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 民间借贷案件的风险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案件8大风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五年来,江苏全省法院共新收民间借贷案件500096件,其中2014年新收126786件,比2010年上升79.10%,年均增长率达19.78%。今年1至7月,江苏全省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为80320件,比去年同期又上升4.63%。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超过婚姻家庭案件,成为民商事之一大案件类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江苏全省民间借贷案件平均每件标的额达48.05万元,更高标的额达3亿多元。民间借贷已不同于传统的小额 *** ,呈现出鲜明的经营性特征。针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复杂的特点,江苏高院在规范案件审理的同时,再次发布了十大民间借贷案例,以警示民众防范借贷风险。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高院特别列出了8项风险提示:一、出借资金应当保存好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的证明,包括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因此出借资金,更好出具书面借条,同时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固定款项交付的证据,以免事后就是否出借资金发生扯皮。二、慎重担当保证人。在借条上以保证人名字出现的,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非仅仅是见证人,在债务人违约不归还借款时,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三、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应当符合法律对利率的更高限制,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约定高额利息的,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不予保护。四、远离非法集资。借款人如果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等犯罪。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应当调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借款人是否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五、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用、因赌博引发的赌债等属于非法债务,即使签订借条,也不受法律保护。六、千万记住不要超过时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应当积极主张债权,如果出借人在借款期满后两年内从未主张过债权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而不归还借款。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借款要慎重。出借人应当采用抵押等法定的担保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出借人仅仅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扣留房产证等方式担保借款的,一般应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当事人主张将买卖合同标的物拍卖,以偿还借款的,可以支持。八、虚假诉讼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客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几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分析
近年来,公民、法人等向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由于这种民间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因此酿成的纠纷也就不断出现。笔者根据这几年来钦北区法院受理自然人之间借款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民间借贷中的各类纠纷及风险,并从实务角度探讨各类法律风险的针对性防范措施,以供大家参考。一、借款未出具借条的纠纷张某为钦州某镇个体户,2007年亲戚提出向张某借钱盖房,出于亲情的考虑,张某借给亲戚8万元,对方声称半年后归还且没有打借条。随后在张某多次催要下,亲戚只偿还了1万元后便声称无钱再偿还,之后张某再去催要时亲戚更称没有向张某借过钱,让张某去上告。后张某在再次催要时私自录了音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在诉讼过程中亲戚对借款一事矢口否认,因为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映证亲戚借款的事,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时,或者双方关系恶化、破裂后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借款人只能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但往往因为没有借条,不能提供当时借款的证据而败诉。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不管关系多么密切的朋友、还是亲戚,借款时必须出具借条(借据),写明双方的真实姓名,借款数额及具体的还款期限。更好能找个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亲戚)的人作为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见证。这样在发生纠纷后,出借方就可依据借条(借据)通过诉讼途径索要。二、房产证抵押的纠纷黄某在2006年借给朋友韦某25万元,为使黄某放心,韦某提出以自己位于钦州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黄某抵押。后韦某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以韦某抵押的房产偿还,但因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法院认定抵押无效,判决后黄某去房产局查询后才知道,早在2006年年底,韦某就在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证的挂失手续,并将房产专卖并过户给了他人,判决内容迟迟不能得到执行。借款的人为了取得别人的信任,能够顺利获得他人的借款,往往会提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并将房产证交给出借人。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出借人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收回借款应该没有问题。但实际上,以房产证作抵押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出借人的借款同样不能得到任何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双方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拿到他项权(抵押)证或者管理部门在房产证上盖章确认,并注明担保的数额、抵押的期限后该抵押始产生法律效力。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以抵押的房产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借款。如果双方只是达成口头一致,或者签订了书面的抵押合同,但并没有办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是无效的,出借人并不能通过抵押的房产优先收回借款。