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融资_非法融资案例五篇1
非法融资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一些有关非法融资的励志,来看一下吧
关于非法融资1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四个特征即涉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从目前案 *** 况看,大多采用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形式,大致可划分为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四大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非法集资方式变化多样。犯罪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由传统的 种植 、养殖向工程项目、科技开发、投资入股、消费返利等方式转化。二是多种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犯罪分子将非法集资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采用传销手段首先对集资人员进行洗脑,许诺种.种优惠条件和获利模式,然后再引诱集资,层层下套。一般在集资初期,犯罪分子往往积极“兑现”回报承诺,骗取信任,吸引更多的人踊跃加入,集资规模迅速呈几何级放大。三是非法集资宣传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如聘请明星代言,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 文章 ,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将部分非法集资款投入公益事业或进行捐赠;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让参与人员先尝到甜头,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非法集资波及的领域日渐广泛,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投资担保等传统领域案件时有发生,借贷理财、私募股权、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新兴领域已逐步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重灾区。特别是互联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成为普遍模式,跨界特征更加突出,传染积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低收入人群、农民群众、退休人员参与其中,有的案件中超过半数参与者为老年人,不少群众把“养老钱”、“救命钱”投入集资,几乎血本无归。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以签订合同、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名义,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大的电视台、广播、报纸上发布 广告 、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 *** 平台和 *** 、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4、利用亲情诱骗。有的不法分子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类传销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 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剩下来的,也可能是养老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本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发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陷阱
一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如发行股票要得到中国 *** 批准,在股票交易所交易;销售 保险 应当得到中国保监会批准获取 *** 人资格等。因此,投资时应当查看有无批准文件,帮助识别。二看回报率。要看是否以高收益为诱饵。如果所承诺的收益率大幅超过同期社会平均利率水平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判断风险大小的之一步,就看预期收益率。如果收益率为8%-12%,这可以用机构产品解释收益;如果是收益率在12%-15%,这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但风险很高;如果收益率超过15%,则可信度更低。但是,他的预期收益率在上述区间范围,也不一定就是绝对安全的。2015年8月,《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该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三看宣传方式。是否通过分公司、门店,以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 *** 推荐等方式传播理财信息,或者经亲戚朋友同事转发等各种途径,向市民传播投资信息。四看经营模式。具体要看投资回报有哪些,有没有实体项目,为什么不向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贷款,获取利润的途径是什么。没有项目或虚构项目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五看范围。要看是不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对一,还是一对多,如果是一对多就有可能属于非法集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私募基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如果是违反这项规定的,就可能属于非法集资。比如,“e租宝”通过一些电视台和杂志大做广告,很明显就违反了这一规定。六看资金流向。要看筹集资金为谁所用,如果是自己占用,就属于非法集资。七看参与投资主体。是否谁都可以参加,金额不论大小都可以投资。如果是的话要引起警觉,不要上当受骗。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资”、“理财”项目,务必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慈善”、“互助”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超发放广告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关于非法融资2
一.投资的地方永远是在线上!
非法融资的平台基本上是走的线上注册账号,获取你身份信息,转账的平台,要么是公众号,要么是APP,要么是PC端网站!首先骗子会给你讲,电影市场怎么好怎么好,另外说的心动之后,会给你说操作流程,比如先注册账号,而且很多都带有推荐码!
二.投资的影片大多都是上映过的!
比如目前最火的影片,都是上映过的,平台里面全部都有!!~!,是真的吗?当然不是,盗的羊头,卖的狗肉,这个是骗子的手段!!
三.15天返利————45天返利,高息诱惑!
马云听完也要吓坏了,比早期的支付宝利润还高。假设投资30万元,45天之后我就会得到445800元,一个月净赚接近15万。如此高的利润显然太不合常理,更像是之前频频暴雷的P2P。
我吓坏了!对此,金融理财的专业人士,他称:“一般银行理财的正常年化收益率是5%—6%,这显然不是一般的理财。而且,日化收益就能达到1.08%,周期仅为45天,高收益背后,必然藏着高风险。
四.永远签订的是电子合同!!
说白了,从注册到投资,你永远没有见过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那么我想说了,平台倒闭,数据清空,你凭什么说,你投资过?
五:公司资质查不出来!!
正规的影视公司,其资质,还有项目拍摄许可证都是公开的,可以在网上随时查询到信息的!
