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份,2010年10月份甲公司拟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在其通过保荐人乙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中显示如下信息:
(1)甲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2)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有关最近3年的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400 450 600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500 600 500 营业收入 2000 4000 6000(3)本次拟公开发行6000万股(每股面值l元,下同),发行价每股l0元,募集资金60000万元。募集的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除主要用于主营业务外,其余部分将投资于股市,以赚取短期差价收益。
(4)拟由乙证券公司独家包销,根据拟定的包销方案:承销期限拟定为120天,乙证券公司在所包销的股票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股,其余部分由公众认购。
第 49 题 甲公司的股本总额是否符合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说明理由。
答 案:甲公司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在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2000+6000=8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