部分要返给骗子公司的。

二、设置融资骗局的常用步骤

1.普遍撒网,海选“目标客户”

融资骗子通过正当程序注册国内代表处并提供融资的一套专业方案和步骤,专业设计一套目标真对中小企业的诈骗 *** ,在新闻媒体; *** 上讲出条条是道的融资理论,并借助一些

国家 *** 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的为企业提供培训、咨询洽谈会、论坛等活动中,绘生绘色地做融资“演讲报告”,甚至能提供出融资成功案例,足以让人深信不疑,可信度及高。

2.为“有价值的客户”洗恼

通过之一阶段的海碰巧模选后,再筛选出一些“有价值的客户”开始洗脑。夸耀你的企业很有发展前途,市场潜力非常的大,项目如何如何的好,企业通过他们的包装,就能获得所需要的融资,且一再申明前期咨询不收取任何费用。最终达到让融资人心花怒放,神经麻醉,减低判断力,为他们实施下一步诈骗的步骤打开方便之门。

3.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所谓派专家“实地考察”,是骗取考察费,大约在1-3万元(目前,融资骗子们已经放长线钓大鱼,一般不在此项上获取太大收入),派去几个人到项目地进行所谓的考察,为了表现他们是比较正规的公司,同时还会带一个律师一起去。还要做一个《律师资信调查报告》就是律师装模作样的查看企业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这份报告费用要交10-15万元。为了增加可信度,骗子们还会做一份《项目考察实地记录纲要》他们会一起签字画押,表示大家一致同意,说这些文件要报送到所谓的总部批准等谎言,给融资企业负责人一颗定心丸,使你感觉这钱花的值得,此项目有希望,他们才好实施下一步诈骗。

4.初审通过后签订合资意向书

融资骗子大约在两周后, *** 告知企业:“贵企业的项目已经通过,总部决定投资,请你们来北京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在签订《合资意向书》或者《投资协议书》时,骗子们这时候才告诉你需要补充一些资料,装腔作势的对融资人说,现在总部要求做一份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必须由总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机构编写,费用你们自己和北京XX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商谈,还会假装“我们尽量帮你打招呼,优惠一些,你们现在是投资期间很多地方都需要花钱的”。

说得融资人感动不以,再加上已经签订了《投资协议书》,心存晓幸,骗子抓住融资人的心理展开攻势,这个所谓符合国际惯例的中英文版《商业计划书》15-20万元,就这样落入融资骗子同伙的帐号了。

5.进行资产评估

骗走了办理《商业计划书》15-20万元之后,再开始骗《资产评估报告》费,融资骗子们的理由是“把你们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以后用项目本身作为抵押”。融资人听了这样“合情合理”的要求,似乎认为这是应该做的,不然投资人怎么可以放心‘投资呢’?就在这样“合情合理”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报告》费,高达20-30万元,甚至更多又落入到融资骗子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帐号里(当然资产评估机构也是他们的同伙)。企业如果付了这些的钱,就意味着陷入泥潭深渊,无法自拔。

6.进行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等你付了《资产评估报告》费以后,骗子公司知道融资人此时的心理需要,所以会一直提醒你“之一批几千万元先打到你的帐户上”的这句话,为稳定你的情绪,打消宽哪你的顾虑,紧接着就是安排“财务部”的人过来和你谈有关财务的事情,需要进一步作一份《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报告》和《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理由说的很多,那么,这2份报告需要付出多少钱呢?答案是:《项目投资安全和增值潜力分析报告》15万以上,《符合美国会计准则的三年财务审计报告》10万元,融资人付了这些钱,能得到什么呢?答案是:几张一文不值的纸。这帮骗子手法隐秘,理由“充分”,让你感觉他们没有直接拿钱,只是做这些报告的费用。当企业融资做到这种地步时,虽然有些顾虑,提出放弃觉得不甘心;但继续进行又感觉这里有阴谋7.设计担保骗局骗走了以上大量的钱财以后,融资骗子还要实施更大的诈骗,设计担保陷阱,把你的融资项目移到了所谓的担保公司(也是同伙),骗子的谎言是:“由于是之一次合作,首批的款为了降低我们投资风险,

需要担保公司担保”。如果你进入这个圈套,“担保公司”会和融资人签订一份《融资担保合同书》其担保费按“融资”金额2.5-3%.骗子们早已读透融资人的心理活动,此时受害人感觉到只有最后这一步了,如果放弃以上所花费的钱全部泡汤,继续下去很有可能会成功的。但是,如果你交了担保费以后,“担保公司”叫你继续玩以上的“考察”的游戏。你继续吗?最后,骗子公司还有一张骗人借口招数,融资方开户银行出具一张银行保证函,才能拿到之一批投资款项,你能做到吗?做不到就是融资人“违约”。

8.客户违约自动退出在此阶段,就是融资企业选择的时候了,是继续进行还是自动退出。如果往下进行,就必须做更多的投入,而且还看不到结果。如果往下进行,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的原因导致违约,缴纳违约金。

部分融资企业认为,既然前期已经投入了不少,放弃可惜,就会继续往下走,结果往往是越陷越深。这时候更好的选择当然是就此为止,自认倒霉了事,就当交了“学费”。

三、如何防范融资诈骗

1.区别真假融资服务机构的 *** 主要包括:

(1)是否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问题;

(2)是否具有融资的经验和专业度;