六:侥幸心理
我这几天遇见一个奇葩的人,他给我说,既然这些平台是骗人的,那么在倒闭之前,应该是资金没有筹够,那么我能不能投一笔进去,等这钱赚了,我再收手。我听完这个朋友的想法,我直呼,侥幸心理害死人,你想侥幸一笔,你就想侥幸两笔,往后越来越大,突然平台跑了,你就欲哭无泪吧,就想赌博一样,存在这样的心理,最终还是陷进去!!
所以最后再劝大家一句,影视投资固然好,选对公司很重要!!
关于非法融资3
中金社2017年7月28日消息,近日有消息曝出,近40万名投资者约300亿元人民币“被骗”。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2017年至今虽然尚未有相关统计数据出台,但是涉案金额高企的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非法集资“毒瘤”长期危害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法集资的手段又是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
中国财富 *** 约北京市炜衡律师所高级合伙人杨航远律师,就如何辨析非法集资以及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等问题,作出一一解析,以帮助投资者辨别真伪,防止上当,减少损失。
杨航远曾辩护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有:西北证券涉嫌非法吸存案;海天药业集团某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黑龙江焦英霞、杨春孝涉嫌集资诈骗案等。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
杨律师介绍,《刑法》176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192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所表述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主要行为方式,就是我们老百姓常说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四个特征
之一,常常表现为没有经过有关权力部门的批准,没有经过有关行政部门的批准,或者是经过了批准,但是以合法的形式实施非法的手段。比如说过往案例中,有的是农村信用社,主体本身是有权利吸收公众存款的,但是如果吸收的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也会把它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
第二,常常表现是一种公开的宣传,比方说,我们日常会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大致为“给你的存款承诺多高回报”或者说是“能够有一个高收益的投资行为”。而投资本身是有风险的,不能保证投资者一定能赚钱,那么这样的承诺也是不合法的。
第三,一般会承诺还本付息。
第四,表现为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如果是仅限于亲戚朋友范围的,或者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的集资,一般情况下也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此,杨律师特别指出,非法集资初期,无论是约定的高额回报也好,或者是承诺的还本付息也罢,前期一般都是能正常兑现,而越往后,这种非法集资行为如同滚雪球一般,越滚成本越高,后面的参与者得到偿付的概率越低,到了最后,资金链出现断裂,就出现案件的发生。而有些企业,比如一些民营企业贷款比较困难,他们有时会向自己的职工、亲朋好友有一些正常的集资行为,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好,盈利能够覆盖集资的成本,则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非法集资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出现了新特点。
首先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规模越来越大,金额越来越触目惊心,造成危害也越来越大。
其次,具有广泛性,一个是行业覆盖的广泛性,一个是地域覆盖的广泛性。以往,非法集资多数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因为经济越发达,民间融资越活跃。但是现在,不仅仅是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不太发达的三四线城市里,集资行为也数量众多,爆发出来的案件金额也是惊人。
还有从形式上,集资的方式 *** 也是越来越多样化。
杨律师介绍,不管是发生在哪个领域,房地产也好,金融领域也罢,万变不离其宗,抛开形式来说,本质就是一个金融模式,承诺在一定时间、一定期限,给予投资者一个高额的回报或者是一个相对固定的回报。
如何避开非法集资陷阱
“看到承诺高收益的时候,投资者就需要谨慎” ,杨律师说,“大家都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有人承诺你高额的回报、固定的回报的时候,你就需要警惕了” 。换句话来说,不要期望“天上掉馅饼”。公众在面对投资项目时,可以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此外,“不熟不做”,投资者对于投资的项目以及项目所在的领域,应该有一定的理解,投资者如果没了解清楚所投资的项目,听到一个 故事 就往前冲,那么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还有就是对于投资机构主体应该有所审查,公众可以查询 *** 网站,看看该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公司,是不是具备法律赋予的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如果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的产品,可通过 *** 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对于合法的主体,行业口碑比较好的企业,违法犯罪的概率就偏低,非法集资概率也较低。
发现非法集资后如何 ***
对于投资者来说,避免风险为之一要务,但是如果风险已经产生,又该如何 *** ?
