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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十大基本要点(证券法高分必读重点法条)

时间:2024-07-06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一、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是什么?

三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

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

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

3、公正原则

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

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禁止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之间业务混合,禁止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以利于实现金融业管理的规范化,降低银行、信托和保险资金的风险。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证券交易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证券交易:已经发行的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活动叫证券交易。证券交易主要有三个特征: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

证券交易的原则:指反应证券交易总之的一般法则,它应该贯穿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为了保障证券交易功能的发挥,以利于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三个原则。

证券交易的种类:根据交易对象,证券交易可分为以下几种:股票交易、债券交易、基金交易、金融衍生工具交易。

证券交易的方式:按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证券交易的方式有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

证券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基本途径:主要有两种途径:

1.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自行买卖证券;

2.委托经纪人 *** 买卖证券。

委托人: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或法人。

证券交易场所:供已发行的证券进行流通 *** 的市场。分为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场所两大类。

证券交易所的作用:

1.为各种类型的证券提供便利而充分的交易条件;

2.为各种交易证券提供公开、公平、充分的价格竞争,以发现合理的交易价格;

3.实施公开、公正和及时的信息披露;

4.提供安全、便利、迅捷的交易与交易后服务。

证券交易所:有组织的市场,又称“场内交易市场”,是指在一定的场所、一定的时间,按一定的规则集中买卖已发行证券而形成的市场。《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是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其他交易场所: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又称“场外交易市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具体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中国 *** 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上海和深圳两地各设一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主要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深圳分公司主要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登记结算服务。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

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四、守法原则;

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

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

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

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展开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五个要点都要展开说)麻烦大家帮忙做做,我不会做。后天考试用谢谢了

1、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2、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3、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中国目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任何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任何证券进入任何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 *** 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和批准,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实际上采取特许制度。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188条等大量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核准原则显然是支配现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制定中,对于采取核准性原则问题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现行《证券法》实际上确立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共同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核准的规则(第10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依法进行核准(第43条)。

证券法上有哪些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证券常识: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公众投资者公开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制度。从而使上市公司的证券能够在有效、公开、知情的市场中进行交易。

(一)公开文件

1.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 *** 批准后,公开具备的文件,发行人必须根据真买、完整的原则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发行人在此过程中,不得在文件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招股说明书。

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二)公开报告

1.定期报告。

2.临时报告。

(三)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

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四、守法原则;

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

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

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

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法律依据:《证券法》之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法三公原则是哪三公?

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

拓展资料:

一、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二、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更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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