在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出借人所持有的房产证也不能起到约束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作用。所以,在他人提出借款并以房产抵押担保时,就应当明确要求对方进行房产抵押登记,以便将来能够顺利收回借款。三、还款后没有收回、销毁借条的纠纷2004年王某向生意伙伴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的期限,王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2005年前后,因为财务账目上的原因,两个人终止了生意上的合作,王某一次性偿还了借款,李某在拿回借款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条,并承诺回去后立即销毁借条。但半年之后,李某持借条向王某要求还款,王某拿出李某的收据并坚持已经全部偿还了借款,没料李某趁王某不备撕毁收条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还款。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索要借款的情况。所以,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四、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的纠纷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开玩笑说“我们两个的关系,你还不放心我吗?这东西给你老婆看的,我的字难看,你替我写上名字吧”,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如借款人开玩笑说“我你还不放心吗?”“你就把我的名字签上吧”“谁写都一样、反正我会及时还的”等等;在农村,部分人不会自己书写自己姓名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也常有发生。从法律上讲,如果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并非借款人亲笔书写,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借款人拒绝偿还借款时,即使出借人拿出借条作为证据,法院在确认并非借款人亲笔签名的情况下,也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借款的事实。所以,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五、诉讼时效的纠纷2002年,陈某将一笔钱借给他人,约定半年后归还,到期后陈某多次催要,但每次都是陈某自己单独去借款人家里、或者通过 *** 催要,并没有保留催要的证据。反复催要无果后,谢某于2007年将借款人告上法庭,但借款人却认为该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陈某声称自己多次催要并反复陈述去借款人家里的情景,但因为无法提供实质、有效的证据,最后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自然人之间借款时,一般会口头约定还款的期限,在出具借条时,有时会将还款期限写明,有时则不会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出借人要及时催要借款,但在很多情况下,借款人都无法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一次性归还借款,在这过程中出借人可能会多次催要,远远超过两年的时间。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借款的诉讼时效为普通时效,即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之日(指借条上写明的归还日期,或者前一次催要之日)开始计算,超过两年的,即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便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出借人通常是以口头或 *** 方式催要,一般都不会注意保留曾催要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这样在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还款时,往往会因为借款已经超过诉讼而得不到偿还。所以,借款到期后,出借人一定要在两年内及时催要,且以后每次催要的时间间隔不能超过两年。在催要时尽量出具书面的催款资料,并让借款人在资料上签字确认,或者采用录音的方式保留催要的证据,数额较大时也可选择公证方式保留证据,这样享有的债权才不会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六、借款利息的纠纷甲于2005年向乙借款12万元,借期2年,借款时双方商定利息为2万元,在借款到期时一起结算。乙给甲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数额及还款日期,但并没有注明利息计算标准及支付方式。后在乙没有归还借款的情况下,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法院只判决乙偿还甲借款本金,并没有支持其支付利息的请求。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所以对于民间借款,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在借条上注明利息的计算 *** 的,借款人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时,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双方仅是口头的约定,而没有将利息的相关约定明确在合同或借条上,就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2004年张某借给王某20万元用于生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2年后归还,双方商定利息为10万元。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张某如期将款打入王某帐户,但到期后王某无力归还,后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0万元,法院只支持了张某本金的请求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民间借贷在很多情况下,双方约定的利息都比较高,而且出借人往往是为了获取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将钱借给他人。但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更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高出部分是无效的,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那些想要靠所谓的“高利贷”而获利的人来讲,应当谨慎为之。
融资会有什么影响?
一、融资成本分析
融资成本是指使用资金的代价,包括融资费用和使用费用。融资费用(包括 *** 成本、寻租成本)是企业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使用费用(如股息红利)则是指企业因使用资金而向资金提供者支付的报酬。由于融资费与融资额几乎同时发生,因此,应将融资费从融资额中扣除。融资成本是融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与融资效率成反向变化。
中小企业融资时要按融资成本的最小化原则,尽可能选择对中小企业最有利的、更优惠的融资工具。中小企业不仅存在着上市难的问题,而且即使上市也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和规模不经济问题,从而使得中小企业的股票融资效率更低。因为发行股票的手续费、资信评估费、公证费、审计费等均为固定费用,这些费用并不会因为发行规模小而相应减少。据统计,企业上市实际发行费用占发行额的1.84%-3.98%。