杨律师分析,作为投资方,如果投资已经完成,一定要对这个项目进行监管,尽自己所能了解项目公司的运作情况,注意该项目是不是按照正常合规的流程在运作,防患于未然。在资本运作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是不正常的投资,那就要积极跟项目联络人联系,尽可能拿回本金退出该项目。而对于很多老百姓来说,对经济信息的捕捉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可能不是很敏感,如果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时候绝大部分选择到公安机关去报案。
最后,杨律师奉劝投资者“投资者一定要理性投资” 。投资不能光被高额的回报所迷惑,要把风险放在考虑的之一位。在经济活动中,只有双赢才能持久,如果单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谋求不切合实际的利润,那么也不会是一个长久的模式,最终有可能伤害到的是自己。
关于非法融资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融资日益活跃,非法集资活动也呈上升趋势。非法集资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此类行为还具有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特点,处置不当极易引发 *** ,危害极大。
一、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
(一)骗取公众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非法集资目的是骗取公众的个人资财,非法集资公司表面上虽为实体,但多数与其他企业并没有交易结算关系,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作投资,也根本不会产生他们承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靠不断的被集资者的参与来维持。因为其运作手段是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现前期资金本息,所以有一天必然会导致资金链断裂,最终融资活动全面 *** ,非法集资者卷款而逃,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社会的不安定。
(二)使弱势群体雪上加霜
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往往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很多是老年人和下岗职工。他们渴望致富但又苦于没有 渠道 ,极易受到诱惑和欺骗,成为非法集资活动中底层的主要成员。当他们以参赌心态进行“投资”时,很多人动用了养老金、购房款,甚至孩子的 教育 费用。
(三)降低了 *** 的公信力
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事后反映最强烈的是对 *** 的问责: 为什么非法集资天长日久才被有关部门发现? 为什么会有 *** 官员参加非法集资公司的庆典? 为什么集资者会有 *** 部门颁发的经营执照?为什么集资者会堂而皇之地在新闻媒体做广告?由于参与非法集资的群众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案发造成损失,受害者往往强调非法集资者有以上原因而要求 *** 赔偿,从而酿成 *** ,造成恶劣影响。
二、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治理
(一)提高对社会的控制力。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增强 *** 部门对“社情”的掌控度,及时发现、掌握非法集资情况。
(二)建立预警机制。由 *** 牵头,建立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 ,增强信息采集能力,畅通信息传输渠道,整合部门力量,协调配合,提高预防监督的能力,避免或减少打击上的滞后。同时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改变群众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境地,引导群众自觉规范投资和理性理财。
(三)加强相关法制宣传。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积极引导、增强群众理性投资意识,尤其要对投资的风险性、参与投资的责任分担、 *** 对投资无代偿责任等关键问题进行家喻户晓的宣传。
关于非法融资5
一、国家级专利产品+非零和消费返利营销模式,助力江苏汝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由陈瑜老师的《消费资本论》一书而引起的关于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关系的争论屡有发生。学术界、企业界争论不断,各种新的学术观点和营销实践屡有发生。
江苏汝康公司的掌门人吴红庆就是利用这种消费投资理论,加上自己的长期营销实践,提出了“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 即强调生产商与消费者彼此合作、利益均享,创造双赢、多赢、共赢的“命运共同体”。
在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中,汝康公司与消费者签订《消费回馈协议》,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汝康公司购买产品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对价时,消费者将享受产品3.3折会员优惠待遇,汝康公司即向消费者赠送市值3万元的同类产品;同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受赠的3万元产品委托汝康公司代为销售,每周享受汝康公司的市场营业利润的35%左右按期的回馈,汝康公司在销售消费者委托销售的三万元产品时,将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运营成本,最终向消费者累计回馈满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的产品销售款项时,本合同的双方义务履行结束。
在产品选择方面,汝康公司生产经营世界首创的植物氨基酸系列酒(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210357981.6)、香草泉神经酸元宝枫系列的五项国家发明专利产品(国家发明专利号:ZL201310162977.9、ZL201310162957.1、ZL20131012960.3、ZL201310163089.9、ZL201310162959.0)、香榧酒系列以及果蔬粉系列和三莲系列保健床寝用品等高科技产品。
在公司管理方面吴红庆先后收购并创办了江苏汝康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丹枫神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市汝康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和香榧酒庄等多家企业。
在市场运营方面吴红庆采用建设“汝康非零和直营店”加会员制的管理体系。他先从浙江入手。在丹阳、无锡等在建设直营店,每家店都严格按照工商管理规定办理相应合法的法律手续。和会员之间每笔交易都签订《消费回馈协议》
借助这种营销模式和管理机制,吴红庆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江苏汝康在全国陆续建设了400多家汝康非零和直营店,拥有了20多项食品发明专利技术,和3个酒厂、三个绿色食品种植基地。
据公开资料显示。在浙江省丽水市召开的“2015中国生态休闲养生健康产业大会”上,汝康集团董事长吴红庆以“非零和分享经济带动下的万众创新”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并获誉 “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更具影响力人物”。他所倡导的企业非零和经营模式获得了与会者的肯定与认可。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吴红庆颁发了“2015中国生态休闲健康产业更具影响力人物”奖牌。
为了开发自己的专利产权元宝枫,2016年7月,吴红庆代表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 达成协议,在当地的老竹、丽新、黄村建立15000亩元宝枫种植基地、30亩育种基地及旅游养老产业基地,同时,江苏汝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四川元宝枫、云南玛咖等种植基地也在积极地运行。
