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拟设光华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光华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丙为有限合伙人。乙以劳务作为出资,丙以价值5万元的实物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乙执行光华企业事务;光华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劳务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光华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答 案:(1)合伙协议约定乙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协议有关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光华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