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5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丙将其部分出资额依法转让给丁。2010年3月查实甲在出资时将仅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虚报为50万元。根据规定,除甲应补交其差额外,只有乙和丙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
答 案:√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题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