二、管理滞后引发的经营混乱
2016年9月,快速发展的汝康公司的销售出现了以下问题:首先,社会上出现一些虽然没有汝康公司的主打商品但是模仿汝康公司的销售模式的公司,这些公司只是拿来其他公司的产品,加价卖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进行高额的返利,显然,以他人的商品加价倒卖必然虚增成本,并且有违法经营之嫌,导致2016年的下半年一些公司纷纷倒闭,很多参与者血本无归,造成销售市场的恐慌心理,该现象被汝康公司的竞争者和利用汝康公司的商品或借用汝康公司的名义、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禁止的营销行为的人所利用,误导了对汝康公司的商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
其次由于汝康公司在各地的销售门店均为授权 *** 商,汝康公司对 *** 商的所谓“店长”监管力度不够,造成个别“店长”为追求佣金,偏离汝康公司的理性消费的理念和游戏规则,对消费者进行所谓高额返利误导宣传,导致了部分消费者不理智的消费,有的甚至处置财产、借高利贷购买汝康公司的优惠产品,以追求返利目的而过渡消费,导致一些非理性消费者发生了债务危机,试图向汝康公司转嫁责任;
第三,个别竞争对手和汝康公司内部持有利己利益动机的人相互配合,乘机制造谣言,串通破坏汝康公司的市场,甚至在自媒体上发布极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文章,使得众多消费者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模式产生怀疑,致使汝康公司的销售开始下滑。
为此,吴红庆准备对汝康公司的“非零和”合作共赢销售模式进行整改和完善。该改革动议触动了所谓既得利益,为此,有人公开有组织的到汝康公司闹事,并发生了组织社会人员绑架吴红庆、经营效益更好的 *** 商黄亚萍及公司高管的事件。
三、公安以“非法融资”强行介入导致的企业生存危机
2016年12月24日,江苏丹阳市公安局对汝康 公司法 定代表人吴红庆进行了刑事拘留。
据汝康公司 *** 律师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郭永昌律师介绍,在处理汝康公司问题上,丹阳公安先以涉嫌集资诈骗为由、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的介入。随着江苏地方公安的介入,其他地域的公安也开始介入,并纷纷对相应被认为的涉案财产采取强制 措施 。
各地公安的迅速行动导致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迅速破裂,几百家直营店纷纷关张,许多店长被公安拘押,有的交了巨额保释金后被取保后审。
涉及的的数万消费者更是忐忑不安,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许多消费者依据消费协议回馈的大量产品被扣押。
四、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如何执法考量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
关于汝康公司的《消费反馈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郭永昌主任介绍:他们在 *** 过种中发现。苏州地方公安机关在接到对汝康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吴红庆等人的举报后的态度有别于其他公安机关,在看了举报人提交的协议后鲜明的表示,这就是一份消费协议,根本不属于刑事案件。没有介入汝康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去。但是,丹阳、无锡等地方公安纷纷对汝康公司的经营者和 *** 商采取了强制刑事措施。
是消费返利还是非法融资。汝康公司的造梦游戏就这样草草收场。而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却远未结束。
河南郑州某品牌酒业老总研究汝康的资料后认为,汝康公司的经营模式和他们一直在做的买酒送汽油、买酒送车的营销模式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和经营模式。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 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虚拟理财
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至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
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 *** 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
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房地产行业
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
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私募基金
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地方交易场所
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 *** 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 *** “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相互保险
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
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 *** 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养老机构
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
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的十大案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下面我整理了民间借贷十大案例,供你参考。
民间借贷案例一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
[案情]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辽中县茨榆坨镇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赌资4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4月15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韩华:王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二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案情]吴某在任新民市大喇嘛乡厂长期间,于1998年8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乡 *** 财政所借款1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 *** 于2002年12月27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 *** 诉讼。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梦辉:乡 *** 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乡 *** 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乡 *** 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乡 *** 主张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这一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民间借贷案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额
