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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 学习资料

证券法十大规划(证券法10条)

时间:2024-07-04

新股发行注册制对投行从业人员技能的需求有何变化

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后对投行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没有太大变化。上市保荐制是新股发行的核心,改为注册制后只会:

1、强化保荐人的保荐职责,尤其是上市辅导和尽调,更强调其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的中介。

2、加强发行人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并将严格其法律责任。

3、发挥中介机构尤其是主承销商、会所、律所的作用(对其尽职责任提出更高要求)。因此,看得出来只会对投行从业人员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注册制意味着以后股票供给大量增加,然而股票能否发出去,能否闷茄世发个好价格就不好说了。所以以后会相当考验券商的客户资源和定价能力。目前的知识结构是满足投行的门槛了。其实一直认为投行对于情商、沟通能力、学习能力、行业资源要求高一些。

拓展资料

新股发行注册制

1、注册制的精神就在于监管机构不再对股票发行本身的质量做出评价,而仅仅考核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发行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至于股票有无投资价值、某家公司价值几何等,都需要投资者自己去评判。

2、注册制改革,核心就是让市场来实现优胜劣汰,让市场活力更充分地迸发出来。改革的目的是将证券市场中的造假、欺诈行为降到更低,注册制应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蚂肢、完整性和真实性,要以持续信息披露为核心。

3、注册制改革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取消发行核准制度,而是要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下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当务之急,是从加强监管执法着手,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转型。

自2013年10月《证券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起,《证券法》修改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本次修改将监管原则纳盯从“行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其中,推进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并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的一系列配套机制,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改革方向。

创业板上市需要什么条件?

1、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之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

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2、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基绝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三千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三千万元。

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

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4、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扩展资料

在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对企业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与辅导。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搏早姿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睁轿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

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目前已取消了为期一年的发行上市辅导的硬性规定。

3、 *** 申请文件并申报。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 *** 的要求 *** 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 *** 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 *** 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对申请文件审核。

中国 *** 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 *** 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

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初审结束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 *** 进行核准,企业在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证券公司与发行人进行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

根据中国 *** 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板上市

证券监管的目标

国际 *** 组织(IOSCO)在国际范围内提出了证券监管的主要目标: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的公平、有效和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而对于证券监管的目标或宗旨,世界各国证券立法的表述并不相同。美国1933年《证券法》包含两个基本目标:1) 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信息;2)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很显然,保护公众利益是美国证券立法突出的精髓。美国 1986年《 *** 证券法》指出:“ *** 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1)为该交易枯磨及与其有关事宜或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2)对 *** 证券中间商和 *** 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3)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记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证一个公平、公正和高流动性的 *** 证券市场,以求更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日本《证券交易法》(1984)列明:“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韩国《证券和交易法》(1962)规定:“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台湾《证券交易法》称其立法宗旨是“为发展国民经济,并保证投资,特制定本法。”我国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1989)第4条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是,使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没雹斗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我国《证券法》则在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一个微妙的区别在于,亚洲国家或地区对于监管目标的定性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 *** 理念。

综合西方成熟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对于证券监管宗旨的各种界定及其背后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等内在因素,本书对证券监管的目标作如下概括:

之一,克服各种证券市场缺陷(证券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尤其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透明与效率,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运行和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这是证券监管的现实目标。

第二,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全和高效率,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是证券监管的最终目标。

上述之一层含义更多地从微观层次来阐述,并构成第二层含义的基础:广义的证券市场失灵问题是证券监管的必要条件,它要求 *** 及其证券监管部门限制并克服一切垄断、操纵、欺诈、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发行、交易行为并保证其公平、顺利地进行,从而保护作为证券市场根基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 *** 监管来力求实现一个健康、稳定、有序、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恰如施蒂格勒所说:这一管制旨在使经济生活变得更加真实,防止或惩罚欺诈行为。不容忽视的是,强调证券监管的作用并非否定证券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肆戚决定性意义。证券市场无疑是一种市场机制,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是左右证券市场能否实现其经济功能的基本力量,证券监管的目标必须定位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从而促进并保障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不是替代市场机制。这一目标的现实反映,就是期待中的证券市场功能和经济作用的顺利发挥与体现。

上述第二层含义更多地从宏观层次来阐述,是之一层含义的延伸:无论是在那些计划特征和行政干预明显的发展中国家证券市场,还是在那些自由竞争色彩更为浓郁的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无论是否把有关“证券监管促进经济发展”明确而有意识地写进法律和纳入经济规划 ——通过证券监管来最终维护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是任何 *** 监管者追求的根本目标。在IOSCO的公开网页中亦列明: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在 *** 的视野里,证券市场永远是整个社会经济一个复杂的有机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始终从属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的需要。证券市场不仅与一国的金融体系(包括货币市场、信贷市场等其他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密切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政治形势等休戚相关,任何 *** 的证券监管者都必须也必然会从社会经济整体而不是仅仅从证券市场本身的局部来制定和执行监管的制度、法规和政策。即使在西方国家,以此目标为基准的 *** 干预亦屡见不鲜。Greenspan面对股市跌宕所发表的各类言论(如对降息的暗示)并不比中国 *** 主席说得少;而当1998年金融风暴袭至香港时,特区 *** 当局入市迎战国际炒家的干预行为进一步表明了金融市场中 *** 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最终目标的现实意义。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就之一层含义还是第二层含义讲,证券监管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核心目标是,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为只有投资者这一市场基石的长期存在和积极参与,证券市场机制与功能才能得以发挥,证券市场也才能高效率地健康发展,证券市场也才可能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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