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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

时间:2018-03-11

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材料1000公斤,价值20万元。2002年6月10日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6月is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货人丙运输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交与丙公司发运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材料因故改由丁运输公司负责发运。但要等乙公司与丁公司签完合同后,再具体商定发货日期,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材料交与丁公司运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发生火灾,致使该批材料损毁30%。乙公司同意将未受损部分运走,受损部分则由甲公司自己处理而甲公司认为,该批材料发生毁损是在乙公司发生违约后,责任在乙公司。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丁公司将该批材料运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码头后,遂卸货走人。乙公司的押车人员认为丁公司应将该批材料运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方可走人。丁公司坚持认为,该城市的码头是其固定卸货地点,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除非乙分司另支付费用方可送到指定地点。双方因此也产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例中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 案:
答案:
(1)本例中共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是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未发生变更。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饲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变更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交货的时间。乙公司在通知甲公司时尚未确定,因此属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例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是6月15日,在此之前甲公司已做好交货准备。但由于乙公司变更运输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材料毁损也发生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因此应该由乙公司承担。
(3)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双方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并未提请乙公司注意。因此,丁公司的解释不予采纳,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定金数额为6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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