[案情]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赵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更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民间借贷案例四
必须明确借款人
[案情]李某是辽中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主任。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陈桂艳:因村委会主任出具欠条没有加盖村委会公章,其行为系非职务行为,而李某状告村委会显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间借贷案例五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
[案情]2003年3月25日开始的此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期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宁:当事人双方对欠条给予了不同的说法。法院只能依据欠条的记载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因杨某提出的诉讼主张与欠条上的文字所记载的内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例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王某在 *** 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宋刚:王某提供的录音 *** 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民间借贷案例七
动产质押有说法
[案情]2002年8月21日,刘某与沈阳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是事隔一个月,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没有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知道车已经被刘某质押给别人,并用于赌博。租赁公司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刘某在明知租赁的车辆不允许质押的前提下,将车辆质押,换取借款,其行为违背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应认定质押行为无效。但其从赵某处借款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且赵某在借款时并不知道刘某用于赌博,故判决刘某应返还赵某借款。由于公安部门扣押轿车并将车返还车所有权人,是履行职务行为,所以不用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更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案例八
*** 债权当通知债务人
[案情]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万元,约定一年内返还。后向某将借款借给邱某,邱某没有返还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将该债权全部 *** 给刘某。现刘某将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 *** 债权未通知他,也未经他同意, *** 行为无效为由,认为不能给刘某返还借款。法院判决向某返还给刘某44万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法官张红君:此案的争议的焦点是债权 *** 协议是否有效。对于向某认为, *** 协议没有取得他同意,此债权 *** 对他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张,因刘某已经提起诉讼,依据有关规定应以起诉状送达债务人的时间为通知时间,此时债权 *** 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该效力不以债务人承诺为前提。现刘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债权 *** 协议及向某出具的借条原件,能够证明债权 *** 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向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权人 *** 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的 *** 可以是口头通知,也可以是书面通知。未经通知,该 ***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间借贷案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应还
[案情]小荣和小明是同学,他们都只有13岁。去年3月22日开始,小明陆续借给小荣2800元。但当小明要小荣还钱时,小荣却无力还钱。没有办法,双方只好找家长出面商讨此事。但小荣家长认为,借款事实不清,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借款事实,拒绝还款。法院判决小荣返还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说法]市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明月: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小荣、小明,他们依法都不能独立实施借贷2800元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基于无效民事行为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故小荣应返还借款。小明和小荣向学校老师反映了他们间的借款纠纷,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
[法官提醒]作为有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要尽到监护责任,防止发生不必要纠纷。
民间借贷案例十
债主病故债权归继承人
[案情]王某于2003年开始在辽中县大黑乡钱缝村承包土地。李某为王垫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款收据。2003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据一张,写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还2000元,余欠191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6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但当年11月6日,在诉讼期间,李某病故,该债权还用不用王某还?
[法官说法]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欠款给法定继承人。
[法官提醒]债权人死亡由继承人继承债权。而对债务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法律现象,同时又是一种经济法律现象。
国内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有哪些
非法集资案件有以商业经营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案件,以植树造林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案件等。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 *** 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武城高殿虎案非法集资多少亿
武城高殿虎案是中国历史上更大规模的“财神爷”非法集资案件之一,其影响深远。该案主要涉及四川武城县高殿乡及其周边地区,截止2016年底,该案已经吸引了206名投资者,其中近二十人参与或受害者超过20万人,涉案金额达到124.31亿元。其中,高殿虎本人涉案金额达到40.93亿元,另外83.38亿元由高殿虎的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高殿虎背后的支持者参与,共计达到124.31亿元。
2019年全国大学生传销问题案件有多少?
