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法律后果具体是什么?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的 ,应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结束保险合同关系 ,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也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 ,虚报事故原因 ,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1)他的行为属于违法 ,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2)如果他的行为较轻、没有造成较大损失或后果: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行为 ,应承担行政责任 ,即:由保监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况给予罚款、或吊销业务证。
(3)如果后果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保险 *** 人的身份 ,可能构成的罪名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有人认为是合同诈骗罪)
相关依据是:
(1)《保险法》之一百四十条:“保险 *** 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经营保险 *** 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
(2)《刑法》之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 ,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之一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 ,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3)《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保险常见违规问题及处罚
保险常见违规问题及处罚有以下几种情况:
1、销售误导,虚假宣传等现象。对此,监管机构提醒消费者,通过 *** 渠道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要注意了解保险产品的性质、了解保险产品的关键信息,如保险产品名称、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缴费期间、退保损失等,做到心中有数,以防被误导;收到保险合同后,应及时阅读合同条款,发现误买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可在犹豫期内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以外,退还全部保费;解除一年期(含)及以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机构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遇 *** 销售人员误导宣传的,可向监管机构投诉,一般会处罚款20万元-50万元不等。
2、违规销售万能险产品。根据相关保险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 *** 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超出规定违反将处罚款50万元以上。
3、隐瞒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代签字等现象。监管提示消费者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回访制度不仅督促保险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有助于固化关键销售过程,以便产生纠纷后查明事实。保险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回答回访问题,如不了解保险条款相关内容等,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对此一般处个人罚款2-10万元。
4、虚假宣传“炒停”营销,恶意营销等。监管提醒消费者购买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不要盲目跟风冲动消费,根据自身需求理性选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轻信 *** 传言,相关政策信息应以官方渠道发布为准。如有疑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向相关保险机构咨询或向监管部门反映,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此,一般处罚款10-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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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涉及到什么法律?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l、虚假宣传 保险公司或保险销售人员以增加销售为目的,私自印制保险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材料,其中掺杂虚假宣传内容或欺诈误导成分。
2、片面介绍
销售人员不向消费者解释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退保损失、除外责任等事项,使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投保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在介绍新型产品时,不如实旨知分红不确定性和费用扣除、投资风险等情况。
3、夸大功能
销售人员夸大保险责任,或夸大投资收益,或“信口开河”夸大分红水平,或“断章取义”,利用保险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预测分红水平,引诱消费者投保。
4、混淆产品
此类现象多发生在银邮 *** 领域,主要是保险公司银保专员或银行工作人员将保险产品介绍为银行理财产品,有意混淆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套用“本金”、“存入”、“利息”等概念,并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使消费者陷入“需用钱时可取回保费”等认识误区。
5、篡改客户信息
消费者在投保过程中需要留存个人真实信息资料,这是保险企业日后向客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基本保证,也是客户维护自身权益、获取保单信息的重要途径。在保险销售现状中,恶意篡改客户信息资料以期达到中断客户与保险企业联系的手段也是屡禁不止。例如由于恶意篡改、故意漏填投保人的联系 *** 和通讯地址等客户信息资料,达到恶意规避 *** 回访或代替回访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之一百二十四条 保险 *** 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之一百二十五条 个人保险 *** 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
之一百二十六条 保险人委托保险 *** 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 *** 人签订委托 *** 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之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 *** 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 *** 人没有 *** 权、超越 *** 权或者 *** 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 *** 权的,该 *** 行为有效。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 *** 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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