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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

时间:2017-11-08

2003年4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由乙公司购买一台甲公司所需的专用设备,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甲公司每年支付30万元租金给乙公司,为期5年。5年后该设备归甲公司。乙公司应甲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丙公司根据甲公司的特殊要求定制。丙公司按期将设备运到甲公司后,甲公司认为质量不符合要求,遂要求丙公司修理或重作,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款,遭到了乙公司的拒绝。经三方多次协商后,丙公司同意按甲公司的要求修理该专用设备,甲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了验收合格通知书;乙公司遂向丙公司付款。

2004年6月,甲公司经理王某以该设备为抵押,为其妻弟与张某的合同履行做担保。乙公司知道后,向甲公司提出异议,并追访甲公司欠付的租金,甲公司称公司没钱,要求将该设备退给乙公司,乙公司不允,称该设备是为甲公司专门定做的,即便收回也无法卖出或租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适用何种合同关系的规定?

(2)甲公司是否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的权利,说明理由。

(3)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甲公司经理王菜能否以该设备为其妻弟的合同做抵押担保,说明理由。

答 案:
答案:
(1)适用融资租赁关系。
(2)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故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主张合同标的的权利。
(3)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无正当、充分的理由承租人不得解除合同。
(4)甲公司经理王某不能以该设备作抵押为其妻弟的合同作担保。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做担保。何况该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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