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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2011年5月1日,甲因工作凋动将该房屋出售

时间:2018-03-27

2010年6月1日,甲、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2年;2011年5月1日,甲因工作凋动将该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直接与丙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整个手续办完后,甲才电告乙房屋已经出售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有权主张甲丙之间的合同无效

B.乙可以要求甲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D.丙可以要求乙腾退房屋

答 案:B
(1)选项AB: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选项C: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3)选项D: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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