2019传销黑名单,最新传销名单,公安部公布的传销都有哪些?近180家,请告诉家人朋友,别让他们上当受骗后赔到血本无归
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让现代传销具备了更强的隐蔽性,更让社会经验比较少的普通老百姓对传销的识别增加了难度。所以,才导致很多人在传销组织一夜暴富、一份投入百倍回报等极具煽动性的宣传下,禁不住诱惑而陷入了传销“魔窟”,最终因为传销头目跑路,自己落得血本无归不说,还因为把周围的亲戚朋友发展成下线,搞得自己名誉扫地、朋友断交,甚至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所以,以最简单的 *** 教给普通大众识别传销,远离传销,避免上当受骗的 *** ,也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下面是根据腾讯新闻、微信安全、人民网、较真平台、公安部、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渠道公布的有关传销机构或传销项目名单,比照这份名单,很容易对传销进行鉴别。
最全传销名单
传销机构、传销项目一般分为以下几类:
之一类,打着金融理财旗号,借助互联网工具进行传销、非法集资或诈骗的;
第二类,采用多级分销模式,或通过互联网,或通过线下拉人头方式进行传销和敛财的;
第三类,以扶贫放款或慈善互助名义,主要借助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敛财和诈骗的;
第四类,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方式,借助互联网工具和平台开展传销活动的;
第五类,以消费返利方式引诱别人投资,借此开展传销活动,骗人钱财的。
最全传销名单
以下是经各级公安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以及诸如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确认的传销机构和传销项目,请大家睁大眼睛,并转发家人及周围朋友知晓,以免受骗上当,被骗取钱财,更要避免被骗到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之一类,金融理财类传销机构或项目
(已被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地 *** 院等定性为传销,且已遭受处罚的):
1、国宏金桥基金(涉案资金17亿元,3万多人被骗)
2、国盟普惠证券( *** 传销)
3、惠卡世纪集团( *** 传销,非法集资案)
4、开心复利理财网(特大 *** 传销案)
5、开鑫牧场( *** 传销)
6、快鹿集团(涉嫌集资诈骗被立案侦查)
7、蓝天格锐(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侦查)
8、龙爱量子(涉嫌刑事犯罪被打击)
9、奇妙生物(非法传销被查处)
10、日本生命(传销公司破产,负债额达118亿元)
11、盛融在线(网贷平台传销,非法吸收存款23亿元,公司法人被判9年徒刑)
12、世界云联(非法传销,涉案资金过亿,主犯多为高学历80后90后)
13、万达复利理财(设下传销骗局,在微信群“钓鱼”)
14、万通奇迹(非法传销)
15、沃客理财( *** 传销)
16、西部大开发(非法传销)
17、新亚洲集团(特大 *** 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8、国盟资本(特大 *** 传销案,嫌疑人家中搜出7000万现金)
19、云数贸(非法传销)
20、云数贸-中国国际建业联盟( *** 传销案)
21、中贝蛋业( *** 传销)
22、中国一川(非法传销,涉案金额巨大)
23、中晋(传销诈骗案)
24、中券资本(特大 *** 传销案)
25、中山盛仕铭( *** 传销典型案件)
26、IGOFX(借金融理财非法传销,中国区总代疑卷300亿元跑路)
27、MGN集分宝(涉嫌 *** 传销犯罪)
28、Sky云世纪(专家提醒:庞氏骗局)
29、贝格邦BGB(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0、丰果游天下(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1、广西我的菜(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2、华赢凯来(媒体报道,涉嫌通过传销方式非法集资)
33、吉祥兔(理财游戏月息高达40%,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4、京金联(媒体报道:已跑路,涉案资金数十亿元)
35、酷盈网(借金融理财进行传销,实际控制人已跑路)
36、绿色世界理财(涉嫌以“公益理财”进行传销)
37、绿藤理财(涉嫌 *** 传销,多人参与后血本无归)
38、上海悠唐(数万投资者陷传销骗局,39亿资金或血本无归)
39、所罗门矩阵(涉嫌 *** 传销)
40、六安天合联盟(借金融理财设下传销骗局,年化收益高达540%)
41、微游夹娃娃(理财游戏,涉嫌传销)
42、沃尔克(外汇平台,媒体质疑涉嫌传销)
43、香野乡村(高息返利,涉嫌传销,公安部门已进行预警)
44、薪金融(涉嫌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立案)
45、幸福100(涉嫌设立庞氏骗局,进行非法传销)