在债务融资方面,因为有税盾效应,其融资成本与股票融资相比是低的。由于我国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规定了基准的贷款利率,而且贷款利率仅能在较小范围内浮动,所以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利率不高,但这并不能说明债务融资效率就很高。事实上,因为 *** 对利率和金融服务收费的管制,限制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定价能力,从而影响了它们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此外,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收费,也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它们提供信贷和其他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这必然使中小企业可获得的信贷资金数量大大减少,实际上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的低水平融资效率。
民间融资成本一般称其为黑市利率,基于民间融资的高风险,黑市利率很高。商业信用是一种“自然性筹资”,它伴随商品交易自然产生,不需办理手续,一般也不附加条件,若没有现金折扣或企业不放弃现金折扣,以及使用不带息应付票据,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并不产生融资成本。但由于商业信用所筹得的资金一般较少,所以从企业长远发展来说,其实际总成本大于内部融资。
内部融资是企业将自己的税后利润转化为积累,实质上是对企业追加投资。这种融资方式表面上看不用付出代价,实质上依然有融资成本——机会成本。企业若将内部积累用于其他投资,则投资收益便是留存收益的机会成本。总的来说,各种融资方式中内部融资的融资成本更低。
二、资金利用率分析
资金利用率可以从两方面来反映融资效率。
(一)资金到位率,即融资筹集到的资金量与预期筹集资金量之比
资金到位率高,则企业把融资运用到经营上的程度就高,相应的融资效率就高。内源融资一直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资金到位率较高。考虑到企业的资金需要及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效应,企业的留存收益一般都会留在企业中继续投入生产。对于债权融资,由于受到企业规模、经济实力、领导人素质、资金结构、信用等级和经营效益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的债权融资十分困难。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中小企业更大和最主要的外源性债权融资渠道,但四大国有银行的信贷策略明显倾向于国有企业;而商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政策,很多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部分得到,甚至有些企业被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多次拒绝,所以资金的到位率一直是较低的。
(二)资金使用率,即企业有效消化资金的能力
资金使用率越高,企业融资效率也就越高。从理论上讲,由于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从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将很快得到利用,但不排除以下两种情况导致的资金利用率不足:上市的中小企业受到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的误导,即使短期内无资金需求,只要达到增发的条件也会选择增发,融入大笔资金。同时,由于更低资本规模要求,该规模一般都会高于中小企业的资本需求,使得部门资金无法得到真正利用。由于融资集中性与投资分散性的矛盾,也会导致资金利用率大大降低。不排除因为融资过程的延续时间较长,使得原先的市场机会与企业擦肩而过,而暂时又无其他投资机会而出现的资金闲置现象。
三、清偿能力分析
清偿能力是资金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不但能揭示资金再循环的效果,还能体现出企业的经济业绩、规模、发展潜力、信用状况以及管理层状况等。企业的经济业绩越好、规模越大、发展潜力越大、信用状况越好、管理层整体素质水平越高、企业的清偿能力越大,融资效率也就越高。清偿能力与融资效率成正方向变动。股权融资由于不需要偿还本金,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因此,可认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在考虑清偿能力时,其融资效率是高的。内部融资在这一点上与股权融资具有相同的性质,即不需要偿还本金。而对于债券融资来说,各种不能清偿的风险和不利因素都是由债权融资所带来的,这些风险和不利因素会导致融资效率的降低,这种融资效率降低的程度是以企业的不同而相异的,而中小企业在这一点上效率是低的。事实上,造成中小企业债权融资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即是清偿危机,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其较高的倒闭或歇业比率。据一些银行管理人员估计,我国有近30%的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近60%在4-5年内消失。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情况,显然使向其发贷款的银行也面临着较大的连带风险。鉴于此,银行向其贷款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也会较高,自然使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贷款。此外,贷款偿还的高违约率也是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对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调查中发现,中小企业的违约率要高于大企业的违约率。
四、资金使用自由度分析
企业对以不同方式融入的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是不同的。资金自由支配的程度越高,融资效率越高。企业内部融资资金在所有融资方式中自由度更高。股票融资的资金的自由度也较高,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及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就可以随意更改资金投向。银行信贷融资资金使用自由度要低于股票融资,因为在借款协议中,一般对资金的使用方向都有明确的规定,并附有违规处罚的条款。中小企业受融资渠道不畅所限,不得不接受银行严格的约束条件,包括准备金制度、信贷补偿性余额、周转协定等。对于大笔贷款或经常性贷款还会有监督员进行日常监督,因此,债权融资在自由度上是低效的方式。民间借贷的出借者更关注借贷的归还和高额的利息,对资金的使用过程不甚注意,且由于能力限制也无法跟踪监控,相对于银行信贷而言,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自由支配程度要高。商业信用不涉及资金的流动,且发生在专项交易中,所以资金使用的自由度更低。
五、融资风险分析
融资风险是指资金使用者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可能承受的损失。融资风险小,融资效率就高。由于股权融资和内部融资都不需要偿还本金,不受使用期限的限制,不会产生因不能偿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和不利影响,所以相对于其他债务性融资方式来说,二者的融资风险较小,但从控制权损失的角度讲,股票融资风险远高于内部融资。民间借贷由于缺乏正式的法律法规保护,从而无法诉诸于法律的保护,所以对资金借出者来说风险较高。但从资金借入者角度来说,民间融资风险要低于银行信贷融资。银行信贷借钱还钱都按协议、规定办理,逾期不还会被罚款、被冻结存款,以后也得不到后续的贷款资金。商业信用融资的期限较短,如不能及时地偿还应付账款将失去信誉,以后的交易也很难达成,所以其融资风险介于银行信贷和民间融资之间。
违规投资入股参与企业经营民间借贷存在问题
1 存在问题。
2 违规投资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风险,如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同时也存在着商业风险,如企业经营不善等。
民间借贷的风险也很大,如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问题。
因此,违规投资入股参与企业经营民间借贷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3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谨慎投资,选择有信誉的平台和企业进行合法的投资行为。
同时,也应该加强风险意识,合理规划自己的资产配置,避免盲目跟风和冒险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