(3)收费与其提供的服务价值是否一致,质量价格比如何;

(4)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签订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条款陷阱;

(6)与资金方的关系是什么,位置是否独立;

(7)服务机构的背景及融资服务人员的品质如何;

(8)盈利模式不同,真正的服务机构以提供智力服务或者风险 *** 为目的。

2.区别真假投资公司 ***

正规的资金方在服务工作流程上与上述设置骗局的机构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仍有很多区别,主要包括:

(1)自己承担交通费;

(2)在融资过程中不要求企业进行资产或项目评估;

(3)在操作过程中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时,自己不指定融资服务机构,如事物所、评估机构;

(4)自己承担全部或一部分运作过程费用;

(5)对拟投资的项目或拟合作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细致;自己亲自和企业及其融资服务机构一起进行项目论证;

(6)有严格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

(7)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往下进行;

(8)在成功以前不收过程费用;

(9)不急于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10)签订的合作协议非常公平,没有设置合同条款陷阱。

3.企业应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1)对投资公司或融资服务机构进行调查确认

(2)谨慎接受朋友的建议不论是企业团队的关系人,还是其他人介绍资金方或融资机构,这都不是企业进入融资骗局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融资企业应该从工作流程和选择标准上进行严格把关,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技术。

(3)不要有投机取巧的心理

(4)提高判断力企业对资金方及融资服务机构缺少判断力,是陷入融资骗局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在融资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积累经验,主动地学习有关知识。

(5)请专业融资顾问全程跟踪服务企业可以选择具有职业操守、经验丰富、能够站在企业角度的融资服务机构作融资顾问,或者请律师参与,事先对机构的性质和真实性进行判断,在签署协议前谨慎抉择,防患未然。

创业新手如何避开融资骗局

一、做好投资方调查

融资是一件关乎投融资双方共同的事情,由于传统的融资方式影响,投资方处于优势地位,因而在投融资过程中通常会占据主动权,在风投投资时经常会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而创业者常常忽略对对方的调查,因而导致了一些融资骗局的出现。所以创业者也应该对投资方做好调查,首先看对方是不是投资机构或公司,从工商局网站上查看其是否属于正规公司,其次查看其以往投资案例,分析其案例的真实性,最后通过投资圈沙龙聚会等活动做相关背景调查,确定投资者身份,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个体的天使投资人。

二、查看投资人专业化程度

对于大部分投资机构来说,无论是投资领域还是投资地区都有明显的特征,很少会出现跨地域和跨行业投资案例,当然天使投资除外,但天使投资人对行业一般也具备区别性选择。在创业者和投资人进行投资洽谈时可以从行业专业性方面对投资人进行一定的考察,如果投资者只是泛泛而谈或是对该投资行业基本没有了解,创业者就需要格外留心,因为对投资人来说跨行业投资属于风悔颤险较大的行为,一般没有投资人愿意选择。

三、切勿提前支付额外费用

现实状况下一部分虚假投资人通常会打着投资的名义对创业者要求项目考察、商业计划书撰写、融资担保、项目评估等费用来帮助投资顺利进行,但事实上正规的投资机构都会对投资人给予相关的费用来作为投资消耗费用,而且最基本的交通费用也包含在内,因此对在投资确定之前对创业者要求支付一些不正当的投资费用的行为,基本都属于融资骗局,创业者应格外留意。

四、签订正规合法的投资合同

只有签订了合碧芦法的投资合同之后,投融资双方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创业者才真正进入到融资流程当中,当下部分投资人对创业者要求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对赌协议或者采用虚假合同欺骗创业者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创业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一定要咨询相关的律师,但该律师一定不能是投资人所推荐,认真查看投资合同中创业企业一方的责任和义务,避免遭遇合同诈骗。

五、尽量寻找正规的投资机构

大部分创业者在面临创业融资难题时都会存在急于融资的心理,因而对投资机构缺乏把关,盲目听从一些非正规投资机构的建议,最后不仅融资失败同时陷入融资陷阱。所以创业者要尽量寻求正规的投资机构获取融资,现阶段正规的投资机构信息已经基本透明化,无论是在 *** 或是线下渠道都能找到明确的办事机构和投资代表,创业者只要有足够的耐心,选择正规的投资机构,几乎不会遇到融资骗局的情况。

六、注重投资人的态度

创业者应该时刻记得“天上不会白掉馅饼”,对投融资双方来说,投资人的态度尤为重要,虚假投资方往往会对创业者格悔前带外热情,在没有进行深入企业调查之前就表达出强烈的投资意愿,并发出一定会投资的意向,而正常的投资人每天会接收到上百份BP,对投资格外谨慎,并不会对创业者表现出良好的态度,并且在确定要投资之前很少会明确表达出要投资的必要性,创业者往往需要耐心等待才可能有收获,因此对于投资态度异常的投资人,一般也属于投资骗局。

七、保护好企业核心机密

企业的核心产权和商业模式是创业企业最关键的成功因素,无论在什么时候创业企业都应该严格保护。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为了得到融资资金会对投资人进行企业介绍以便获取投资人信任无可厚非,但并不是出卖企业的核心机密,当下一些虚假投资人打着投资的名义窃取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是抄袭企业创业现象也时有发生,该类投资人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投资,但却也在进行正规的投资流程让创业者难辨真假。对于该种情况,创业者要做的是保护好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形成创业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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