46、中翌理财(媒体报道,涉嫌非法传销)
47、自由国际理财(涉嫌非法传销、“高回报” *** 投资诈骗)
48、e租宝(涉嫌非法传销,传销头目已被判刑)
49、IPC国际异业联盟( *** 传销案)
50、宝睿德(涉案金额3.2亿元的传销组织)
51、藏宝网(涉嫌传销)
52、大愿生态( *** 传销)
53、德庄金融理财(涉嫌传销)
54、东望 *** 集团(涉嫌传销)
55、二元期货(涉嫌传销诈骗案)
56、翡翠环球网(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57、港润信贷(非法传销, *** 集资案,涉案金额3000万元)
第二类,多级分销类传销机构或项目
(已被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地 *** 院等定性为传销,且已遭受处罚):
1、国通通讯 *** *** (借 *** *** 进行传销,被罚款5083万元)
2、华莱健黑茶(警方认定其拉人头发展会员,定性为传销)
3、金健康(非法传销,被抓获98人)
4、亮碧思(打击传销典型案例)
5、蚂蚁口服液(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涉案资金15亿元,投资人损失难追回)
6、迈捷普瑞(传销骗局)
7、美极客(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存款,涉案资金2.5亿元)
8、盛大华天(非法传销,传销头目已被批捕)
9、天音 *** (特大传销案,涉案资金6亿多元)
10、微转动力(传销骗局,谎称转发朋友圈就能赚钱,诈骗资金上亿元)
11、星火草原(特大 *** 传销案,涉案金额2亿多元,被骗人数150多万)
12、云集 *** ( *** 传销,被罚款958万元)
13、云梦生活( *** 传销典型案例)
14、智麻开门( *** 传销典型案件)
15、中国为民教育网(特大 *** 传销案)
16、中绿(非法传销案)
17、WV梦幻之旅(旅游传销,涉嫌非法融资)
18、宝健“摘星计划”(多层计酬,涉嫌违规)
19、碧波庭(分层发展下线,模式涉嫌传销)
20、创造丰盛(涉嫌精神传销,女创始人已移居国外)
21、磁化水(涉嫌传销,早已被媒体证实是骗局)
22、原海济制药(特大传销案,已宣判)
23、婕斯(媒体报道,定性为传销)
24、轮行天下(号称点赞就能赚钱,涉嫌非法传销,已遭警方调查)
25、旅爸爸(涉嫌传销,遭工商局警示)
26、魔能国际(涉嫌传销,遭工商局警示)
27、容易付(现金裂变推广,专家警示:涉嫌传销)
28、晟势金鹰(宣传投资200元返2.7万元,涉嫌传销诈骗)
29、世华会(涉嫌传销,创始人被起诉已立案)
30、苏州绿叶(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1、缇丽莎尔(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2、新柏兰(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3、信掌柜(被国家互联网金融专委会点名批评)
34、一吃黑(媒体报道,发展下线,涉嫌传销)
35、易赚宝(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6、宇飞来酷聊(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7、云付通(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8、中脉内衣(媒体报道,中脉旗下LACA品牌涉嫌传销)
39、朱记大数据(媒体报道,手机0元购拉人头,涉嫌传销)
40、1040工程(被公安机关打击的传销犯罪)
41、CKB168(被定性为传销组织)
42、Kyani—凯安妮或凯亚妮(特大传销案)
43、蝶贝蕾(被定性为传销犯罪)
第三类,虚拟货币类传销机构或项目
(已被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地 *** 院等定性为传销,且已遭受处罚):
1、恒星币
2、皇尊币(被骗会员7000多人)
3、克拉币
4、莱汇币(涉案资金3000多万元)
5、马克币
6、麦加币(涉案金额1.3亿元)
7、霹克币
8、万福币
9、维卡币
10、亚欧币
11、 *** 黄金
12、云数贸-五行币
13、FIS数字金库(人民日报指称疑似传销)
14、Gem Coin珍宝币(被裁定为非法传销,国内外数万人被骗)
15、LCF项目(警方提醒不靠谱)
16、MFC理财(游戏代币理财骗局)
17、九州邮币卡(媒体报道,涉嫌传销,诈骗数亿元)
18、摩根币(媒体报道,高回报摩根币,涉嫌传销风险)
19、YY币(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20、AHK澳洲汇金理财游戏网(十大传销典型案例)
21、FIFA精算(足球传销案,骗子称投6万能赚16万)
22、百川币(被定性为传销组织)
23、达康公司暗黑币(敛财15亿元的传销组织)
第四类,消费返利类传销机构或项目
(已被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地 *** 院等定性为传销,且已遭受处罚):
1、京广和(非法传销案,案犯已被处理)
2、精彩生活(非法传销案,案犯已被处理)
3、康力 *** 科技(重大 *** 传销案)
4、明明商(非法传销案)
5、企信易购( *** 传销)
6、千城万店(非法传销,以返利为诱饵发展下线)
7、善友汇商城(非法传销)
8、神州互联商城(非法传销,传销头目已获刑)
9、时代全能饮水机(非法传销,涉案190多人,被骗1600多万)
10、万家购物( *** 传销)
11、唯宝汇(非法传销)
12、云在指尖(微信传销案)
13、博帮商城(媒体报道,以“卖油粉红”名义拉客,涉嫌传销)
14、大唐天下(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15、环球捕手(媒体报道,涉嫌传销,被腾讯永久封号)
16、伙伴家(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17、库库云猫商城(媒体报道,涉嫌传销,消费者陷返利骗局)
18、老妈乐(媒体报道,涉嫌传销,消费者陷返利骗局)
19、利市派( *** 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20、鲁易购(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通过消费返利构建庞氏骗局)
21、麦点商城(涉嫌传销被打非办点名)
22、胖胖生活(涉嫌传销、借消费返利诈骗)
23、赛比安(通过消费返利拉人头,涉嫌传销)
24、帅歌家居(借消费返利非法吸收存款,涉嫌传销)
25、秦易购(涉嫌借消费返利进行传销)
26、天添薪(涉嫌传销欺诈)
27、万盛聚(返利红枣暗藏骗局,存在 *** 传销行骗风险)
28、微富云商城(涉嫌 *** 传销,数千会员被骗)
29、微客谷(4倍返利藏陷阱,涉嫌传销)
30、我的未来网(庞氏骗局,传销陷阱)
31、无上上城(高额返现,上千用户被骗千余万元)
32、消费者联盟网(涉嫌传销被关闭,涉案金额高达10亿元)
33、小懒猪(涉嫌传销欺诈)
34、亚龙公司(高额返利引诱投资,公司涉嫌传销,疑已卷巨款跑路)
35、壹号商圈(媒体报道,被指涉嫌传销诈骗)
36、优卡特(涉嫌传销,已 *** )
37、悦花越有(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8、云集品TPS(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39、云联惠(媒体报道,涉嫌传销,已被处理)
39、云联通(媒体报道,涉嫌传销)
40、EFT(被工商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查处的传销案例)
41、爱生活融e购(涉嫌 *** 传销案被查处)
42、宝微商城( *** 传销案,已被查处)
第五类,扶贫放款、慈善互助类传销机构或项目
(已被公安部、各地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机构、各级地 *** 院等定性为传销,且已遭受处罚):
1、国玺经贸(以扶贫放款为名进行非法传销,贵阳某传销组织7个月进账1.67亿元,传销头目自称是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嫡孙);
2、集善家园网(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非法传销,该案被列为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
3、巨龙国际(互联网诈骗案,以扶贫放款为名进行传销);
4、买卖宝(以慈善互助为名开展的特大 *** 传销案,涉案金额193多亿元);
5、民族大业(以扶贫放款为名开展的传销案,针对老人洗脑,称可分兆亿元皇家资产);
6、民族资产解冻(以扶贫放款为名开展的传销案,诈骗团伙已被打掉);
7、人人优益(以慈善互助为名开展传销,借公益之名敛财,涉案资金10多亿元);
8、三民城(以扶贫放款为名开展传销,互联网诈骗案);
9、善心汇(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案犯已被依法查处);
10、舍得 *** (借助 *** 授课平台,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涉案会员27万多人,涉案金额2亿多元);
11、野狼互助(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通过微信群实施诈骗);
12、中国人际网(通过扶贫放款为名进行传销诈骗);
13、CA国际金融互助社区(承诺日息3%,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3个月后 *** ,上千人被骗);
14、CNC九星国际互助联盟(通过慈善互助模式运营,人民日报指称疑似传销);
15、MMM金融互助(央行对MMM金融互助社区发布风险提示);
16、YBI互助(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号称月收益30%,已被证实为欺诈);
17、领航者(媒体报道,涉嫌以慈善互助为名进行传销)
18、兴中天(媒体报道,涉嫌以慈善互助名义进行 *** 传销)
19、亿加互助(媒体报道,涉嫌打着慈善互助及公益旗号进行传销和集资诈骗)
20、友钱宝(媒体报道,涉嫌以慈善互助名义进行传销,号称年投资回报上千倍)
21、掌心众扶公益社区(媒体报道,以慈善互助名义进行传销)
22、众群互助(媒体报道,以慈善互助名义进行传销,连爹妈都骗)
23、1040阳光工程(以扶贫放款为名的非法传销)
24、慈善富民总部(民族资产解冻项目,涉嫌非法传销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